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呼之欲出

毛磊
  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
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那么如何确保监督职
权得以有效实现,如何完善监督制度和程序,社会各界人士十分关注。

  “监督是个永恒的主题,什么时候也不能说监督就够了。”现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许嘉璐如是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六款规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
民检察院的工作。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
“一号议案”是蒋福弟等32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加快制定监
督法,不断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议案。而在八届全国人大历
次大会中先后有1100多位代表分别联名提出过28个议案要求制定监督
法。

  监督,必须有法可依

  笔者了解到,目前虽然法律对一些具体监督制度作了某些规定,
但有的过于原则,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近几年,多数省级人大常委会
制定了监督工作条例或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
监督权起了保障和促进作用。但这些地方性法规在适用范围、适用对
象乃至内容规定方面不尽一致,需要作出统一的规范。

  鉴于人大监督涉及整个国家体制,单靠地方立法显然难以解决。
因此,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统一的监督法,对监督的内容、
范围、方式、程序以及机构等作出明确规定。

  监督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各种监
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最具法律
效力的监督。

  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工作
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非常重视监
督立法工作。九届人大常委会已把制定监督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

  其实,早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就成立了监督法起草工
作小组,专门为监督法的起草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近20年来各级
人大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使起草监督法的
条件基本具备。

  据了解,九届人大常委会计划在监督法出台前,先行出台三部专
项监督规定或决定。已经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若干
规定,也是一个专项监督法律。在充分实践和尝试的基础上,将再行
出台综合性的监督法。

  监督,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肩负着立
法的重任,而且还负有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职责,以及对法律的
解释任务。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问题。
人大主要精力更多的是放在加快立法、完善法律制度上,而在依法行
使监督权方面显得力度不够。

  在实践中,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常常遇到阻力,有人错
误地认为,人大监督影响甚至干扰了司法独立。

  宪法规定,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应当说,有人干涉司法或为了亲情、或为了私利,没有
任何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干涉司法独立的依据。

  但是,人大的监督有其法律的充分根据,它与为谋取私利或者其
他非法目的而对司法机关的干涉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赋予司法机关
的独立司法权,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司法机关的抗干扰能力,这也是保
证裁判公正之必须,但是,在法律授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同
时,它并没有背离这样的原则:以法律制约权力,授权就必须有监督,
否则将难免权力被滥用,从而完全丧失了授权的目的。所以人大监督
是我国政治体制上的一项制度安排;遏制司法腐败现象迫切需要有效
的监督。

  监督,从经济运行入手

  以李鹏委员长为首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注重运用多
种监督手段,探索新的经验和做法。常委会强调要把法律监督和工作
监督结合起来,把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常委会将一些执法检查的结果和改进情况公布于众,以接受人大
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并注意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等监督手段,还及时总结和规范地方人大近年来在监督工作中的新经
验和做法,如进行个案监督、开展述职评议等,以充分行使宪法和法
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责。

  针对目前财政预算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财政行为不够规范,违反
财经法纪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些掌管资金分配的部门利用职权挪用财
政资金时有发生,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
《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据了解,当前编制预算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编制部门
预算;二是报送人大的预算过于简单,有些甚至没有预算,而是随支
随批;三是预算编制太迟,全部预算编制工作要在全国人大批准后几
个月才能完成。

  为此,这个“决定”提出要按预算法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
预算,并对报送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内容也作了规定。目前
中央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过于随
意,预算资金挤占挪用比较突出。为此,“决定”规定要严格控制不
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

  预算调整、预算超收收入使用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都是
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的更改,这是需要人大监督的重
要方面。“决定”提出特殊情况必须调整中央预算时,国务院应当编
制总的调整方案。同时还规定了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对中央
预算调整方案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审查的程序。对预算超收收入
的监督也被这个“决定”所强调。

  在200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顺利出台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
监督的决定。这项立法明确,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
计划、五年计划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
前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的8月份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国务院应当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说明。

  这两个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决定被普遍认为是全国人大“重量
级”的监督举措,它表明在中国的经济运行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正
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应当说,通过这两个专项监督规定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规范了
全国人大监督工作,同时更重要的是,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
的起草和出台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02月04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