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历史回顾

程永顺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
立而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虽然起步晚,但速度快、起点
高。我国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工
作。十几年来,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
大,取得了显著成绩。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北京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
工作开展较早,也卓有成效,它是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缩影。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十几年来北京市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
工作作些简要回顾。

  一、依法受理并审结了一批知识产权案件

  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职责。北京法
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虽然较早,但统计数表上将知识产权纠纷单
独统计是从1985年开始的。据统计,自1985年到1997年底,北京市法
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142件,审结2009件。其中,受理专利纠
纷案件475件,审理432件;受理商标纠纷案件63件,审结59件;受理
著作权纠纷案件612件,审结582件;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882件,
审结864件;受理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10件,审结72件。这些知识
产权纠纷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从1987年以来的十年上升较明显,
1987年受理34件。到5年后的1992年,受理183件,比1987年上升了
5.4倍,再到1997年,受理案件达327件,比1992年又上升了1.8倍。

  在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人民法院既坚持保护当事人的实体
权利,同时又注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审判工作真正做到公开、
公正、公平,不仅使案件得到了正确裁判,而且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
果。

  二、通过审理一些特殊类型案件,总结积累了经验

  北京是首都,是全国的科技、文化中心,又是中央国家机关的集
中地,北京法院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它要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
市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承担更多的审判任务。

  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
几个方面的通知》,明确规定将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
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
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和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
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为第二审法院。根据这一规定,北京市法院对以中国专利和专利复
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有了专属管理权。这类案件是知识产
权纠纷案件中技术难度最大的案件。十几年来,共受理专利行政案件
48件。

  由于北京大专院校多、科研院所多、科技人员相对集中,因此成
为我国科学技术成果研制开发集中的地区,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
化过程中,由技术合同引发的纠纷很多,一直占全国同类案件的十分
之一左右。

  北京市海淀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全国成立最早的新技术开发区,
尤其是全国电脑软硬件产品的集中生产、销售地之一,因此涉及软件
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十分集中。从1992年海淀区法院受理全国第一起计
算机软件著件权侵权案件以来,全市法院已受理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102件,占全国法院受理同类案件的90%以上。

  近来年随着科技体制的改革和科技人员流动加快,侵犯企业、研
究所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激增,仅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施以来,北京市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77件,其中1997年一年就达36
件。

  这些特殊类型案件的相对集中,给北京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带
来了难度,同时也带来了机遇。几年来,北京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在
办案中,注意结合审判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陆续制定了《审
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技术合同纠纷鉴定原则》、
《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件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解答》、《计算
机软件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答》等,及时解决了技术合同案件、计算机软件案件和不正当竞争
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这些案件审判原则。

  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被载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
护的史册

  在我市法院审结的案件中,不少案件受到我国司法界的充分肯定,
为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案例。

  北京市法院早期审理的一些知识产权案件随着时间的流逝,已被
人们淡忘了。但进入九十年代以来,由于新闻舆论宣传攻势的加大,
许多典型案件虽然已经审结多年,但人们仍记忆犹新。在此仅点出几
例:

  1991年通过审理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诉专利复审委员会
“惰钳式门”专利无效案,对专利实质性案件之一的“创造性”作了
明确。该判例不仅受到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的称赞,而
且写进了最高人民法院任建院长在全国人大第七届第五次会议上所作
的法院工作报告中。

  1992年通过审理发明人陶义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钻孔压浆成
桩法”专利权属案,进一步明确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界限。
该判例被选入1994年中国政府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在1996年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新闻发
布会上,先后在一批北京市人民法院的案件被公布,如:二十世纪福
克斯电影公司、沃尔特·迪斯尼、环球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代华纳
娱乐公司、派拉蒙影视公司、哥伦比亚影视工业公司等八家美国电影
公司分别诉北京市先科激光商场、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
侵犯著作权案;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新华书店总
店北京发行所及第三人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美国微软
公司、欧特克有限公司和莲花公司等诉北京巨人电脑公司等5被告侵
犯计算机软件案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也有一批北京市法院审结的案件被详细
披露,如:北京锅炉厂诉潘代明专利权属纠纷案;二十世纪福克斯电
影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
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商标侵权纠纷案;北影录
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美国沃尔特
·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

  此外,我们还可以在许多报刊上看到这样的信息:北京法院通过
周林公司诉华奥公司、奥美公司“周林频谱仪”专利侵权一案,确立
了多余指定原则;通过李光诉首钢总公司、重型机械公司“旗杆”专
利侵权一案,确立了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通过天津东效农场诉中
国人民解放军3608厂公司“发酵斧”专利侵权一案,确立了在原被告
均有专利权的情况下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通过审理画家白铭诉中国
金币总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一案,对著作权法中“关于执行公务”
的行为作了明确,等等。

  有许多知识产权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判决结果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大量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及时、公
正审结,依法保护了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内外产生
了广泛影响。

  四、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使知识产权审判走上了专业化轨
道

  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起初分别在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
庭,著作权纠纷案件归民事庭审理,专利权、商标权和技术合同纠纷
归经济审判庭审理。为了提高审判案件质量和效率,从1987年起起诉
到人民法院的涉及专利权、商标权和技术合同纠纷开始增多,因此,
北京市高、中两级法院在经济审判庭内成立了工业产权组或审判工业
产权案件的专门合议庭。1990年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庭曾提出建立工
业产权或知识产权审判庭,但未能实现。

  1993年初,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倡导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
提出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报告,获得北京市人大的支持。1993年8
月5日,北京市高、中两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宣布成立知识产
权审判庭,揭开了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的序幕。随后,上海、广东、
天津、福建、江苏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天津、广州、深圳、
厦门、汕头、珠海、南京等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海淀区、上海浦东
区等基层法院也相继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加强对
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和监督,于1995年成立了知识产权
办公室,设在经济审判庭内。1996年1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正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各级法院抽调一批审判骨干力量充实审判队伍,并调进了一批知
识产权专业的双学士、研究生。仅以北京市法院为例,截止1998年6
月底,全市共有知识产权法官60人,其中有硕士研究生4人,知识产
权双学士10人,其余除3名为大专文化程度外,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专门审判机构和专业法官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保证执
法的统一性,有利于积累经验和提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

  正象最高法院祝铭山院长讲的那样,当初在法院建立专门的知识
产权审判庭,是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一方面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向前推进,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问题
已经提到日程上来了,我们需要有专门的机构,需要有一支专业化的
队伍来审判知识产权案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另
一方面,当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对我们施
加压力,围绕知识产权国际上的外交斗争比较激烈。当时最高法院党
组决定,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改革开放比较早的沿海城市,包括首都
的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展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以示我国对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重视的。在这方面北京市高、中两级法院率先成
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这对全国其他省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建立、知识
产权审判工作的开展起了带头的作用。1998年5月5日,北京市高级
法院发出了关于全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集中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
自1998年5月20日起,凡属北京市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集
中由市高级法院、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及海淀区、朝阳区法院审理,
其他基层法院暂不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从知识产权庭的建立到
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是一种积极的探索,也是经验的总结,这一
举措为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推动全市知识产权审判
工作无疑大有益处。

  五、积极培训法官,建立了一支高水平的专业法官队伍

  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从培训法官开始的。党的十一届
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逐渐成
为全党全国的工作重心,为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相关法律不断出
台。为了使这些法律得到实施,人民法院从1979年开始在原来民事审
判庭、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建立经济审判庭。当时的法官学习法律
风气极盛,由于长期无法律专科学校学生毕生充实法队伍,因此,法
官只能边学习、边实践。1982年8月出台的商标法、1984年3月出台的
专利法和1987年6月出台的技术合同法,当时均属于经济审判依据的
法律。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的贯彻这些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
视培训法官工作,经常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十几年来,人民法院
在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
培训,参加培训的有3000多人次。从而使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整体
素质有了较大提高。

  随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全国各级法院更加深刻认识到,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有一支政治坚定、懂法律、
懂专业知识、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因此,近年来法官队伍的专业培训开始增加,最高人民多次举办技术
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专门培训班,1996年和1997年最高法院
法官培训中心专门举办了为期一个月和三个月的工业产权法官培训班
和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班。各地高级法院也纷纷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
如北京市高级法院十分重视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仅积极派人参
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而且不断举办培训。仅1993年以来就举办各种
培训活动十余次,并派多名法官到中国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
为期半年的实践和交流。

  经过学习培训,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任务较重的北京市各级人民法
院形成了一支知识产权审判的骨干力量,这支队伍已基本能胜任知识
产权审判任务,在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六、积级开展国际交流与交往

  在实行改革开放前,法官出国参加国际间的交流是不可能的。我
国在开始大规模地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
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因而在立法和执法上一直主张与国际接轨,因为
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被我们利用、借鉴。1993年7月北京市高、
中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
件,此举在国内外引起轰动,仅在知识产权庭成立两个月内,就有七
批30多名外宾来我市法院访问、座谈、了解知识产权庭人员、机构及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随后,我市也开始进行知识产权法官的国际
交流,在原国家科委、中国贸促会、原中国专利局、最高人民法院的
支持帮助下,组团或选派法官出国学习、考察。1994年在中国贸促会
支持下,组织了知识产权法官代表团赴日本学习考察,1995年11月两
名法官赴美国参加世界专利法官大会。仅1993年以来,全市法院有
1/4以上的知识产权审判骨干先后到过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进行
两个月或一年以上较长时间的学习。这种学习和交流不仅使法官开阔
了眼界,更重要的是了解了国外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成功经验。

  七、努力探索、完善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使知识
产权审判走向规范化

  一套完善、合理的审判方式是裁判正确、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针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事人文化水平高、法律知识多、行使诉讼权
利能力较强的特点,各级法院努力探索、不断完善适应知识产权纠纷
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在诉讼活动中注意调动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主观
能动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原被告双方发送《当事人须知》,向当事
人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
纪律。

  2.庭前交换证据

  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中心。在强调当事人
举证的同时,知识产权审判普遍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使当事人互
相了解对方诉讼请求的依据,对专业性强的证据事先有所了解。开庭
审理时,集中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查、质证。对有些
技术问题、技术鉴定结论需要听证的可以在正式开庭前召开听证会,
以保障案件的质量和效力。

  3.切实实行合议制度

  知识产权案件是新类型案件,审理难度大。我们从建庭一开始就
坚持知识产权案件一律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不准由一名审判人员独
任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共同阅卷、共同开庭、共同合议、共同
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负责,不准“陪而不审”、“合而不议”,
使合议制流于形式。在几年来的实践中,有的法院不仅坚持了真正的
合议制,而且采取了固定审判长和固定合议庭成员的做法。这一制度
的贯彻实施,有力地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

  4.切实实行公开审判

  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论一审、二审,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允
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单位客观追踪报导。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增加
审判工作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另一方面可以
锻炼法官,使法官在公众的监督下提高素质,提高办案水平。多年来,
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始终坚持公开审判,许多影响重大的案
件都是在公开审判后,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下作出的判决。1998年6月
11日中央电视台用近4个小时时间,对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一起著
作权侵权案件进行现场直播,在全国引起反响。

  实践证明,上述审判方式的不断完善,对全市法院正确、及时、
有效地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八、积极探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适用法律难度大的措
施

  多年来,北京市法院对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坚持采
取走访有关部门、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研讨会的方式,广泛听取各
方面的意见,请专家帮助审判人员对专业技术问题作出判断,从而保
证了案件审理结果的客观、公正。1996年3月7日,在总结过去的经验
的基础上,为探索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专业鉴定问题,市高级
人民法院采取了三项新的措施:

  第一,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全市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

  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名义正式聘请了21位在我国知识产权界
有较深造诣、有较高研究水平的专家、学者,以个人身份提任全市法
院系统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为重大疑难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提供参考意见。对专业技术问题则根据案件单独聘请各相关技术领域
的技术专家,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或专门走访的方式听取专家意见。
一些重大疑难案件通过听取专家意见,增加了适用法律、认定事实的
准确性,弥补了法官缺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法律知识的不足,保
证了审判质量。

  第二,指定社会团体担任知识产权审判技术鉴定单位。

  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鉴定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工
作。由于许多争议的焦点就是科学技术问题本身,鉴定结论往往会关
系到案件的结果,而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鉴定工作与民事和刑事审判中
的鉴定工作截然不同。

  由于知识产权审判涉及到科学技术各个领域和文学艺术各个方面,
许多都处于科学文化的前沿,它是一种无形财产,从科学、公正的角
度讲,很难由某个部门作出一项结论的鉴定意见。多年来,知识产权
审判工作中的鉴定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及社会的关注热点,也是人民法
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在总结经验、汲取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和中国
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两家社会团体提作全市各级法院知识
产权审判技术鉴定单位。采取一案一委托的办法,由鉴定机构根据法
院的委托事项,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对作出的鉴定结论,经当事人质
证后作为证据使用。实践证明,选定社会鉴定机构作鉴定是一种有益
的尝试。由于这两个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覆盖了
广泛的知识领域,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法律水平,其所作出的鉴定结
论,不仅解决了鉴定对象技术领域广泛的问题,而且做到了客观、公
正。

  第三,建立特邀陪审员制度。

  鉴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很强,经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人
民陪审员一般难以承担这类案件的陪审工作,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案件
的审判质量,我们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知识
产权案件时,采取了临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制度。在具体做法上:一
是根据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一案一请;二是从北京大学、中国
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选聘在
知识产权法律方面有教学、科研和实践经验的年轻学者,在一段时期
内担任知识产权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这一制度
的实施,不仅弥补了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保证了案件的公正裁判,
而且有效地促进了审判人员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提高。

  这三项措施的实施,在全国引起很大的反响,许多法院相互效仿,
对全国法院解决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了思路。

  九、总结工作经验,明确新的奋斗目标

  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
可喜的成绩。为了总结经验,找出不足,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许多
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召开高规格的工作会议。

  1996年初,上海市法院召开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紧接着江
苏省也召开工作会议。1997年11月14日到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
省吴县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首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15个高
级人民法院、20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个基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副庭长、审判人员,以及国务院知识产权有关主管机关的领导和专家
6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出席座谈会并作了
重要讲话,回顾了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了存在
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见。会后,最高人
民法院下发了座谈会纪要。

  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的召开,推动了全国知识
产权审判工作的向前发展。为了贯彻这次座谈会精神,1998年初,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1998年8月5日至7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市第一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暨
庆祝北京市高、中两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五周年大会。最
高人民法院祝铭山副院长、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强卫等亲自到会讲话,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姜颖和国家商标局、版权局、公平交易局、科学
技术部法规司以及北京市有关单位的领导到会祝贺。会议提出了适应
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的号
召,提出了培养和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型法官队伍的标准和措施,受到
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专家型法官队伍建设

  培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专家型法官队伍,是做
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的保证。经过多
年来的努力,北京市法院在队伍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一
支专业水平较高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已初步形成,并正在茁壮成长。
但是,从总体上说,这支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审判
工作的要求。1998年8月,市高级法院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专业化法
官队伍的目标,这就是在加强培训、普遍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的同时,
大力推进专家型法官队伍的建设。并提出知识产权审判的专家型法官
起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要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
公约、条约;二要能胜任重大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任务;三要有
解决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能力;四要有较高的文字写作水平;五要懂
一门外语。为了尽快培养知识产权专家型法官,法院拟采取以下的措
施:

  第一,选拔政治、业务基础较好的法官,有计划地分期分批派送
到国外深造。

  第二,将重大疑难案件集中交给审判水平较高、业务素质较强的
法官审理,通过实践使他们得到锻炼和提高,不断增长才干,丰富和
积累审判经验。

  第三,坚持公开审判制度,让法官在公开审判中锻炼成长,使他
们尽快提高审判水平。

  第四,继续采取专题研讨会、请专家讲课、到有关知识产权部门
考察学习等方式,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法官队伍业务素质。

  第五,要有计划地选拔优秀知识产权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等,
不断充实法官队伍。

  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经走过了一段光辉的历程。展望
未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着新的、更加繁重的任务。全市法院知
识产权审判人员将不断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开拓进取,迎接新的机
遇和挑战,为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而努力。

  注:引自《电子知识产权》199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