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一年,一些看似普普通通的民事案件,曾引起社会的极大关 注,如何处理这些案件,不仅是对司法的挑战,也涉及到我们观念的转 变。本报特约请民法专家杨立新就2000年发生的九件热点民事案件进行 点评,旨在以案释法,同时给人们评判这些案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点评2000年热点民事案件

杨立新
  旅游纠纷案 侵权还是违约

  案情简介

  17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5日游,随意让一名游
客作为领队,即出发。在途中,发现一名游客患有黄疸性肝炎,其他
游客备感恐惧,结果,患病的游客到香港后死亡。其中15名游客认为
旅行社的行为影响了他们的正常旅游,向法院起诉,请求退回旅游的
费用,赔偿精神损害。法院认为本案的性质是违约,判决旅行社共赔
偿15名原告3万元。

  点评

  在法律上,区别一个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个案件的关键,
正是在这一点上。

  这17个人参加境外的旅行,与旅行社成立了旅游合同,产生了旅
游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享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一方作
为组织旅行团的一方,有收取费用的权利,负有组织好旅行团成员旅
游的义务,包括应当保证旅游项目、保证人身安全,以及保证承诺提
供的一切服务。游客负有支付费用的义务,享有接受旅行社承诺的一
切服务的权利。现在原告起诉的是旅行社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例如
没有派导游,在旅行团中出现了严重的传染病人,影响了其他团员的
旅行愉悦,等等,这些都证明了旅行社确实是违反了在旅游合同中的
承诺,违背了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是正确的。

  这种行为不是侵权。理由就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前,已
经存在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像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所要求的那
样,原则上只存在绝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侵权行为在构成上要
求有现实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等事实,这是本案不具备的要件。
因此,旅行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关于责任,既然是违约责任,就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或
者承担违约金,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在法院判决给予违约的赔
偿是正确的,但是赔偿数额较低,对原告的权利保护得不够。

  拖布头案 朱某的行为应受民法调整

  案情简介

  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发现一根冰淇淋上面粘着一块拖布头,就
将这块冰淇淋冻起来,要求生产冰淇淋的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否则
就曝光。食品公司与朱某和谈没成,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朱某不服上诉。

  点评

  本案中,朱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一个民事行为,是应当受民
法调整的行为。一审法院将朱某的行为作为敲诈勒索处理,是错误的。

  朱某批发的冰淇淋上粘有拖布头,是严重的违背食品卫生标准的
事件,朱某向生产厂家索赔,是正当地行使权利,即使索要的金额过
高,这也是民法的问题,怎么能将他判罪?当然,朱某的做法也欠妥,
正当的途径应当是通过法院,进行索赔,合理解决,不要企图借此发
财,要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作为生产厂家的食
品公司,将朱某送上法庭的做法是太过分了。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家
面对索赔,不仅没有改正的诚意,反而对举报其产品卫生不合格的人
企图绳之以法,就是恶人先告状,反咬一口,实在是恶劣。现在的社
会上,类似的问题很多,对消费者的权利有严重的损害。《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的制定,表明了国家的态度;尤其是规定对商品欺诈和服
务欺诈的行为,可以双倍赔偿,就是鼓励消费者向这些违法行为进行
斗争。朱某的行为有一定的欠缺,但是主流是对的,是符合法律的,
应当予以支持,这不仅仅是对一个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我们的
社会发展和广大的人民群众有好处。

  张姝隐私权案 隐私权是权利人的独占人格权

  案情简介

  22岁的张姝未婚先孕,与男友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
在男友去买病历时,医院的孙医生就对张姝进行妇科检查,并组织20
多名实习医生进行观摩,介绍下身各部位的名称以及早孕的各种症状,
有的实习生还在偷笑。张姝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向法院起
诉,要求追究医院的民事责任。

  点评

  隐私权是权利人的独占人格权,任何人和任何单位都无权处分权
利人的权利,更不得非法侵害。

  隐私,包括个人的身体部位的私隐处,依法予以保护,是由权利
人自己独占享有的,受自己的意志支配。按照民法的原理,这是一种
绝对权,是对世权,除了权利人之外,其他的任何人都是这一权利的
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任何人侵害这一权利,都构成侵
权行为。

  那位医生说,需要患者有一点奉献精神。这要看患者愿意还是不
愿意,因为这是患者自己的权利。有些人不仅愿意做出这种奉献,而
且还可以把自己身体的器官献给他人,这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品德
崇高之处。但是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按照社会的一般
观念制定。因此,张姝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医学院的附属医院
就是教学医院,到这里看病的人就得自愿做教学的标本,这是明目张
胆的侵权。如果医院需要患者为教学做奉献,那就必须事先征得患者
的同意。

  医院应当先进行公示,并且事先将这种公示向患者说明,不愿意
接受教学实习的,不得对患者进行教学实习;患者愿意进行教学实习
的,在患者的医疗费上,应当给予优惠。这种做法大概符合民法的公
平原则。

  捉奸拍照案 值得同情的和应当保护的

  案情简介

  乐玲和郑安1993年结婚。婚后,郑安寻花问柳,下班不回家,与
三陪女等人同居。乐玲对其进行规劝,但遭其打骂。1999年10月,郑
安向法院提出离婚,乐玲与两个哥哥回家取衣物,正巧发现郑安与一
个女人睡在床上,乐玲的哥哥通知郑安的单位,打电话给“110”,
对着郑安和那个女人拍照。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是那个女人向妇
联反映,乐玲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追究其责任。

  点评

  乐玲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最近,关于家
庭暴力的讨论,越来越深入;禁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各界
的重视。郑安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施行者,是典型的民事
违法行为人,应当受到制裁。至于是不是构成伤害罪,还要看具体的
伤害后果,在这里不能断言。

  “那个女人”在他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人通奸,违反《婚
姻法》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是应当受到谴责的,不值得同情。但是她
与郑安不同,还只是一个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人,她有权利保护自己
的人格尊严。如果乐玲等人确实捉奸在床予以拍照,作为证据,但没
有扩散、传播,虽然行为不妥,但是并没有侵害“那个女人”的名誉
权和隐私权。如果不是这样,而是故意捉奸,故意拍照,甚至在捉奸
的时候对其进行侮辱,对隐私进行传播和扩散,那就有问题了,因为
即使是犯有过错的人,其权利也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如果构成侵权,
也应当受到制裁。

  子女抚养费案 义务与能力

  案情简介

  1991年,童心的母亲曲南和其父童某离婚,法院判决童心由母亲
曲南抚养,童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5元。1993年、1995年、1998年、
2000年,曲南以童心的名义,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最
后增加到每月支付264元,并支付数千元的医疗费。由于童心陷进这
种诉讼中,精神受到损害,甚至想以死来结束这种诉讼。童某再婚后,
生活拮据,付不出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提出申诉。

  点评

  毫无疑问,童某是有抚养童心的义务的。这就是父母对未成年的
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使是父母已经离婚了,这种义务也不能免除。

  但是,任何法律执行起来都不是铁板钉钉,民事法律更是这样。
义务是铁的,但是要看履行义务的能力。在履行义务的能力不足或者
确实没有能力,法律准许在履行义务上的减免,尤其是作为履行金钱
的义务。童某应当对童心的抚养尽到义务,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
在童某实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时候,只能按照其支付能力,确定其履行
义务的范围。法院的判决一点一点地增加,考虑的就是这个问题。法
院在这个问题上是实事求是的。

  人狗同餐案 人格尊严是最基本的权利

  案情简介

  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
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陈志
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
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点评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侵
害人格尊严的,对侵权行为人应当追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餐厅准许
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严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最基本的
人格权,包括的内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这种权利的
作用,是概括和指导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解
释具体人格权的含义,创造新的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不足。
当某些人格利益应当保护,但是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还不能将其包括的
时候,就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认定侵权行为,并予以制
裁。人狗同餐,让狗在人吃饭的餐厅中跟人一起进餐,并且使用的是
人进餐的餐具,这正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侵害。爱护自然,爱护动物,
都是应该的,但是,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是权利的主体,任何狗都是
权利的客体。如果为了爱护动物,就把人与狗的地位同等起来,这恐
怕就是爱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第三者案件 两个法律关系,两种处理办法

  案情简介

  程建刚系与郝毓蓝结婚。后郝毓蓝到加拿大读书。程建刚在国内
经营私营公司,引诱打工的女青年李春洁同居,怀孕后打胎。李春洁
的父母知道这个情况后,找到程建刚,双方达成协议,赔偿青春损失
费15万元,今后断绝来往。程建刚支付了6万元。郝毓蓝发现后,逼
迫程建刚一起向法院起诉李春洁,追索上述赔偿款,调解达成协议,
退回6万元。郝毓蓝诉请与程建刚离婚,调解结案。

  点评

  这个案件倒是有点奇特之处,但是分析起来,也不难。这就是,
这个案件是有两个法律关系,用两种处理办法处理,就可以解决了。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程建刚违背忠实义务,与李春洁婚外恋,侵
害了郝毓蓝的配偶权。正在修改的《婚姻法》在修改稿中已经写上了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文草案。将来这个法律通过以后,郝毓蓝可以
请求“第三者”损害赔偿。这样处理,对郝毓蓝的配偶权就给予了适
当的保护。

  第二个法律关系,就是程建刚侵害了李春洁的贞操权,李春洁有
权向程建刚请求损害赔偿。引诱他人进行同居,造成后果,构成对贞
操权的侵害,应当进行赔偿。在《德国民法典》中,这是一个明文规
定的侵权行为。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这种制度,但是将来应当规定。
大家都认为李春洁虽然有错,但是值得同情;郝毓蓝起诉将6万元要
回来也很“阴”;其法理根据也就在这里。这也是要建立贞操权保护
制度的社会原因和群众基础。按照这种观点,可以认为程建刚给李春
洁的钱,就是对贞操权的侵害,造成怀孕、生产损害后果的赔偿,李
春洁是有权拿到这个损害赔偿金的。郝毓蓝起诉追回这笔钱,实在是
没有道理。

  两个女人都是受害者,都应当进行保护,只有程建刚是民事违法
行为人,应当给予法律制裁。

  入学通知书迟到案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案例简介

  章可是一名学生,1999年参加高考。在录取的时候,由于是学校
扩招的名额,因此录取通知书迟到,1999年10月2日才到达章可所在
的邮局。邮局及时将邮件送到章可所在的村,交给收发员,并且签字,
收发员将该邮件放起来就算了事。2000年4月,这封信被发现,章可
才知道自己被大学录取。经与大学联系,学校同意按照休学一年处理,
但是要交一年的费用。为了补偿损失,章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将邮局、
村委会和收发员列为被告,判决三方共同赔偿延误学习的损失4936元,
就业一年的工资1.2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1995年,邮局曾与该
村委会签订“代收报刊协议”,并给付一年的费用,以后没有再签协
议,也没有再给过费用。)

  点评

  章可诉邮局等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由邮局、村委会和方某共同
赔偿章可的损失,有理有据,是公正的。

  首先,邮局有责任。不论是什么邮件,邮局都应当送到收件人的
手中。这一点,可以从邮局与村委会所签的“报刊代收协议”,以及
付过村委会一年费用的事实得到证明。1996年以后再没有签过这种协
议,也没有付过费用,邮局就没有权利主张将邮件交给村委会就算履
行完了合同义务。既然如此,邮局当然应当承担责任。村委会和方某
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在习惯上,村委会指定的收发员应当为本村的
村民提供相应的服务,就是从道义上说,收发员收到了村民的大学录
取通知书,也应该及时给村民送去或者采取其他办法。将这样的邮件
压下半年多,实在是有悖于情理,确实存在过错。如果严格地从法理
上说,收发员的责任首先应当由村委会承担,因为收发员是村委会的
“工作人员”,他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村委会承担,在村委会承
担以后,再由村委会向收发员追偿。因为这是一种民法上的“转承责
任”。不过,作为纠纷处理,现在法院的判法也是可以的。

  悬赏的案件 王嘉的行为应当鼓励

  案例简介

  马国方在路上行走,被一辆大货车撞伤,肇事者逃逸。后来马国
方死亡,其女儿马真为了给父亲报仇,悬赏追拿肇事者,许诺将追回
的所有赔偿款都给举报人。村民王嘉知道肇事者就在本村,为了得到
悬赏的奖金,偷偷约马真说明线索,并要先拿出一些钱来。马真见王
嘉形迹可疑,便通知公安机关,将王嘉抓获,关押十几天,后根据王
嘉提供的线索,将肇事者捕获归案,法院将其判刑,王嘉亦回家了。
但是家乡的村民认为王嘉不仗义,王嘉感到无脸见人,去外地躲避,
马家想把悬赏的奖金给他,他也不敢要。

  点评

  王嘉的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衡量,都是适法行为,而且是应当鼓
励的行为。从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角度上看,王嘉向政法机关检
举揭发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其客观后果是维护社会秩序。这
种行为从形式上看是为了获得悬赏的酬金,但是从实质上看,是在为
政府做工作,因而是应当获得政府奖励的行为。从索取悬赏酬金的角
度上看,王嘉的行为符合民法的要求,他履行了悬赏广告承诺的悬赏
行为,也就有权利获得悬赏的酬金。同样,王嘉的行为也不违背中华
民族的传统美德,而是发扬了这个美德。

  至于王嘉的行为的出发点是什么,法律并不认为应当谴责。举报
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为了获得悬赏的酬金,并不十分高尚,但是也不
可耻。无论是机关、单位还是个人进行悬赏,都是利用人追求经济利
益为动力,来实现自己悬赏的目的。行为人履行悬赏的行为,获得悬
赏的酬金,都是合法的。一些村民对王嘉进行谴责,正是很多社会成
员没有法制观念,没有是非标准的表现。这正是要解决的问题。因此,
王嘉应当理直气壮地生活。

  倒是公安机关将王嘉拘留的行为,是应当进行赔偿的,王嘉可以
向拘留他的公安机关请求国家赔偿。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02月08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2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