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5年至2000年,福建省漳平市林业系统每年都发生贪污贿赂等 职务犯罪案件。几年来共查办41件43人,涉案金额达113万元。其中有 林委党委书记、林委副主任、林业采育场场长等。那么——
腐败分子为何“前仆后继”?

张金文 陈艺华 陈建忠
  在福建省漳平市检察院的档案里,记载着该院近六年来查办漳平
市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

  1995年,查办23件23人,其中漳平市杨美林业检查站原工作人员
侯建星、陈新安等7人,利用职务之便,私放违法违章运输木材的车
辆通过检查站,集体受贿二十三万余元,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三年徒刑
……

  1996年,查办2件4人。漳平市木材厂原厂长、原副厂长因受贿,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三年……

  1997年,查办3件3人。其中漳平市林委原副主任陈某,利用主管
林政、营林工作职务之便,在分配木材采伐指标、审批采伐许可证等
过程中,受贿4.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市林委
林政资源管理科原科长易某,受贿4.45万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缓刑五年……

  1998年,查办4件4人。久鸣国有林业采育场两任场长叶某、洪某,
分别受贿1000元、礼金7500元和受贿7000元,被免于起诉和免于刑事
处罚;九龙林化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原副主任杨少明,利用职便侵占
公款2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999年,查办1件1人。麦元木材厂职工宫某,私自处理林业派出
所交其看管的罚没木材,贪污公款1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0年,查办8件8人。漳平市林委原党委书记苏春茂,在林业系
统人事任免、调整、招工等过程中,利用职便,先后49次收受37人送
给的财物计12.3万余元;2000年5月23日,苏春茂被一审判处有期徒
刑十年;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溪南林业派出所驻久鸣林业采育场原
民警唐应坚,徇私舞弊,致使山场被无证采伐3133立方米,被判处有
期徒刑五年……

  据调查分析,在这六年中,漳平市检察院在林业系统查办案件41
件43人,占该院立案总数的30%。从人员构成看,行政执法人员22人,
占55%;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等人员20人,占45%。从犯罪手段看,
主要是利用林场发包、木材采伐审批、执法检查、人事调动、任免等
职便,收受贿赂。

  那么,这些腐败分子为何胆大妄为、“前仆后继”?难道他们就
不怕党纪国法的制裁?

  在漳平,检察院和林委是邻居,人们从山上往下看,发现检察院
的办公楼像一把手枪,而枪口正对着林委办公楼,于是人们说是“林
委的‘风水’不好,撞到了检察院的枪口上”,因而年年发案。果真
如此吗?

  “漳平市林委年年发案的原因,主要是管理和体制问题,权力分
散、监督不力。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体制和管理模式,还有可能
再发案。”漳平市检察院检察长邹非一语道破根源。

  在漳平市林委,很多部门都有一定的权力,而有的部门是人人手
中有权。林委原党委书记苏春茂固然拥有人事任免、调配权,林委原
副主任陈某、林政资源管理科原科长易某也握有木材采伐指标、许可
证审批权,而林业采育场的木材检尺员、林业检查站、护林哨卡工作
人员等也都有一定的权力。而这些权力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林委的各
种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全、不多,但只是挂在墙上、印在纸上的装饰品,
用于应付检查的摆设。先后任林委纪委书记、党委书记的苏春茂,自
己本身卖官受贿,如何监督别人?规章制度对他又有什么用?正好相
反,“上梁不正下梁歪”,林委下属单位领导纷纷仿效,哪里还谈得
上什么监督?于是,林委系统行贿受贿之风盛行。一位林委下属某单
位负责人说:“我花了几万元才弄到这个位置,怎么不想把‘本钱’
捞回来?”其次,部分干部素质低,理想信念和法制观念淡漠。在查
办的43人中,不少是通过“关系”进林委工作的,特别是基层林业检
查站、护林哨卡工作人员大多是通过招工、招聘进来的。如查办的杨
美林业检查站、小科山护林哨卡集体受贿的15名工作人员中,有11人
为初中学历、2人高中学历、2人小学学历。由于这些人素质低,平时
又不注意学习提高,使他们缺乏应有的理想信念,法制观念淡漠,在
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受个人利益的驱动,走上了犯罪道路。

  再次是打击职务犯罪力度不够,使腐败分子存在侥幸心理。近几
年,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力度,查办
的职务犯罪案件也逐年上升。但是,由于目前检察机关的办案力量还
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侦查技术、办案手段落后,而职务
犯罪又是智能型犯罪,很多案件难以查处,有的案件虽然查了,但查
出的仅占其犯罪金额的一小部分,因而被判处缓刑或免刑的占较大比
例。因此,一些腐败分子就心存侥幸。

  漳平市林业系统连年发生职务犯罪的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
高度重视。有关人士认为,要预防和减少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是要完善监督机制,保障制度落实;二是要加强干部的素质教育,
严格把好用人关;三是要加大打击力度,消除侥幸心理;四是要开展
职务犯罪预防,从源头遏制腐败。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02月02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2/02/content_
126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