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的“法院”

东亮
  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自己的法院,而WTO这样一个国际组织也有
一个“法院”,但它与主权国家法院仍有较大的差异,所以不叫它
“法院”而叫争端解决机构,英文缩写为DSB。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
总协定并没有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在
《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中。基于该谅解书,世贸组织
成立了一个争端解决机构(DSB),专门对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进
行管理。

  在WTO框架下,贸易争端的解决大致可能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
段是磋商,第二阶段是专家小组调查并报告,第三阶段是上诉审议机
构审议并报告。前一阶段不能解决争端时,就进入后一阶段。一般而
言,如果当事方不上诉,整个过程在9个月内结束,如果上诉,则在
12个月内结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或缩短。比如:1995年,委内
瑞拉和巴西与美国关于汽油标准产生纠纷,委内瑞拉和巴西将美国告
到了世贸组织的争端机构。这是WTO成立以来,通过磋商,专家组和
上诉这一套完整程序处理的第一个案件。1995年1月23日与1995年4月
10日委内瑞拉和巴西分别要求就汽油标准问题与美国进行磋商,双方
分别进行了协商,但由于没有得到满意结果,便成立了专家组。1996
年2月21日,美国对专家组提出的报告表示异议并正式向DSB上诉庭上
诉。1996年5月20日的会议上,争端机构通过了上诉庭对“美国——
汽油标准案”的报告以及经上诉庭修改的专家组报告,最终以巴西和
委内瑞拉获胜而告终。

  世贸组织提供了一套以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为核心的、由DSB进
行管理和监督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原来的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
的这套争端解决机制有两个明显的优点。一个优点是世贸组织的专家
小组报告和上诉审议机构的报告一旦被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以后对于双
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任何一方不执行,另一方都可以经世贸组织
授权采取停止关税减让等措施。而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下,只是采用
调停的方式来解决成员间的争端,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特点使世贸
组织更能在法律框架下争取公平、公正地解决贸易争端。另一个优点
是在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审议机构的报告以及决定是否接受当事方的
请求时,世贸组织采取了非常独特的一致通过制。一般的一致通过制
实质上是一票否决制,也就是说,一旦有一方表示不同意,所考虑的
提案就不能够通过。而世贸组织的特点在于,除非所有各方都表示不
同意,否则就通过。显而易见,在这种制度下任何建议或提案都更有
可能获得通过。这就保证了DSB能够更高效地解决争端。

  截至2000年5月30日,世贸组织共接受了194个案件,而通过专家
组、上诉机构进行裁决的案件近40个。这些案件涉及农业、知识产权、
动植物检疫措施、技术标准壁垒、反补贴措施和服务贸易等诸多领域。
美国和欧盟所参与的案件是最多的,美国作为申诉方的案件有60起,
作为被诉方的案件有42起;欧盟作为申诉方的案件有50起,作为被诉
方的案件有28起。发展中国家也很活跃,作为申诉方的案件有50起,
作为被诉方的案件有67起。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现在都
已把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解决相互间贸易争端、保护自己利
益的手段。因而世界贸易组织前任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曾经自豪地
宣称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突出的贡献”。

  事实上,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在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巨
大威力,各国的普遍忧虑是担心这一威力被滥用,并进而成为某些国
家利用WTO这一合法形式实现超贸易政策非法目标的工具。例如,美
国曾试图通过WTO强迫日本加强其国内反垄断法律法规的执行;美欧
日等发达国家在非政府间工会和环保组织的推动下,力图通过WTO将
国际贸易与劳工待遇和环境保护相关联,从而向发展中国家施加更为
严格的劳工和环境标准。因此,如何发挥WTO争端解决机制威力的同
时,又防止其被滥用,应是每一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思考的问题。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02月19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1/02/19/005200102190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