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皮事件始末
──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四)

陆锦碧 铁犁

  编者按:1969年,在中国还处于“文革”乌云笼罩,思想界万马齐 喑、多少人浑浑噩噩的时侯,被错划为右派、发配到青海劳动改造的华 东政法学院教师陆锦碧同志,以“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的大无畏 革命精神,撰写了《告全国人民书》,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角度,对 建国后历次“左”的运动作了猛烈的抨击,提出了拨乱反正的十条治国 大纲。由于这份万言书当时是在一牙膏皮里发现的,因此人们称此为 “牙膏皮事件”。
  铁犁(以下简称铁):1957年,您因为哪些“不逊”的言论而被 错划成右派?   陆锦碧(以下简称陆):1953年,我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并留 校任教。1957年 5月下旬,我奉命主编教师团刊黑板报时,因稿源不 多,我自己写了一篇短文:《向院党委提两点批评和建议》。内容为: 批评领导对老一辈法学家重视不够、安排不当;在培养和使用师资方 面,存在着重政治业务的宗派主义倾向。我建议改革现行的教学制度。 每一门课程原先都由一个教师主讲,应改为几个教师同时开课、齐头 并进,展开同志式的竞赛,允许教师发表独立见解、贯彻百家争鸣, 充分调动老教授的积极因素,青老教师密切合作,为提高教学质量而 共同努力。因以上言论,我被打成右派,先在市郊监督劳动,1959年 9月被发配青海。   铁:到了青海,您又两次被捕,是何原因?   陆:第一次被捕是受了著名法学家杨兆龙冤案的无端株连。1964 年春,我返沪与杨兆龙的女儿杨黎明结婚。其时杨兆龙已蒙冤入狱, 有关当局认为,象杨兆龙这样曾任国民党政府最高检察长的大官,解 放时不走而留在大陆,肯定是有政治目的的,因而把他定为“特嫌”。   由于我是“特嫌”家的女婿,1964年春,我返回西宁后不久,便 被捕入狱。在审讯中反复追查的问题,就是我在杨家谈话的内容,而 我则除婚事外无可奉告。于是,处分决定说我“态度恶劣,思想反动” ,将我开除公职送海北右派集中营劳动教养,后辗转湟南,再到柴达 木盆地的边沿伊克高里服苦役。   铁:您第二次被捕是为什么呢?   陆:1971年5月4日,我因牙膏皮案件事发,第二次被捕入狱。那 是在1969年 8月前,我利用暂时调去喂猪单独居住的机会,仔细阅读 了平时收集的大量红卫兵战报和大批判材料,以及马列经典著作,根 据我多年来对中国若干问题的思考,写成一篇《告全国人民书》。初 稿写完之际,我被调回大组劳动。为了安全,遂将《万言书》藏于三 星牌牙膏皮内,后经友人介绍,将牙膏与衣服一起寄存在西宁市某户 居民家。1971年春,牙膏被李某窃用,发现了《万言书》。他为了表 现自己,当即向有关部门告发,谎称牙膏是从商店买来的。于是,有 关部门便对西宁市的商店进行普查,但结果是西宁市人未进过三星牌 牙膏。这样,告发人李某便成了涉嫌人。经审讯,李某不得不供出牙 膏是偷来的,循此线索,最终找到了我,我就再次入狱。   铁:有没有人知道您写了《万言书》?   陆:有。我曾把万言书的基本观点告诉过几个平时较熟悉的思想 犯(均已平反),但是,我没有把《万言书》给他们看过。我被捕之 后,坚称此事系我一人所为,无人知晓。   铁:能否简述一下《万言书》的内容?   陆:主要有两个部分。第一,批评建国以来历次左的运动是严重 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一)批评1955年“反胡风案”是违宪行为。1954年 9月通过了 宪法,明文规定保障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 然而墨迹未干,1955年5月,胡风的私人信件却被作为罪证公开发表, 胡风通过正常途径递交中央的思想汇报《三十万言书》提出的建议, 同毛主席后来提出的双百方针基本一致,然而当时却也被作为定罪材 料,而且始终没有把胡风一案的审理结果公诸于世。共和国庄严的宪 法通过不过半年多就遭到了践踏。《万言书》断言这个被颠倒了的历 史,终有一天会再颠倒过来,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推翻一切强加于 胡风等人的莫须有罪名。   (二)批评1957年的反右运动是迫害知识分子。1957年 2月毛主 席郑重宣布全党准备开门整风,欢迎党外人士“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 许多真诚的爱党爱国的志士仁人发表了肺腑之言,或要求民主,健全 法制,保障人权;或提出各种兴利除弊的建议,《万言书》中认为, 其中绝大部分均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然而,1957年夏,一个诱敌深入聚而歼之的阳谋已准备就绪,随 着反右的扩大化,一切都变了调,响应号召、帮助党整风成了“向党 猖狂进攻”;“言者无罪”成了言者有罪,几十万志士仁人、正直干 部、爱国青年被打成了右派份子。《万言书》中诘问:划右派的六条 标准未经人大批准立法,能有法律效力吗?反右斗争中广泛侵犯人权 符合宪法吗?   (三)批评“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是主观唯心 主义。《万言书》中认为毛主席似乎忘记了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 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他以为只要不断 地变革生产关系,就可以促使生产力不断发展。在他的发动下,依靠 强迫命令的行政手段,使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在全国一哄而起,大刮 共产风,取消自留地,擅自改变基层政权的组织形式,大肆宣传“人 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不惜破坏宪法规定的休息制度,驱使人民 日以继夜地苦战,狂热地乱放自欺欺人的高产卫星。苦战3年的结果, 造成了一切物资极度匮乏的经济危机,导致了历史大倒退。   (四)1959年彭德怀集团冤案说明党内缺乏民主。庐山会议本拟 纠“左”。彭德怀上书毛泽东直言不讳,批评了小资产阶级的狂热性, 批评了“浮夸风”、“瞎指挥”,指出事态的严重性,要求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彻底纠“左”。应该说,彭德怀的意见完全正确。但是, 忠言逆耳,彭德怀竟被诬为“向党猖狂进攻”。于是,风云突变,反 左逆转而为反右。《万言书》认为庐山会议上所以会出现如此严重的 事件,其主要原因在于个人迷信的气氛笼罩全党,党内处于缺乏民主 的不正常状态,党纪国法对个人几乎不能起任何制约作用。   (五)批评其他一系列违宪事件,1962年,毛泽东又提出“千万 不要忘记阶级斗争”,同时提出反对“翻案风”、“单干风”、“反 华风”。康生投其所好,向毛泽东递了个条子,说《刘志丹》是部反 党小说,“利用小说反党是一大发明”。小说《刘志丹》涉嫌替高岗 翻案,而其作者李建彤曾得到习仲勋支持,而习又曾是彭德怀的政委。 于是,彭、高、习反党集团就此认定。这样随意罗织罪名,难道符合 党纪国法吗?与此同时,又制造了杨献珍的哲学罪案,硬说杨提出合 二而一就是反对毛泽东的一分为二,反对阶级斗争。我从哲学上为杨 作了辩护,认为杨的说法并没有错,强加给他的罪名,完全是主观武 断。四清运动的23条规定中说“此次运动的重点就是整党内走资本主 义道路的当权派”,《万言书》对此提出诘问,认为社教文件并未通 过国家立法,岂可随意确定整肃对象,且使挨整的人不能得到国法保 护。这难道是民主与法制健全的国家所能允许的吗?   (六)抨击“文化大革命”。《万言书》指出《炮打司令部—— 我的一张大字报》是公然制造党的分裂,发动内战。这场规模空前的 运动根本不是什么文化大革命,而是文化大破坏,是政治大迫害。所 谓“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不过是迫害异已的一种借口。 文革期间的法西斯暴行及其所造成的灾难,真是骇人听闻,惨绝人寰。 上自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的人身安全均毫无保障,这说明民主与 法制已荡然无存。   《万言书》的第二部分是:中国向何处去?我提出了十条治国政 见。   (1)呼吁全国人民拥护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彭德怀、 董必武、陈毅、刘伯承、贺龙、徐向前、聂荣臻、谭震林等,改组中 国共产党。   (2)恢复统一战线,恢复各民主党派的合法地位。   (3)废除戴帽子、打棍子、围斗、搞文字狱、逼供信、关集中 营等法西斯制度。替历次运动中的所有无辜受害者平反,恢复名誉, 给予应得的地位,从优抚恤不幸死难者的家属,并照顾其子女,建立 国家赔偿制度。   (4)呼吁横遭迫害的志士仁人、备受愚弄的爱国青年、由朱德、 彭德怀等革命将帅集体缔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团结起来,联合 世界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彻底埋葬林彪、江青法西 斯专制,把一小撮窃国大盗揪出来示众,发动全国人民控诉他们祸国 殃民的滔天罪行,把他们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叫他们永世不得翻身, 遗臭万年!   (5)加强法制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允许各种学派 与文艺流派自由讨论、自由竞赛,俾使科学发达,文艺繁荣。   (6)合理使用人才,务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办 好大中小各级学校。取消奴化教育。实行教授治校。因材施教。鼓励 学生勤学,大力培养建设祖国的人才。   (7)建设真正的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值的社会主 义分配原则。厂矿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物质奖励制度。减少上缴利润, 提高职工工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农村,取消人民公社、组建 集体农庄,实行三自一包的新经济政策。减少征购粮。提高农产品价 格,降低工业品价格,缩小剪刀差、改善农民生活。   (8)精简机构,裁减军队,减少军费开支,减少对外援助。把 节约下来的巨额资金,用来大办造福人民的事业。   (9)抛弃愚蠢的闭关锁国政策,开放国禁。广泛发展对外贸易。 发展国际间科技文化交流和人员互访,允许民间自由往来,务使全世 界人民共同享受各自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文明。   (10)改善中美关系,中苏关系,争取早日进入联合国,以便为 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铁:您的这份《万言书》真是一发万吨炮弹!1969年,那是什么 样的年代啊!可您竟能、竟敢写出这样惊天动地的文字!今天看来, 您的十条政见,条条正确,条条被实现。请问,您当时准备怎样处理 这份《万言书》呢?   陆:《万言书》初稿完成后,我被调回大组劳动。我原打算以后 有机会时再进一步修改,等待适当的时机,把《万言书》寄给全国著 名大学的红卫兵组织,在社会上传播出去。这是我从红卫兵印发全国 的王里宁所著的《狂人日记》得到的启发。不幸后来事发,在1971年 5月4日被捕。   铁:请您谈谈郑文卿怎样救您的。   陆:我出狱后方知,我曾在1971年冬被西宁市公安军管会一审判 处死刑。但在上报青海省政法三人领导小组复核审批时,曾任华东政 法学院院长、时任青海省高级法院院长的郑文卿同志参加了复核会议。 据他本人告诉我,当时他了解我的《万言书》内容,并对我深表同情 以至决心设法救我。于是,在听完承办员汇报后,他便首先提出: “厚厚的万言书怎能装进小小的牙膏皮?”并建议此案发回复核,以 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失误。其它两位领导成员觉得言之有理,表示同意。 第二天上午,另二位判处死刑的政治犯被执行了枪决,而我则保住性 命。到了1972年 4月26日,“一打三反”风头已过,我被改判二十年 有期徒刑。   铁:您当时考虑到撰写《万言书》的后果了吗?   陆:我当时作最坏的思想准备。一旦《万言书》原件被查获,我 将难逃厄运。为此,我拜托了集中营的两位难友(他们后来均被平反) 照料我的家。所有的责任则由我一人承担,当然,也理应由我承担。 在我被捕时,我首先想到的还是自己的家,并深感为国为家自古难以 两全。我唯一感到内疚的是,在我出事后长达10年的岁月里,我的妻 子带着两个孩子,因我受尽了千辛万苦。   铁:多亏郑文卿救了您,听说在后来您的平反过程中,郑文卿同 志又出了大力。   陆:是的。1978年12月,我在狱中直接写信给郑院长(他当时任 青海省人民检察长)提出申诉。两个月后,便接到省检的复函。信中 说:“已于二月20日函告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你的问题进行复查。 你的申诉留本院备查。另外再写两份简单的材料,一份寄市法院,一 份寄我院。”   1979年5月3日,西宁市中院派来两位承办人员对我进行复审,并 告我:“你的问题一定会很快得到解决的”。还向当时在场的管教干 部宣布,从现在起不要给我安排劳动了,准备出狱。1980年3月下旬, 省劳改局接省高院通知,陆锦碧的问题要彻底平反。   使我感到意外的是:4月28日我竟收到了西宁市法院于4月22日签 发的《维持原判的通知》:“关于你反革命一案,经本院复查认为原 判对你以反革命定罪科刑并无不当,故决定维持原判。你的申诉信中 提出‘我主要是反对林彪四人帮的,某些地方误把毛主席看成和林彪 四人帮一条线了’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你的《宣言》中虽有部 分反对林彪四人帮的内容,但究其根本,是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 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故不予采纳。”   为何有此突变?据我所知,省法院原来主张给我平反的同志认为, 由于我当时身处社会底层,对党内斗争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因而对 毛主席有所误解,这是可以谅解的。但一位来自最高法院的助审员表 态说:“这不是误伤,不能平反”。他的意见一锤定音,于是作出了 维持原判的决定。   针对《维持原判的通知》,我写了一份申诉。提出:   (一)任何个人不能成为反革命罪的客体。根据刑法规定,作为 反革命罪的客体,必须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未侵 犯这个客体的,一律不构成反革命罪,不能以个人作为反革命罪的客 体。在新刑法已颁布,拨乱反正已在进行之时,依然按照已被废除的 《公安六条》对待复查案件,就很难认为是合理的。   (二)《万言书》涉及毛主席的部分,主要是对个人迷信,个人 专断以及历次左的运动,特别是文革的评论。谁都知道这些左的运动 都是毛主席亲自发动和领导的,要批评这些运动,就很难不涉及毛主 席。   (三)根据《刑法》第90条规定,构成反革命罪必须同时具备两 个主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而 不是思想。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 义制度为目的的动机。我的《万言书》呼吁全国人民拥护刘少奇、邓 小平等老一辈改组共产党,目的就是为了恢复党的正确领导。同时提 出的“建设真正的社会主义”及公审林彪、四人帮的主张,足以说明 我根本不具备构成反革命罪的任何要件,既无反革命行为,又无反革 命动机;相反,《万言书》所欲维护的,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 社会主义制度。   可见,《维持原判的通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1980年 6月,我哥哥为此代我进京上访最高法院。接待人员看了 我的全部材料后,向我哥哥明确表示:“最高法院很重视陆锦碧的案 件,决定派人到青海去直接复查”。   1980年11月 5日,服刑单位突然向我宣布假释出狱。11月16日, 我进京上访最高法院时被告知此事是最高法院参予裁定的。我当即提 出该裁定书不符合刑法第73条规定,因我并不具备假释对象必须同时 具备的两个条件:服刑期限不到二分之一;本人根本不承认是反革命, 所谓悔改表现,也就无从谈起。此次上访未得到预期的效果。   铁:据说徐盼秋院长为您平反一事作坚持不懈的努力,并且终于 帮您打赢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详情如何?   陆:1981年 4月,我来沪拜访了徐盼秋院长。他告诉我:“郑院 长到上海来过,关于你的情况我们已经了解。你要相信你的案子一定 能够平反”。同时,他嘱我写一份申诉材料给华政党委,由他转交。   1982年初,我再访徐院长。他告诉我:“为你的案子,我已经到 北京最高法院找曾汉周副院长谈过,请他给予关注”。因知我打算再 次进京上访,徐院长当即写了一封给曾汉周副院长的介绍信。信中说: “我院老教师陆锦碧同志的案情我们是了解的,我认为应该平反,请 您过问”。赴京后,此信承在最高法院工作的老同学张耀良转交给曾 副院长。两天后,我上访最高法院,西北组组长接待时告诉我最高院 已决定通知青海省法院重新复查,并将结果上报最高法院;并应让原 承办人员回避。   返回西宁后,老校友吴振华、张竹萍夫妇告诉我省高院拒绝复查, 理由是维持原判及假释都是最高法院人员参予决定的。若要复查,应 由最高法院复查。我当即函请最高法院调卷至京直接复查。1982年5 月,我的卷宗终于调至北京最高法院。同年7月1日我第三次进京上访 时,被告知我的案子西北组的人都知道,要我回去耐心等待复查结果, 我返沪向徐院长作了汇报。   1983年初,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陈丕显同志来沪期间约见徐 院长时,徐院长就当面向陈丕显同志汇报了我的案情及有关情况。陈 表示两点:第一,请徐院长给他一份书面材料;第二,他返京后,将 要最高法院向他汇报此案的处理情况。徐院长当即把事先准备好的材 料交给陈丕显同志。   1983年6月17日,最高法院终于签发了平反通知。4年半来几经周 折的过程,使我对我国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有更深的感受,也使我更 加意识到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是何等重要。   铁:您才是真正劫后逢生的人,大难不死,有何感想?   陆:首先我要感谢郑文卿老院长在决定生死的关头,自身冒着一 定的风险救了我的命。感谢徐盼秋院长坚定不移地帮助我打赢了这场 旷日持久的官司。感谢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陈丕显同志亲自过问 我的案子。感谢最高法院直接复查我的案子并给我平反的司法工作者。 感谢张耀良老同学及校友吴振华、张竹萍夫妇给我难能可贵的帮助。 所有这些帮助说明了他们敢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主持正义的高尚品 德。郑文卿、徐盼秋两位老前辈不愧是华东政法学院的院长。尽管郑 院长已不幸谢世,徐院长已离休在家养病,他们为我们华政师生所树 立的良好风范,将永远值得人们学习。   如今我也已退休在家。回首25年的苦难生涯时,总使我痛感一个 国家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何等重要。对这项事业的忽视,曾使中华 民族付出多么惨重的代价。学习研究法律的主要目的,应该不单纯是 为生计,更不应是为了升官发财。最根本的目标,应当准备献身于社 会的公平与正义。搞法律的如果不能秉公执法、仗义执言,这个社会 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秩序,人民也就无望了。英人边沁在其《政府片论》 的序言中写道:“一种制度如果不受批判,那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 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正”。可以说,有真才 实学、青史留名的法学家都是抱着这样的认识和态度来著书立说、立 身处世的。可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法学界不少人缺乏主体意 识,只知注释条文,罕有批判意识。法学幼稚,说到底是法学家的幼 稚。   铁:李大钊说:“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法学家最应如此。   陆:愿与青年同志共勉。
  说明:*本文引自《法学》杂志1997年第9期。      **本文由野山闲水打字并校对。   野山闲水按:陆老师的“法学界不少人缺乏主体意识,只知注释 条文,罕有批判意识。”掷地有声!吾辈汗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