刑事立法对职务犯罪的阻遏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 储槐植
  作为白领阶层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都看重自身声誉,慑于入罪
受刑。严密的刑事法网对职务犯罪的阻遏作用尤为明显,现行刑法与
1979年刑法相比,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大为严密,大致形成了“法网
恢恢”的格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在典型的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和受贿罪(第385条)之外,还规定了诸多非典型的以贪污罪论处
(如刑法第394条)和以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第388条斡
旋受贿等)的条款,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使得贪利型职务犯罪
人难逃法网。关于渎职型职务犯罪,具体规定了操作性较强的六种滥
用职权类型的罪(计有刑法第400条第1款、407、415、416条第2款、
417等条)和八种玩忽职守类型的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406、408、
409、412条第2款、413、416条第1款、419等条)以及十四种徇私舞
弊类型的罪(刑法第399、401至405、410至414、418等条),涉及司
法、税务、金融、工商、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职务犯罪多发部门,此外还设有堵漏性“兜底”
条款,即刑法条397条,其第1款为概括性的普通玩忽职守罪和普通滥
用职权罪,用以填补前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型和滥用职权型
犯罪在社会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疏漏;第2款的功能也是使上述徇
私舞弊类型具体罪名以外的渎职犯罪难逃法网。

  还需指出,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第二条,对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规定了
普适性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以及徇私舞弊类型犯罪的刑事责任,
堵住了惩治职务犯罪的一大漏洞。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2月20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2/20/content_
135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