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挑起“无谓争论”的文章发表前后
——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18)

郭道晖 陶威
  陶威(以下简称“陶”):郭教授,上次您在关于“权利本位”
的争论的谈话最后,提到Z教授在《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发表的一
篇批判性长文,引起了一场小范围的、局部的论战。你所讲的“小范
围”“局部”是什么意思?

  郭道晖:(以下简称“郭”):这是说,由他挑起的这场论战,
在法学界广大学者中引不出兴趣,觉得参与这种“无谓争论”是浪费
时间。所以,除了个别学者出于维护学术尊严,费些笔墨与之交锋外,
其他人采取了淡然处之的恣度。至于被他点名批判的人,则或一笑置
之,或者不屑一顾。只有他担任编委副主任的吉林省某期刊为他提供
了大量篇幅,任其驰骋挞伐。其他刊物则敬而远之,对他的这类来稿,
一再“却之”,顾不得有所“不恭”了。

  陶:他那篇论文,题目之长也是创纪录的,叫做《学习邓小平建
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法学沿着正确道路向前发展》,共
32个字。

  郭:题目并没有错。问题在于这篇文章对邓小平南方谈话后,我
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的
鼓舞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法学界为突破某些禁区,反思传统法学
之不足,而进行的一系列新的思考与探索,提出的一些新观点,都被
扣上各种帽子加以批判。诸如:主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应当与邓小平
讲的社会主义本质相一致;强调法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功能,就
是“生产力论”;主张社会主义法不应过份强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
现,而成强调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就是否定法的阶级本质的“客
观规律论”;主张社会主义法只是“一定阶级意志”而不是“统治阶
级意志”,就是取消或改变无产阶级的统治的“阶级意志论”*1。主
张在法律的定性分析中应着重利益分析,就是否定阶级分析;主张
“法的国际化”、“综合移植”,就是全盘照搬西方;……等等,涉
及十几个理论观点和20多位学者的文章,并把这些观点“归纳”为-
个“法理学新思维”派,说这是“与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存而产生
的多元意识形态的必然反映”,言下之意即这是同马克思主义相区别
的非公有制的产物,是“反”或“非”马克思主义学派。

  陶:这似乎是以理论的最高裁判官的姿态在说话。何以在92年邓
小平南方谈话,指出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左”以后,Z教授仍然
要发表这样的文章呢?

  郭:这恐怕也不是孤立的事情。邓小平的谈话刺痛了某些人的心
病,他们并不愿就此退出历史舞台。有的人写出了万言书,历数改革
开放的“消极面”,反对党的十四大的决策和邓小平理论,甚至说
“92年以后资产阶级自由化已占上风”。*2港刊发表此文时评论说这
实际上是一篇“讨邓檄文”,意味着“邓之后的斗争”已经开始,以
后又陆续出现私下传阅的类似万言书,后来《求是》杂志总编辑在一
次接见记者的谈话中,谈到近年一段时期“有些同志写了一些长篇东
西对我们的现行政策进行批评,特别是对邓小平同志的理论不以为然,
这不是一个少数人的问题”。他严厉地指出:“`左’的人士就是冲
着现行的政策,就是冲着邓小平同志的理论。他们利用改革开放以来
出现的一些问题,任意夸大,煽动舆论,制造是非”*3这是当时的大
形势。法学界有的人在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沉默了1、2年,现在也
许认为时机又到,起而发难。有人甚至坦陈心迹他说,他们写文章不
同意邓的理论和现行作法,是为了邓小平好,是想帮助他。

  陶:这也太狂妄了。你们是怎样处理Z教授这篇文稿的呢?

  郭:编辑部在1994年11月21日收到这篇稿件后,觉得涉及那么多
观点和学者,应当审慎。当即将此文送呈法学会党组主管《中国法学》
杂志社工作的有关领导审阅,同时送担任本刊编委的几个宪法学、法
理学的专家征询意见。

  陶:他们是怎样看待的?

  郭:他们很仔细地阅读了全文,并写来书面意见。有的认为“文
章多处有点断章取义,强加于人,有类似文革遗风之赚,特别是对近
年来法理学发展的概括与评价,似欠客观公正,不利于学术的发展,
不利于学界的团结与进步。如原文在本刊发表,可能会产生某种消极
影响,故宜再予斟酌慎重。”有的认为:“作者用个别人的观点归纳
成法学界带倾向性的观点加以批判似不妥。我们法学界的主流,我认
为还是比较健康的。……我们法学界还没有形成什么学派,……作者
口气很大,发表这样的文章不利于团结。”有的指出:“此文若在贵
刊发表,学者当以为中国法学会‘左’风骤起,人人更加自危。”有
的则认为:“文章提出了许多分歧意见。不同意见之间(包括他本人
的一些意见)瑕瑜互见,正误并存。……此文能起引发讨论的作用。
‘一家之言’而已,谁也不是‘裁判官’。……我意此文可发,但标
题尚需请作者修改。……我认为我们刊物上发表的任何人的学术论文,
都不要在文章和标题上出现自诩为‘正确的指引者’的意思和字样。”
有些人通过电话说:“这篇文章提出的一些不同观点,是可以发表出
来加以讨论的。但作者象是在作总结报告,一一作结论,点的面很宽;
又只是象文章所说‘点到为止’,自己没有作深入的分析论证,简单
化,不能说服人,而且摘别人-、两句话,就加上什么‘论’,不合
适。建议作者就一两个问题作深入的专题论析。”

  陶:看来你们处理稿件还细致,这些档案材料现今还保存着,这
很难得。那么党组的意见呢?

  郭:这篇文章连同各编委意见在党组中都传阅了。我也至少直接
请示过 3个以上的党组成员,包括党组书记、另一副会长和一位直接
主管本刊的法学会顾问。他们经过研究,都认为这篇文章不宜原样刊
登,以免影响法学界的团结和助长不良学术风气。有的领导还指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刚开始实践,由此引出的一些新的理论观点还只
是在探索过程中,难免粗糙,即使看来有不周全或失误之处,也未经
实践检验,不宜于现在就下结论、批评。现在主要是应当鼓励解放思
想,发表各种不同意见。有的在给我的批条上说:“是否可请作者或
者由你们直接作压缩,并且将带讽刺味的句子和某些不必要的引句删
掉。仍加编者注予以发表。”最后经他们商议,责成我找作者商量,
由作者自行修改后,再考虑是否刊发。

  陶:商量结果如何?

  郭:我趁他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会(我们都是法学组成员)
,登门请教,向他转达了党组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建议他是否可以
作些修改、压缩,集中几个问题加以学术论证,去掉那些有扣帽子之
嫌的什么“论”。可是,他-听,马上就顶回来了,说:“我早就预
料到你们不会登,我只是试探一下。我自己有刊物,不一定非在你那
儿登。”我一再解释,不是不登,而是需要修改后才能登。谈了快个
把钟头(他提到其他问题),无结果而散。

  陶:那为什么后来还是登了呢?

  郭:不出两个星期,他却直接给中国法学会会长写了一封信,告
我盗用党组名义,拒登他的文章,并且说,他要求在《中国法学》上
发表这篇文章,是因为他“对《中国法学》的方向感到忧虑”,云云。
意思是,《中国法学》出了方向问题,他要来端正我们的“方向”。

  陶:这也未免口气太大了点。《中国法学》是在中国法学会党组
直接领导下的机关刊物,这岂不是说党组方向有问题吗?

  郭:他不只在给会长信中,而且在随后不久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党
务理事扩大会议的大会发言中,在到会的全国各地专家、学者面前公
开点名说我“伪称是党组决定拒登”他的文章,而我却没有公开辩诬
的机会。此外,在他授意下,他还通过其他人给编辑部来稿来信,一
再诬称我“盗用党组名义”。

  陶:外面传说在那次常务理事扩大会上出了-个有趣的插曲:
“大会上Z教授批郭教授,小会上大家都批Z教授。”

  郭:那次大会本来只安排各学科研究会和地方法学会的8个发言,
而这位Z教授却自告奋勇,登台发言,其中大批权利本位、契约社会、
执政党与政治体制、法的精神、人文主义等几大“问题”,包括点名
诬指我“伪称党组决定”。对于Z教授的这个“一家独批”的发言,
引起与会者十分诧异和不予苟同。几乎每个小组会上都批评这种霸道
的作风,认为这不利于团结和贯彻“双百”方针,甚至询问会议主持
者为什么要安排这个发言。

  陶:你们不是终究还是登了他的那篇文章么?

  郭:前面提到,他原说不打算修改和在我们刊物上登,却又迫不
及待致信会长要求登。后来,主管本刊的那位顾问(党组成员)给我
批了个条子:“道晖同志:这是xxx同志直接寄给会长的文章,会长
建议《中国法学》予以发表。个别字句我作了改动,请酌。”

  陶:越过主编找会长,倒是好办法。

  郭:我们刊物是法学会的刊物,会长指示要登,我当然照办。但
我也声明:这篇文章涉及很多人,只能作为争鸣文章发表,要容许和
准备刊登反批评文章。主管者表示同意,并对个别刺眼的词句作了删
削。编辑部则一字末改(包括标题),照登了。

  陶:结果引起“是‘引导’还是‘误导’”之争。

  郭:这是刊发在本刊上的山东大学一位教授的来稿的题目。此外,
还登了一篇西北政法学院-位教授的商榷文章。此后就再没就此文发
表文章了。

  陶:被他批判的学者是否来文反批评?

  郭:只有那位和Z教授共同写过主张“权利本位”的文章又被他
作为重点批判对象的教授,寄来一篇答辩的文章,(顺便说说,Z教
授在那次大会发言批“权利本位”时,最后也声明一句:有人说我自
己原也是主张“权利本位”的,我的确是在一位同志执笔写的那篇文
章上署过名,但我没有认真看过。)

  陶:据那位作者说,他手里有经Z教授“认真”修改过的原稿。
——你们杂志好象没有登那位作者的答辩文章。

  郭:那篇答辩文章我也请示了主管本刊的领导,他批示:“姿态
还是高一点好,所以我意暂不发。”当时Z教授也连寄两、三篇再批
判的文章,顾问批示“我意也不发。”这样,就算,“平衡”了,这
场看似“无谓的争论”,在本刊结束了。

  陶:可是,在吉林省那个刊物上却热闹起来。每期登两到三篇批
判你们的文章。

  郭:那些文章,署名人虽不同,其内容、观点、笔调,明眼人一
看就知道出自同一来源。我们且不去管那个刊物。我们编辑部也收到
几篇同类来稿和来信(大都是由Z教授自己“转寄”的)。有一封信
标题就是“《中国法学》要走向何方?”信中质问本刊主编为什么把
Z教授的文章故在“讨论和争鸣”的栏目中,“难道用邓小平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个真理体系指导法学研究也要讨论和争鸣吗
?”

  陶:这样偷换主词,把自己的文章等同于邓小平理论,也太离奇
了。

  郭:他还含沙射影说:“《中国法学》主编郭道晖同志与孔庆明
同志讨论过邓小平南巡谈话和十四大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决议是否违反宪法。”(该文见《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意
在暗示读者,郭道晖公然批评党中央和邓小平“违宪”。其实,恰恰
相反,在那期“读者与作者”*4专栏中,我同孔庆明教授相互切磋的
文章里,正是有理有据地阐明了“不是违宪”。因为作为政党和公民,
在遵循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都有权利提出与宪法规定不同的主张
与建议,否则怎么会有修宪之举?这位先生还以同样的质问口气、给
我本人和杂志社党支部各寄一封同样的信,信中要求我“给予正面公
正答复,切……。”(原文如此〕

  陶:你这次谈话,就可以算是应他的要求,作出的“正面公开答
复”了。

  郭:这也是为什么我要、而且也有权利摘引了这封读者来信的缘
故。

                   (责任编辑:王申)
  
  *1文章在正式发表时,这几个帽子删去了,但是其实质内容未变。

  *2《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若干因素》,《亚洲周刊》(香港)
1996年1月14日。

  *3见《中国经济时报》1997年7月29日。

  *4载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答孔庆明同志》,该文以
《违宪主体及其他》为题收入作者著《法的时代精神》一书,第410-
413页。

  注:本文引自《法学》199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