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次:沈阳中级法院报告未获市人大通过
  据新华社沈阳2月14日电(记者姜敏、陈孟阳) 在今天闭幕的沈
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
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得代表通过。

  据沈阳市人大介绍,这在中国各级人大会议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本月9日开始召开的沈阳市人大会议,今天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
市人民检察院的上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表决。在所有的508名代表
中,出席今天闭幕会议的代表474人,只有218人对法院的报告投了赞
成票,反对的162人,弃权82人,未按表决器的9人,赞成票没有超过
半数未被通过。而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仅仅以270人的微
弱多数过关。

  去年以来在这个城市发生的一系列腐败案使包括原副市长、政协
副主席、检察院检察长、法院副院长纷纷落马,这也是代表们对法院
报告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来自沈阳市铁西区的人大代表赵景芝说:
“法院系统对一系列的腐败案件甚至法院内部的腐败案应该负责,法
院的领导班子必须进行整顿。”中国的人大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根
本政治制度。此次沈阳市人大会议上代表们对沈阳市政府提出了两件
重大质询案、各种议案一百多件,而政府部门也对代表们的质询案和
议案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有的议案当场就得到答复和落实。
  
  注:引自《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02月15日第四版)。
  相关文章:     专家称沈阳人大不通过案是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   本报北京2月15日电(记者王尧)  “这是好现象,这是一个进 步。”今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宪法学权威许崇德教授, 这么评价“沈阳中级法院的报告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消息。 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少壮派代表韩大元教授总结说:“这是中国民主政 治的标志性事件。”   在2月14日闭幕的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由市中级人 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得代 表通过。有媒体认为,这在中国各级人大会议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作为1982年我国《宪法》起草人之一的许崇德教授说:“这表明 人大在逐渐成为真正的权力机关。我国的宪政体制,各级人大有监督 ‘一府两院’的权力。”   许崇德教授说:“人大代表不满意,是人民不满意。人大代表就 应该替选他的老百姓表达意见。过去,人大总被说成是橡皮图章,是 装饰品,只会大家鼓掌,全票通过。其实民主不应该是走形式。”   “这个事件,也是一种民主的教育。”他分析说:“肯定会对公 民怎么选举人民代表,产生积极的影响。人民对代表会有更多更高的 要求,要选替群众办事的,懂得人民代表应有责任和权利的。要看自 己选的代表,是不是认真监督了,是不是在起代表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韩大元说:“在人大代表没有 很好行使监督权的情况下,有很多不该通过的报告通过了。”这样, 一方面人民的意志没有真实体现;另一方面,不仅没有推动作用,而 且会对监督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地方法院报告的通过率和老百姓 对司法的不满意程度是脱节的”。   他估计会有更多地方出现“人大不通过案”。他说:“人大对 ‘一府两院’的报告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符合人民 意愿的评价,意味着我们的民主制度正逐渐走向成熟。”   但同时,专家也指出,“沈阳人大不通过中级法院的报告案”, 突现了我们立法上的漏洞。谁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韩大 元分析说:“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没有相关责任 条款的立法漏洞,需要尽快完善。”他说,人大的监督行为,依据的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此法1979年通过,1995年修改。“过去都是通过,没有考虑到 不通过该怎么办”。   没有责任条款,是不是通过不通过无所谓?韩大元谈了自己的观 点:“不能这样理解。虽然没有规定,但贯穿宪法的责任原则可以起 补救作用。法治国家的建设,都应该有相应的职能条款。”针对“沈 阳人大不通过案”,他认为,目前虽然没有法律责任,但至少法院院 长应该承担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人大应该行使罢免权。“人大不通 过,代表不满意”可以成为罢免的条件。“因为选举时对法院院长的 信任,现在已经不存在了”。   这次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法律程序上还能补救、再获通 过吗?他强调,人大的不通过,是对上年工作的总评价,而不是针对 一个报告的不通过,这其实是反映了人民对法院工作的不满意。“不 可能过一段时间以后,再开会,就满意了,就通过”。   又讯  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2月14日 作出了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继续审议的意见:沈阳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 告》进行了审议,经表决未获通过。大会主席团一致意见,由沈阳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沈阳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   注:引自中国青年报2001年02月16日。
  野山闲水评:沈阳法院报告未通过,不是全国首例,记者误报, 恶劣之极。见下文:        青海人大常委会否决法院工作报告   今年4月,青海省共和县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了不予通过法 院工作报告授权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的决议,引起了极大震动。   近年来,群众对个别司法机关存在的裁决不公、办案不力的现象 反映强烈,要求人大加强督查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会议期间,代 表们在审议“两院”工作报告时就格外慎重和认真。去今两年来,共 和县法院开展了纠风评议、行业整顿,并根据整顿中查摆出的问题及 个人应负的责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了4名庭长职务,对超期审 案的8名人员分别进行了取消年终评优资格,扣发岗位津贴,通报批 评等处理。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广大群众交口称赞。但是, 法院在提交人代会的工作报告中,侧重于评功摆好,对存在的执法不 严、裁判不公、执行不力以及重罪轻判、以罚代刑、适用缓刑过多等 问题触及不深,就县委对其进行整顿的过程、结果、取得的成绩反映 很少。对此,代表们在审议中认为,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报告 没有客观、全面地反映法院工作,故人代会作出了不批准法院工作报 告,授权常委会闭会后继续审议的决议。   报告被否决之后,法院上下高度重视,新的领导班子认真反思,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结合“三讲”教育,全力抓整改。针对适用 缓刑过多的问题,法院决定今后适用缓刑一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对 5个庭长的人选,在内部推行了公开、平等、竞争上岗。经过整改, 在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县法院于6月29日再次向县十 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了翔实的工作报告,客观地摆出了问 题和不足,反映了法院工作的全貌,提出了今后努力的方向。经过常 委会组成人员的认真审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授权,批准了县法 院的工作报告。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张继沛 供稿                      2000年11月22日   注:引自《中国人大新闻》“执法监督”2000年11月22日。 http://zgrdxw.peopledaily.com.cn/gb/paper7/4/class000700001/ hwz34772.htm
  后续报道: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被撤职        2001年03月28日22:1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沈阳3月28日消息:3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辽 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撤销贾永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撤销 贾永祥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注:引自http://dailynews.sina.com.cn/c/218471.html
  后续报道:      沈阳市人大今年将再次召开大会审议中院报告         2001年04月05日10:18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沈阳4月5日消息: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昨天决定,于今年适时召开沈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听取和审 议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今年二月举行的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经表决,未获通过。沈阳市十二届 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一致意见,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 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 告。3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批准撤销贾 永祥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天还审议通过9项人 事任免事项。   会议决定,任命谷春立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决定免去焦安 发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免去周百祝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职 务,免去尹秀荣的市监察局局长职务,免去丁仁恕的市人事局局长职 务,免去谷春立的市纺织工业局局长职务。任命安锦荣为市中级人民 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任命杨欲兵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任命于忠海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免去丁忠海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任命吕长金为新民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注:引自http://dailynews.sina.com.cn/c/2238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