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生命力获得印证
——访澳门特区检察长何超明

张沁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检察院的职责是在法
庭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刑事诉讼,维护诉讼的合法性及法律
规定的权益;澳门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在何种情况下行使监察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的权限。

  如何衡量基本法在澳门的实施情况?检察长何超明举出了四个简
要的指标,就是“社会稳定、经济逐步复苏、民主法制得到发展、司
法独立的原则获得尊重和保障”。这四个指标的落实,是准确而全面
实施基本法的必然结果,从中也印证了基本法的生命力。何超明指出,
以检察院为例,它是随着基本法及澳门特区司法组织纲要法的实施而
建立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职能。一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院运
作顺畅,成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证明了按基本法规定组建的检察
院的作用与功能,保障并促进了公共利益。

  对于基本法的准确实施,他表示满意,但也不讳言,随着时间的
推进,特区政府成功落实基本法并依法施政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将不
可避免地遇到一些法律层面的问题和矛盾,特区政府有关方面应深入
思考,早日拟订出应对方案。

  首先是法律适应问题,特别是涉及澳门基本法、特区成立必备法
律与原有法律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性
法律文件,属澳门最高层次的法律,本地任何法律都不能与之抵触;
下一层次是特区成立必备法律,它是按基本法制定的基础性、结构性
法律,涉及特区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体制及公民权力等根本问题;
接下来是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澳门原有法律等。

  何超明认为,法律适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澳门原有法律与基本
法和回归法不适应、不一致的地方,经常引发不同的观点与讨论。检
察院的看法是:小法必须服从大法,子法必须服从母法。法律不适应
的问题,应按母法、大法的规定处理。

  尤其是前政府的训令、批示的法律地位问题,有必要尽快开展研
究,及早清理、过滤与分类,何超明表示,“这方面的工作很迫切,
不能再等。因为司法机关必须执行法律,一个完善、符合基本法、符
合澳门实际情况的法律制度,就是对司法机关的最大支持”。

  何超明认为,这些可能存在法律不适应问题的训斥、批示,是以
法律形式修订还是以行政法规进行?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可考虑以法
律行为的性质而定。若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决策,行政法规可作规范;
若行为性质关系社会整体的权益,则属于法律范畴。

  何超明表示,这一年来,检察院完成了组建,任命了相关的助理
检察长、检察官,建立起了“一院建制,三级派任”的运作模式;推
动“还法于民”;依法惩治犯罪,维护法治;加强对外联系,促进合
作关系;强化法律观念的确立。特区检察院基本上完成了特区建立首
年的预期任务。检察院碰到的问题不少,但他相信,在特区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各方面的配合,以及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的支
持之下,检察院未来的工作将做得更好。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12月27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2/27/content_
110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