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人大围绕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展开热烈讨论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今
天上午在装饰一新的人民大会堂三楼大厅举行联组会议,14位常委会
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踊跃发言,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婚姻法修正案
草案展开热烈讨论,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整个会场洋溢着浓郁的民
主气氛。李鹏委员长主持会议。

  婚姻法是一部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自婚姻法修
正案草案今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
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各部门、地方的意见后,为了使
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深入审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委员
长会议建议并经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决定今天的审议采取联组会议
形式。以联组会议形式审议法律草案,九届全国人大以来还是第一次。

    审议的焦点:重婚和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如何界定

  重婚和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罚,是婚姻法修
正案草案自提请审议以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今天的联组会议上,
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围绕这些问题阐述了各自的见解。

  常沙娜委员认为,无论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如何变化,都不能改
变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她建议重新
界定“重婚”的概念,在法律上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破坏家庭和睦的
行为加以遏制。

  针对社会上反映较多的应扩大重婚罪范围的提法,列席会议的全
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婚姻法属于
民事法律范畴,可以规定与婚姻有关的民事法律后果问题,不宜规定
罪名与刑罚。此外,“包二奶”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产生的原因各不
相同,扩大重婚罪概念,对各种“包二奶”行为都进行处罚,与婚姻
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也不符合,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他主张婚姻法
只调整婚姻关系,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是婚姻关系之外的东西,
概念太宽,法律很难界定清楚,不应列入婚姻法的调整范畴。

  赵地、李淑铮、李明豫、汪家鏐、聂力等5名委员在联合发言中
提出,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非常复杂,处理时应区别对待,采用多种
手段,多种渠道予以遏制。有些需要用法律制裁,有些可以用党纪、
政纪处分,还有些可以通过社会道德进行约束。

        不登记就“结婚”是否为无效婚姻

  对于未办理婚姻登记就“结婚”的是否应直接规定为无效婚姻,
李登海委员认为,我国民族众多,地区差异比较大,有的边远山区还
存在一些事实婚姻,如果主观上不是故意违反法律,而不加区别就将
此确定为无效婚姻,不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
合法权益,因此不应笼统地把不登记“结婚”的规定为无效婚姻。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秀君在发言时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
为,我国现行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
行登记,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是结婚的程序要件,并非可以执行也
可以不执行的。对拒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应宣告其婚姻无效。

  王利明认为,对事实婚姻的处理要具体分析,而不是简单地宣告
无效,在农村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但由
于收费过高、登记路远、登记时间不确定等不便利因素,以及风俗习
惯等原因造成的。他主张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办理登记手续的,
应当要求当事人补办登记,自补办之日起,婚姻关系发生溯及既往的
效力。

        知识产权收益能否视为共同财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家庭财产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
况、新变化,如收入大幅增长;家庭财产不断丰富;收入来源日益多
元化,如知识产权、资本收入等。这些都要求对家庭财产关系作出更
为细致的规范。

  关于家庭财产中的知识产权收益,吴树青委员说,草案中明确把
婚姻存续期间从事经营活动、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通常由一方掌握的财
产规定为共同财产,有利于维护女方的权益。而赵地等5名委员认为,
知识产权的收益作为共同财产似有不妥,因此除所有者一方自愿将其
作为共同财产外,应作为个人的特有财产,个人有处置权。

  吴树青委员还就约定财产发表了意见。他说,从国外的情况看,
有的要求公证,有的还要求到法院登记、公告。约定财产不仅涉及夫
妻双方,还可能涉及他人,因此,草案对约定财产的规定应从实际出
发,更加明晰具体。王幼辉委员也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法律行为,
夫妻财产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婚姻管理机关登记,方可生效,
使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公示性。

  过错赔偿如何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首次确定了过错赔偿制度,但如何界定过错赔
偿,委员们众说不一。

  李登海委员认为,草案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的规定,符合民事法
律中的公平原则。他建议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损害过错责任和损害
程度,并通过规定一些酌定情节,以确定最高额或划分比例的形式作
出规定,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便于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时掌握。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丁松建议,在草案相关条款中规定无过
失方有权就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等请求赔偿,这样规定使
损害赔偿有具体的界定,便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操作。

  王利明认为,离婚赔偿制度并非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应包括
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害。他对草案只规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赔偿
提出异议。他认为,从实践看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存在
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如女方婚外恋是男方长期家庭暴力所致。应由
法院通过对双方过错进行比较,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考虑判定,最终由
过错大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如果双方过错
相等,则不予赔偿。

  应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

  近年来,家庭暴力呈明显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对几个城市的抽
样调查表明,近30%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束怀德委员认为,
应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惩处力度。草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其他行为
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
解,这些规定力度不够,因为施暴或虐待不是简单的纠纷问题。对于
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或其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应规定立即制止。

  但李登海委员认为,草案已对禁止家庭暴力做出明确而周密的规
定,至于如何制止家庭暴力,不宜在婚姻法中规定过细。他建议加大
对禁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禁止家庭暴力、反对
家庭暴力的浓厚氛围。

  与会人员还建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后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
同时加强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兴起学习贯彻婚姻法,宣传婚姻法律制
度的热潮。通过广泛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加强
道德规范,用婚姻法规范自己的婚姻家庭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

  大家发言后,李鹏说,在今天的联组会议上,大家踊跃发言、各
抒己见,气氛比较活跃,讨论的问题比较集中,发表的见解也比较深
入,达到了畅所欲言、广泛交流、深入探讨、集思广益的目的。应该
说这次联组会议开得很成功,为我们今后更好地采用这种形式审议法
律案开了一个好头,打下了一个好的基础。对今天大家提出的修改意
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后要进行认真研究,结合全民讨论的情况,
修改出一个比较完善的草案稿,提请明年的常委会会议进行三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姜春云、邹家华、程思远、布
赫、铁木尔·达瓦买提、吴阶平、彭珮云、何鲁丽、周光召、丁石孙、
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和秘书长何椿霖出席了联组会议。国务院副
总理钱其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
庆列席了联组会议。(完) 

  注:引自新华网200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