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与法制:虚拟与现实的对话

本报记者 王锋
目前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规章名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2.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   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   4.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信息 产业部)   5.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中国互联网 络信息中心)   6.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7.网站名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9月1日)   8.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9月1日)   9.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日)   10.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9月1日)   11.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年6月29日)   12.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2000年4月25日)   13.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育部2000年 4月20日)   1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   15.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化部2000年 4月)   16.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批 准)   17.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国家保 密局发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5月20日修正)   1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 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   背景提示:网络时代的到来,对传统的法制带来了巨大冲击。网 络世界出现的法律问题,让负有沉重使命感的专家学者们忧心忡忡。 最近社科院法学所与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互联网法制建设研讨会(传 媒与法律论坛之一),特邀中外法学专家、新闻学者、传统媒体、网 络媒体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针对互联网对现代法制的冲击和挑战、 网络时代的宪政问题、表达自由与传媒立法、网络环境的版权隐私权 保护、网络犯罪与网络管制等问题展开研讨。今从中撷取部分以飨读 者。   网络世界的“饿狼传说”:中国互联网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引 进外资就等于引狼入室,中国本土投资与国外投资在网络界的竞争等 于与狼共舞,实力悬殊的拼杀结果可能是被狼吃掉。   最近几年中国互联网业的火爆发展较美国本土毫不逊色。国外在 中国互联网业的风险投资越来越多,中国的互联网公司争先恐后在美 国纳斯达克上市,你来我往,出尽风头。2000年中国网络界历尽风雨 飘摇,正在期盼春天的光临。且不谈网络新贵一夜身价上亿的致富新 理念,还是互联网本身带来的足不出户、一网阅尽天下的便利,毕竟 中国的互联网时代到来了,并且来势迅猛。在互联网的发展中,中国 已排名世界第八,从国内情况看去年中国已拥有计算机350万台,有 近1600多万人上网,并可能在3-5年后成为世界最大的互联网大国, 市场发展潜力依然巨大。   与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相比,中国互联网业的法律规范现状显得不 尽人意。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教授田捷坦言目前互联网的法律规 范现状:首先中国政策规定在加入WTO之前,禁止国外投资进入互联 网领域,但这一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存在的大量灰色地带,显 然国外投资已“暗渡陈仓”,大量涌入互联网业。其次,国家规定中 国互联网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信息产业部批准, 但大量网络公司的上市没有履行批准手续。第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不准在线讨论国家机密并要求网络公司在技术上监控BBS和聊天室, 但作为商业运营公司无法确定何为国家机密,ISP在技术上也无法监 控BBS和聊天室,这种缺乏技术支持的政策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第四, 关于国外公司进入互联网界的法律法规至今没有出现。每天都有国外 投资的公司出现,无法可依,政策不明。国内投资不愿投,国外投资 冒着风险进入,这些冒着风险进入的投资往往不很规范。在这种国家 政策不明确,法律缺位的情形下,我们引进外资如同其他行业形容的 就好比引狼入室,觉得外国投资与中国投资的竞争是与狼共舞,如果 我们的资金管理人才不如国外投资者,最后的比拼结果很可能是被狼 吃掉。   传统法治是基于主权与国家的存在,面对开放的无国界的互联网 时代,我们可能需要一套崭新的互联网法律体系,传统法已很难适应 新要求。   现代法治是工业文明的产物,而互联网使信息成为最大资源,必 然导致信息文明时代的到来。在没有时空界限的虚拟世界,现实的传 统法能否适应新要求新现象?我们要制订一套超前的网络法律新体系 吗?澳大利亚公民在美国网站发表有损中国利益的言论,谁有司法管 辖权,适用何国法律,法院判决如何执行?又如电子商务中,我国税 法如何克服网络交易的无纸化,实现有效的监控,电子票据怎样定性? 互联网作为一种声像文字相结合的新的社会形态,怎样定性?是电视 电台还是新闻出版媒体?显然既有的中国法律难以解决此问题。社科 院法学所周汉华副研究员谈到互联网对法律的挑战时,认为有两个问 题应予关注,首先,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是一套新的法律还是传统的法 律。传统法是否适用于互联网存在很大疑问,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传 统法要想适应新现象就必须予以修改,但不是不可能出现崭新的互联 网法律体系。自从罗马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以来,私法领域基本没有太 大变化,私法领域对新现象仅作调整也可适应发展,但是受文明冲击 最大的是公法领域。至于未来的互联网法律规则,是类似于国际法的 自治规则。这些规则的制订是由网络界自身参与的国际组织来完成, 而不是由某个具体的民族国家完成的,并采用技术性的强制方式来保 障规则的履行。这种互联网法律会更富效率,更利于跨国、跨主权的 范围的遵守。网络法律的覆盖面越来越大,注定成为一种未来的最主 要的法律形式。其次,网络立法的目的是管住管好,还是合理规置。 管住管好,一切尽在掌握是任何统治者求安全的本能心态,但希望以 立法者的智慧来约束技术的发展是会落空的,因为连最富智慧的电脑 专家也难以预测互联网的未来发展。   与此相反,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唐广良认为网络时代存 在的信用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公民隐私权问题、淫秽反动内容 的宣传、国家机密的保护,都是在传统法治时代都有的法律问题,因 此不单单是由互联网带来的问题,只不过借助了一些新手段,或是网 络的出现更凸现了这些问题。另外网络案件的跨国界性也不是网络所 独有的,像打私贩毒等大案都牵扯到主权国家判决的执行、承认和证 据的搜集问题。像网络除空间是虚拟的,其他都是实在的,互联网并 没有带来任何全新的东西,故所有传统法律规则都可以适用于互联网 。不管网络如何发展,人始终是法律的主体,法律都要调整人与人之 间的关系。互联网只是一个新现象,只需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无需 制订一套新的法律体系,取代传统法律体系。因为简单来说,网络纠 纷的解决最终还需主权国家的努力,各国政府的配合。   网络立法限制与言论自由宪法保护的悖论:网上大量宣传色情、 种族、暴力的内容应予限制,还是视为一种网上表达自由应予保护。 各国莫衷一是。   今年4月,法国互联网用户发现在雅虎驻欧洲分支网站上有纳粹 物品拍卖,其中包括宣扬种族主义的纳粹书籍、印有党卫军徽章的T 恤、征兵公告及希特勒的水彩画等。2000年11月20日巴黎法院已作出 裁定,雅虎必须尊重法国法律,要求雅虎90天内采取有效过滤措施禁 止法国网民进入有关拍卖纳粹文物的网站,否则每超过1天罚款10万 法郎。在巴黎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雅虎辩称雅虎业务由美国政府管辖, 并根据美国宪法享有言论自由,纳粹物的网上拍卖不能被限制;在技 术上由于网站无法确认访问者的身份和国籍,因此无法识别是否是法 国浏览者而对其进行限制。与此相应,日本和德国也已向雅虎发难, 阿根廷联邦法院作出裁决,以纳粹物品出售有悖公众伦理为由,禁止 阿根廷人进入雅虎的拍卖网站。台湾社会团体最近针对很多少女利用 网络作色情中介,大搞皮肉生意的现象大声疾呼加强网络管理,以遏 制网上色情,拯救沉沦少女。   谈到对网络内容的限制,美国国会曾于1996年通过一项法案,以 限制、阻止网上黄色内容对青少年的影响和毒害。但此法案的出台遭 到了强烈反对,并被美国公民与权利协会及其他民间非政府组织起诉 到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最后判决,此法案因违背了美国宪法所保护的 公民言论自由权而无效。   毋庸质疑,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拓宽了人们的表达自由空间,对公 民知情权的实现、对政府依法行政的透明性,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技 术推动。但对这种绝对的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给予适当限制?对此有 学者认为国家权力机构不应过多干预,应通过网络的自治和社会个体 在网络世界的道德自律解决。譬如让相反观点在网上自由表达,充分 辩论,以起到相应的抵制作用;在个人通过网络增强了对抗社会的能 力的情形下,强化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意识。目前网络内容的无限 制,到底是出于一种技术障碍,还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呢?正如雅 虎在法国的遭遇,网络的无国界带来的国家间的法律冲突被提上日程, 网络自身如何避开这种本地和国际化的冲突,针对法律或网络来说都 是一个技术难题。法国法院的判决在网络面前能否得到切实执行,能 否切实阻止法国公民接近纳粹品拍卖?除非雅虎删掉相关内容,或禁 止所有法国公民上网,否则难以奏效。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规置问题, 社科院新闻所研究员张西民提出三点解决方案:网络自律先行,法律 慎行;法律的制订和调整要考虑技术的可能和可行性,以实现法律的 现实性;把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制订这方面法律的参照。   网络发展使信息自由成为一种可能,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的安 全保密信息亟待法律的保护。目前状况令人担忧。   关于网上的隐私权保护,在美国已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1998年底美国总统克林顿就签署了《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 事情肇始于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推出的新产品。微软在推出的WIN98 中设定了一项技术,通过它微软可以轻易从网上把个人电脑中的资料 和个人信息提到它的数据库中。英特尔公司在其新推出的奔腾Ⅲ中也 留有序列码,通过它公司也可轻易获得上网计算机的个人资料。微软 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的这些行为在美国已引起了隐私权保护组织的强烈 抗议。显然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得到我国网民的应有重视,事实上隐私 权保护问题早已潜伏在了我们的日常网上生活中,譬如通过网上交易 后,你的姓名、地址、信用卡信息极有可能被网络服务商获取并用于 商业用途。   关于国家安全保密信息,有的专家认为基于国家利益安全,可视 为政府隐私权。由于病毒、黑客、国外情报系统对中国网站的入侵、 国内网络的防范意识薄弱,我国国家信息安全、信息保密问题已不容 小觑,国家保密法的有效执行面临着挑战。国家保密局法律官员郭杰 认为国家信息保密存在的问题是:一是目前的上网信息缺乏必要的审 查,不该上网的上了,什么是国家保密法允许上网的信息,标准有时 较难判断。二是网络安全包括在网络运行中因防范不够,有些涉及国 家安全的信息受到侵袭而泄露。依记者所见,针对上网信息的审查, 国家不可能做得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对网络内容逐一审查,否则网络 与传统媒体无啥区别;让网络媒体自律,又很难实现,因为网络媒体 对信息的选择传输更多注重新闻的价值和受众的需要。这种进退两难 境况,利弊取舍确难均衡。
  结语:挑战究竟有多大
  互联网业的发展无人可以阻挡,互联网带来的伟大革命无人质疑。 正如伟大的科学家难以预测互联网未来的发展,对于互联网这样一个 呈现如此动态的对象进行法律规置,其工程和难度可想而知。至于互 联网对于现有法律制度究竟有多大挑战,现有法律制度的弹性是否已 经突破极致,不适应网络的发展,政府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干涉应存有 多大限度,毕竟难以用精确的量度计算衡量。但网络世界太多的法律 疑问和未来法律制度的构建,正是法学家责无旁贷的使命和关怀。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12月31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2/31/content_ 112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