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合同法与1999年3-7月中国之异动

徐国栋
  1、S国狐狸号间谍飞船发回的中国情况观察:致国家安全委员会
主席

  3月中旬以来,中国大陆地区发生异动,尤以北京地区为甚。3月
15日12点以后,仿佛一声炮响,唤出来许多手拿牛皮纸袋的人,他们
奔跑于各个建筑物之间,其中以戴眼镜的居多,有的甚至头扎白布条,
上面写着看不清的红色字样,似乎口里还喊着什么。再过十来天,就
是中国的“四五”了,在往后,就是“六四”,上述现象使人怀疑中
国又会发生一场政治骚动。随着这些人的活动,北京地区工厂的活动
加强,大气中铅的含量提高,中国经济的景气度在上升。同时,中国
各城市之间的航班在增加,乘客中知识分子模样的人居多,我们应该
修正过去发回的中国知识分子坐不起飞机的报道。还有,北京地区银
行的活动比去年同期频繁,许多戴眼镜者提着空的黑提包进去,提包
出来的时候是鼓的。餐馆的生意变得比过去兴隆,许多研究生模样的
人大肆喝酒,其消费与他们的收入水平不相称……种种情况表明,中
国正在发生某种大的动作,我们一时难以分析出这种动作的目的。不
排除这种动作影响我国安全的可能,请主席速委托驻北京的情报人员
进行抵近观察,作出结论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2、S国驻北京使馆情报处回复安全委员会主席

  我们已经按您的要求对中国最近的异动进行了调查,得出的结论
是:中国新合同法的颁布引起了您提到的所谓“异动”。兹对狐狸号
提到的种种现象说明如下:

  “手拿牛皮纸袋的人”,是最早从中国的立法机关得到合同法的
定稿者,他们跑回去把定稿交给早就等待着的合同法注释书的作者,
这些作者已根据合同法的草案写好注释,只待定稿到手对之进行修改
后火速出版。根据我们好不容易才从北京的一家权威法律专业性出版
社获得的情报,这样的等待定稿的注释书有150部之多,而且还在增
长之中,残酷的竞争迫使他们以奔跑来赢得时间。他们头上白布条上
写的汉字是“此财不发非君子”;他们喊的是“谁先动手谁先发财”。
可以肯定,他们的活动与“四五”和“六四”都没有关系,我们应该
记住,中国已经走入一个经济兴趣压倒政治兴趣的时代。北京地区活
动增强的工厂是印刷厂,它们都在加班加点抢印各种合同法读物,大
气中铅的含量提高系由它们的活动所致。中国各城市之间的航班确实
增加了,机上坐的多是赴各地讲授合同法的中国教授。参加合同法起
草的中国教授实际上只有20人,但至少有200名中国教授宣称自己参
加了这一法律的起草,以此开出比未参加这一法律之起草的教授更高
的讲课价格。据可靠消息来源,这些真假起草教授的讲课价格是每半
天当地货币10000元(相当于1200美元左右),远远超过我国教授的
年收入。合同法的颁布,使中国从事合同法研究的学者们的收入得到
了很大改善,他们开始习惯于使用飞机这种过去他们不敢问津的交通
工具。当然,这也是为了节省时间,这些起草者教授们的讲课日程表
已经排到的合同法颁布后的4个月,换言之,排到了7月份。中国的大
学、法院、企业、律师事务所等都邀请他们去讲,利用传统的交通工
具,他们会把宝贵的时间浪费在路上。合同法的颁布,刺激了资金的
流动,因为无论是讲课的报酬,还是出版社给付的稿费,都是通过银
行支付的。那些喝酒的年轻人,是那些合同法专家们的研究生,因为
专家们忙于讲课,写书的事就交给了研究生,而他们乐于充当这些书
的主编。他们的研究生平时只拿当地货币200元(相当于25美元)左
右的助学金,有的还是自费上学,现在拿到了200元1千字的稿费,于
是发生了强烈的消费一把的欲望。总之,中国最近发生的异动,系中
国的一种乘新法颁布快车发财的方式,在中国的新刑法颁布时,也发
生过类似情况,它无碍于我国的安全,请主席不必焦虑。

  3、S国科学院汉学研究所所长高雅教授·博士给安全委员会主席
的报告

  我已按您的要求组织全所人员对中国的新合同法及其注释书进行
了研究。在我国驻北京使馆的大力支持下,我们收集到的注释书不是
150种,而是253种,而且这种收集是不完全的。中国的合同法规定了
EDI(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意思表示的工具,这是我国的
合同法中所没有的。根据保守的估计,中国合同法至少先进于我国的
合同法20年,我们似乎应该考虑邀请几位中国教授到我国讲授他们的
合同法,尽管我们不可能对他们支付其在国内享受到的报酬。在决定
邀请中国教授来我国讲学之前,我们先组织人力根据我们得到的注释
书对这两种新的意思表示工具进行了研究,得到的结论令人吃惊。在
这253种注释书中,只有8种谈到了EDI和电子邮件问题,其中一种是
留学我国的江一山教授主编的;一种是中国议会的专门法律起草班子
成员写的。他们对两种电子手段的解释尽管并不十分令人明白——例
如,它们没有讲清楚两者之间的关系——但都没有回避这一问题。而
其他的注释书,尽管是对合同法的逐条注释,在对涉及这两者的第11
条的注释中,却完全回避了它们,似乎作者们注释的这一条,根本没
有包括这两种电子手段。这些书的产生过程深令人怀疑。据使馆的中
国法专家透露,这些书中的许多,是在一个月内用电子扫描器完成的;
有一位主编,在两个月内组织一群无名的学生主编了3部注释书;有
的主编根本未看自己主编的书,曾访问过我国科学院的许地山教授·
博士说,他就是其中一本的副主编。北京的一伙人搞了一本这样的书,
担心自己没有名气卖不动,就请他当主编,由于自谦,他当了这本从
未见过的书的副主编。这些因素使注释书的质量难以保证。我们从这
些质量低劣的书中看到了我国的优势:在我国,只有最权威的教授才
能参与注释书的编写,不演绎法条的各种适用可能并寻找出法律漏洞
的注释书是不能出版的,而且不允许一部法律受到如此多的注释书的
妆点。因此,尽管中国的合同法有某些先进之处,但其合同法学未必
如此先进,其学术组织存在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我们无需妄自菲薄。
我们建议,邀请中国专家来我国讲学,一定要请求被邀请者出具中国
立法机关提供的证明其确实参与了合同法起草的证书,并经过公证和
认证程序,以防假冒伪劣。这一问题严重存在于中国,使馆的同志深
受其害,看来它也曼延到了中国的学术圈子中。认真地注释了中国合
同法第11条的江一山教授和中国议会法律起草工作班子的赵非先生,
应该优先考虑被邀请……

  4、安全委员会主席的批复

  同意高雅同志的建议,拟请外交部照此办理,并请总统先生批复。


  注:引自法学1999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