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构建法律援助体系
  本报讯(记者游春亮)中共广东省委近日向全省发出文件,要求
各地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以切实维护特困群众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委为此在发出的文件中要求加强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建
设,尚未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县(市、区)应尽快建立健全机构。全
省的法律援助体系主要由三方面形成:一是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
老龄委、残联等组织要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做好特困群众的法律服务
工作;二是政府办的律师事务所要把为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应
尽义务;三是民办律师事务所要在司法部门的指导下,每年承办一定
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按照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向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按规定办理法律
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广东省委的文件中也作出决定,对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特困群众
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
育费、劳动报酬、工伤及抚恤金的;申请人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
和未成年人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公证的。对参与诉讼或仲裁的
特困群众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受理、诉讼或仲裁费用的,可以向受理案
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由人民法院和仲
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案情决定。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