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正草案提交审议有关内容引起争论

本报记者 董秋云
  实施八年多的《中华人们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修正草案已交审议,
有望在8月份通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进行修正草案的一读。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该草案在保持
现行著作权法主要内容与基本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章节与条
款进行适当增删,其中是否保留第四十三条以及是否增加信息网络传
播的权利成为关注的焦点。

  修正草案第一条已经提出要“完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现行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
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许可者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沈仁干认为,这一条带有深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
法律的天平在向使用作品的国营文化事业单位倾斜,与公民权利平等、
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相悖,应该予以取消。

  另外,我国已经成为国际版权大家庭中的一员,对外国公民著作
权保护的法律冲突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但是这种“解决办法”导致
了一个严重问题的产生,即依据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对国际版权
公约其他成员国作者著作权的保护,高于中国作者著作权保护的水平。
此类外国人享受超国民待遇的规定,若长时期不作变更,既不利于调
动国内公民创作与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亦有损于国家形象。

  如今,对现行著作权法影响最大的变化之一,莫过于计算机、数
码化、光纤通讯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方面的
广泛使用。比如在因特网上,每个用户既是信息接受者,又是信息提
供者和传播者,如果不对此传播手段予以法律规范,任何一个网络用
户都可以在既不经作者授权又不向其付酬的情况下,将他人的作品送
上网络,以此牟利或使其成为公有财产,任人利用。但是著作权法对
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比如该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三这样解释“播放”
——“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因此通过互联网络
检索某个文献信息中心的资料就不能视为“播放”。即使上述行为明
显侵犯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现行著作权法却无法回答谁侵了权,侵
犯了什么权利。沈仁干强调,依照现行的法律,上述新技术的运用就
会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即
授予作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权利,使作者成为新的传播技术
的受益者。

  修正草案还提出“增加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
可”。沈仁干指出,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范围应该进行调整,如在尊
重作者其他著作权的前提下,“凡是公开发表的作品,用于九年制义
务教育,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这样规定既可以
减少侵权纠纷,也可以保证教材的编写与出版。

  修正草案主要涉及九个问题——

  完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在著作权保护客体中增加数据库
  增加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的保护
  增加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
  增加著作权的转让
  增加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行使著作权
  增加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
  增加侵权赔偿的法定数额及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强化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