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2000年文化诉讼

柴春元
  即将跨入21世纪的2000年之末,蓦然回首一年的法制领域,人们
不难发现,知识、信息、文化在其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醒目的角色,这
一方面预言了下个世纪将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知识经济时代,另一方面,
也将大量的挑战和难题推向未来。

定海古城不见了
  去年7月,浙江舟山定海老街的保与拆引发了一场为社会所广泛 关注的行政诉讼。当地百姓称之为“第二次定海保卫战”。本案的二 审行政判决书在今年5月14日送达原告。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第二天,被视为文物的刘宅便被强制拆毁了。   7月18日,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文物考古和 法律专家开会,一致认为:定海古城被毁是违法事件,应当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
名作家集体维权
  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被称为“建国以来知识产权第一案”的29位作 家联合起诉吉林摄影出版社、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 案。这起诉讼于8月2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最后判定每位作家获得了两万多元的赔偿。   这29位作家包括巴金、老舍、冰心、叶圣陶、夏衍、钱钟书、汪 曾祺、王蒙、冯骥才、张承志、张抗抗等。29位原告分别于今年6月 至7月起诉至法院,诉称被告吉林摄影出版社出版、被告北京新华图 书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二十世纪中国著名作家散文经典》系列丛书, 未经各原告许可收录了其单行本散文集,使用了他们作品,也未支付 稿酬,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判令被告 立即停止发行侵权复制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损失人民币 99000元,承担全部诉讼费。在世作家还分别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失1万 元的诉讼请求。。据了解,吉林摄影出版社共计要赔偿689040元,加 上诉讼费,总额将近80万元。
网络著作权诉讼引人关注
  10月10日,中文原创作品网站之一——“榕树下”以侵犯专有出 版权将中国社会出版社告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是法院首次就网站 主张著作权进行判决的案件,也是首例新型媒体——网络公司对传统 媒体——出版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案。因此,次案又被媒体称为 我国首例“网络作品侵权案”。   今年4月,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了一套“网络人生系列丛书”, 而中国社会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出版了这些文章。法院经审理作出如 下判决:1、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本案涉及《我的轻舞飞扬》等 九篇文章的书籍;2、被告在《新民晚报》、《北京晚报》上就其侵 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1元。   今年10月份之后,包括“搜狐”、“雅虎”、“新浪”在内的一 些著名网站相继为接连不断的著作权诉讼、纠纷所困扰,这些跨年度、 跨世纪的著作权纠纷,使得网络领域的依法管理引人注目。
赵忠祥:法庭捍卫名誉权
  《华商时报》记者张淋状告中央台主持人赵忠祥侵犯其名誉权案, 4月5日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后不久赵忠祥又在北京把 张淋和《新华日报》社送上了法庭。这起名誉权纠纷沸沸扬扬了近以 一年的时间,最后以张淋败诉双方取得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谅解而落下 帷幕。
崔永元诉减肥药公司
  12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实话实说”的主持人崔永元开 诉减肥药公司案开庭。这桩官司的起因是1996年6月23日崔永元主持 的一期“实话实说”节目《该不该减肥》,1997年上半年,崔永元发 现华麟集团在未经他本人和中央电视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含有 他肖像的《该不该减肥》节目的片断,在全国近百家电视台播出,同 时还将包含崔永元肖像的节目片断画面印制成多种“美福乐”产品广 告,广为传播。崔永元在起诉中说,由于这种侵权行为,使他感到十 分尴尬和苦恼,给他带来了长期的巨大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他的正 常生活和工作,因为“美福乐”广告在使用他主持的“实话实说”节 目肖像的同时,任意篡改、歪曲了节目内容,足以给他带来不良的社 会影响。崔永元据此提出的180万元索赔中,其中170万元为经济赔偿, 10万元为精神赔偿。目前此案还未作出一审判决。
金庸官司波澜不断
  金庸状告文化艺术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和中国科技图书公司 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1月12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与此 同时,文化艺术出版社作为原告又将云南人民出版社告上法庭,加之 此前文化艺术出版社已将金庸推上法庭。于是,2000年伊始,以金大 侠为中心,一场错综复杂的著作权纠纷案在上海、北京两地同时展开。 12月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受理了以金庸为被告的“侵犯名 誉权”案,原告为文化艺术出版社。此案由于牵涉到著作权,由该院 知识产权庭办理此“名誉权案”。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张弘午状告单田芳
  8月,一位85岁的老人和评书艺人单田芳对簿公堂,称其侵犯了 父亲的著作权。状告单田芳的张弘午是已故评书艺人张杰鑫的儿子。   8月21日庭审,张弘午的代理人还出示了一些专家教授的鉴定证 明和国家版权局的一封信函,以证明有关人士和单位认为“张杰鑫版 本”的《三侠剑》和“单田芳版本”的《三侠剑》大同小异。   11月,北京朝阳法院受理状告单田芳侵犯了评书《十二金钱镖》 的著作权一案。告状者是《十二金钱镖》的作者宫白羽的子女。据他 们说,宫白羽自从1938年2月开始,在天津《晨报》上连载发表《十 二金钱镖》,并在1938年11月出版了单行本,1987年宫白羽又将《十 二金钱镖》发表了80万字的评书版,发行20万册。今年3月,他们发 现单田芳正在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播讲由鞍山电台录制的评书《十二金 钱镖》,他们作为著作权人既不知情,又没拿到报酬,他们要求单田 芳和鞍山广播电台赔礼道歉,赔偿20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郭小川家属获赔偿16万
  10月下旬,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郭小川名誉权案落下帷幕。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幸福》杂志社、《吉林日报》 社、《四川日报》社、《购物导报》社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侵 权人立即停止侵害,赔偿郭小川的遗孀、子女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共计16万元。   本案由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去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六被 告败诉。判决后,《幸福》杂志社以原审判定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该 社与贺方钊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吉林日报》社、《四 川日报》社、《购物导报》社以是依法转载、主观无侵权故意且已登 文致歉不应承担经济赔偿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 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幸福》杂志社在收到贺方钊寄送的稿件及照片 后,未尽到严格审查之责,且将该文原题目更改,加注小标题并配有 郭、余的照片,使所谓的“老少恋”更加醒目,在主观上也有宣扬传 播之故意;转载其他刊物发表的作品,转载单位应该预见到作品可能 存在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故应对其作品内容进行审查核实,由于 《吉林日报》社、《四川日报》社、《购物导报》社均疏于审查,以 致转载后侵害范围进一步扩大。故作出以上判决。至此,这场历竟经 一年半,被媒体关注的百万元索赔大案终于尘埃落定。
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东方歌舞团
  10月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状告东方 歌舞团演出侵权一案。这是自1991年《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第一起 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起诉侵权者的音乐著作权案件。   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工作人员介绍,东方歌舞团于1999年7 月31日至8月3日在世纪剧院举办了5场名为《神州风采》、《东方之 花》的歌舞晚会,又于今年元月12日至16日在北京展览馆举办了6场 名为《东方歌舞世纪行》的歌舞晚会。晚会中东方歌舞团使用了中国 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大量音乐作品,但未支付依照《著作权法》及 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理应支付的著作权使用费。该协会的工作人员 自1999年8月5日起同东方歌舞团有关负责人联系,本着协商的态度, 要求东方歌舞团履行法定义务,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并将相关文件发 送该团。经过多次交涉,东方歌舞团始终不给予明确答复,拖延至今 已达到一年的时间。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东方歌舞团作 为国家级的优秀演出团体置法律于不顾的行为不可理解,不能纵容。 为充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协会依法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以求用法律手段为著作权人讨还公道。目前,此案正在审 理中。
《地道战》插曲,两位作者平分版权
  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旭东诉傅庚辰和人民音乐 出版社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任旭东原系八一电影制片厂军事片副主任,在一审起诉中,任旭 东对电影《地道战》的主题歌曲及插曲歌词的作者署名方式提出异议, 认为这两首歌曲歌词的作者是自己而非傅庚辰,人民音乐出版社在其 公开出版的三本公开出版物中均对《地道战》的主题曲及插曲署名为 “傅庚辰词曲”,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自 己是作者,并判令傅庚辰和人民音乐出版社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损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了主题歌歌词 的作者为任旭东和傅庚辰,判令傅庚辰将其收到的主题歌歌词稿酬的 一半即人民币880元给付任旭东,判令人民音乐出版社再版其三本公 开出版物《祖国万岁》、《中国合唱歌曲选》和《中华大家唱》时, 应署名任旭东和傅庚辰同为主题歌歌词的作者,但驳回任旭东的其他 诉讼请求。宣判后,任旭东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经审理后认为,在创作时间距今 久远、许多原始资料早已灭失的情况下,任旭东所提供的证据,只能 证明其参与《地道战》主题歌歌词的创作,而不能否定傅庚辰对主题 歌及插曲歌词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故仅能确定《地道战》的主题歌 歌词系任旭东与傅庚辰的合作作品,二人共同对歌词享有著作权。人 民音乐出版社的词作者署名方式属沿袭既往,主观上并无过错。故作 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公司一审判决
  12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对著名演员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 电视总公司侵犯小品著作权和表演者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 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出版发行侵犯原告小品著作权和表演 者权的侵权制品;二、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 礼道歉、公开消除影响;三给付原告侵权赔偿金333,293元及原告因 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174元。   这场纠纷系因被告出版发行含有两原告创作并演出的小品《吃面 条》、《拍电影》、《警察与小偷》、等8个小品而引发。具有戏剧 作品的性质,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形式之一。它既包含原告对小品 剧本的创作,也包含了原告在舞台上通过形体和语言对剧本进行演绎 化的表演创作,这两种创造性的劳动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12月28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2/28/content_ 1118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