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改热点聚焦

本报记者吴坤 李勇
  两个月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婚姻法
修正案草案。25日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将以联组
会(本届首次,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在同一大组面对面审议)的形式
再次审议这一万众瞩目的草案。两个月来,这一草案的修改工作进展
如何?这一草案何时能获通过?记者就此采访了草案的起草者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王胜明。

  立法要进一步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这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组成以来一直倡导的。这一点在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婚姻法修改过程中
体现得更明显。王胜明介绍,两个月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修正案草案的内容广泛征求意见。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对草案中关于家庭暴力、
老年人再婚保护、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等问题意见比较一致,争论不大。
各方面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

  损害赔偿范围该不该扩大?

  许多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人士对此十分关注。一种意见认为,要
遏制“包二奶”现象,就要在婚姻法修改时将重婚范围扩大并具体化,
如规定同居6个月或一年以上,或者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生活费用并形
成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者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并生有子女,这些都应
规定为重婚。从调研的情况看,较为一致的意见是,“包二奶”现象
应当遏制,但不能靠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来遏制。刑法是对危害社会
行为最严厉的处罚。而“包二奶”的情况比较复杂,应通过法律、政
纪、党纪等多种手段共同解决。对构成重婚的,依刑法论处;因“包
二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草案二次审议稿综合
考虑了两方面的意见,没有扩大重婚罪的范围,但在草案一次审议稿
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损害的赔偿范围,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即使
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也可请求损
害赔偿。

  无效婚姻包括什么?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但没有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并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只是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列为无
效婚姻。有专家和部门提出,既然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那么只要是
不登记结婚就应属无效婚姻。从调研的情况看,不登记就结婚者中,
有少数是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有近亲属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但更
多的是居住在边远农村因山高路远登记不方便,或登记时收费过高等
原因造成的。将结婚不登记的责任完全归于个人并不合理。这一问题
要通过宣传法律、完善登记制度等办法来解决,而不是简单规定为无
效婚姻。法律委采纳了后者意见,没有对草案有关规定修改。

  同居问题定不定?

  目前同居现象有两类:有的文化层次较高的年轻人同居;有的老
年人因考虑子女、财产等原因也采取同居方式。有人提出对此问题草
案应当作出规定。持不同意见者认为,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婚姻
法解决的是婚姻家庭关系。同居问题目前在我国还不多,发生纠纷也
不多,在婚姻法中对此可以不作规定。世界上有的国家同居现象多一
些,但绝大多数国家对此并没有法律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此未作
规定。

  第三者赔偿定不定?

  有人主张第三者对他人婚姻破裂有过错,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一问题十分复杂。首先是第三者概念
难以确定,介入他人婚姻多深才算第三者,其标准是有婚外恋还是有
婚外性行为;其次是什么是第三者的过错,有的第三者也是被人欺骗
了感情,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受害者;三是第三者赔偿的范围如何定;
四是第三者侵害了他人的何种权利。这些问题没有搞清楚之前,不宜
在法律中对此作出规定。

  草案何时能通过?

  关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这一草案何时能获得通过问题,王胜明
介绍,前一段时间,有人认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因种种争议在一审时
未获通过,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通过之
前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上次常委会只是初次审议,不存在交付表决,
谈不上通过与否。本次常委会是二次审议,在本次会议的议程中也没
有拟对这一草案交付表决。因此,此次常委会也不会通过这一草案。

  王胜明最后说,对前面提到的婚姻法修改中各种具体问题,在此
次审议中还会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和法工委欢迎社会各界对草案多提
意见,立法机关将会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界
的意见,努力把这一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修改得更好。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12月25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2/25/content_
109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