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期精彩回放
  法学百期精彩文章叠出,版面所限不能一一列举,只能萃选其中
几篇,聊做回顾纪念之意。——编者

一九九九年的法学——我们怎样告别20世纪
作者:郭道晖(1999年3月4日第8期)
  二十世纪末的今天,回首前尘,我们的法学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前 进之路,取得了伟大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和观 念上的落后;远眺未来,我们应当尽可能地把握21世纪世界法学发展 的动向,跟进世界法学发展的步伐,在新世纪,新千年让中国法学以 其独具的异彩走向世界。   “诚然,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或更长远的时期内仍要保留国 家,保留乃至在某些领域加强国家权力,使之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 但决不是国家或政府权力至上,而应当是人民、人民权力与权利至上。 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者在当前的任务是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尽智 尽力,并廓清国家主义法治观的有害影响;从远景看,还要为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社会而未雨绸缪。只有真正形成了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才 能得到有力的支撑。最终国家消亡,国家权力消亡,而人权与社会权 力和法治社会则千古永存。”法治的界限作者:舒国滢(1999年4月 29日第15期)现代社会一方面是经验理性的成熟、科技的进步和物质 财富的积累,一方面却是因理性与信仰的危机带来的惶惑与焦虑。于 是法律成了这个“没有依据的时代”的依据,人们把过多的期望和过 高的要求强加给了法律,然而,法律不能解决我们生存状态的问题, 它不是政治、不是“人治”,更不是道德。   “把一切问题作为法治的问题来对待,甚至过分依赖法的功能和 作用,夸大法治话语的魔力,不是提升了法治的地位,反而可能是损 害了法治的品格,消蚀了法治这种‘内在默默起作用的力量’的应有 权威和效力。”以身作则:人民对法治的责任作者:范忠信(1999年 6月10日第21期)公民一方面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方面积极履行 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这就是公民的“以身作则”。那种不尊重法律, 不能对法律尽职尽则的人,那种常怀亵渎、违犯、规避法律心态的人, 那种只想官清吏廉而又不想对官员尽监督职责的人,或多或少近乎 “作贼”。   “没有尽到公民义务责任的人,没有资格抱怨自己的权利不兑现; 没有对公仆尽监督之责的人没有资格抱怨官吏贪污腐败;没有在公仆 面前表现出主人尊严的人,没有资格抱怨公仆不尊重你,甚至践踏你 的权利尊严。你不怀“作则”心态,自甘“作贼”,自甘置身局外, 自甘被歧视被忽被贬,就不要抱怨!”
以身作则,法治对官员的要求
作者:卓泽渊(1999年6月24日第23期)
  以身作则,除了是人民对法治的责任外,更是法治对官员的要求。 官员因其身处高位而倍受瞩目,因此无论他想与不想他都必须以身作 则。对那些不能“以身作好则”的官员就要用以制约权力为己任的法 治之法治之。因为法治所治的对象首先是权力的滥用。   “法治所治对象是什么?权也。人民依法治权的具体化,也就是 依法治官。在非法治国家或社会中,法是官治民的手段;在法治国家 或社会中,法是民治官的工具。这里当然没有法只治官而不治民的意 思,但治官无疑是首要的,它关乎民治得好与不好、当与不当。不求 官之治,而求民之治,乃法治中舍本而逐末也。”
法学家的缺席
作者:贺卫方(1999年9月2日第33期)
  在“五四”运动这样一个伟大的历史变革时期,哲学家、文学家、 历史学家和革命家都积极地投身进去,在历史上留下了他们的辉煌, 但作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的法学家在这场运动中却遗憾地缺席 了,究其原因是我们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没有给法学家 以成长壮大的土壤。   “我们时而感觉到西方法制制度在文化上的优越性,时而又因为 变革法律中的西方压力而对变革本身产生仇视。我们失去了从容的心 态,变得急躁、无奈、麻木和自暴自弃。民主的希望常因为社会的混 乱而破灭。西谚有云:‘枪炮作响法无声’。说的不仅仅是军阀与法 学家之间的冰炭不容,更是长时间的社会和平与稳定对法律秩序形成 的重要意义。”1999年9月行政复议法专版1999年10月1日是我国的行 政复议法正式实施的日子,行政复议法是我国民主与法制的重要制度 构架,是我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为了对该法进行进一步 的宣传和普及,为了使更多的人深入理解行政复议的法中之义,法学 版的编辑专门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江必新,并请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方面的专家,撰文从行政复议法的意 义、特点、范围等不同的角度对此法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收到了良好 的社会效果。
司法对传媒的约束
作者:沈木珠(1999年10月14日第39期)
  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媒体如果只讲时效,罔顾事实,或滥用新 闻自由的权利,不深入调查,小心求证,则可能毁人名誉,甚至制人 死地。所以司法不仅要受到传媒的监督,同时也要通过立法和司法审 判对传媒进行监督。   “司法与传媒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约束与被约束的关系, 即传媒监督司法是否公正,司法约束传媒必须真实。在新闻侵权案剧 增的今天,如果只强调司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必然忽视司法对新闻 自由的约束。而这种约束,当前益显重要。”
第三只眼看“专家”
作者:何兵(1999年10月14日第39期)
  在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专家草拟的法律规定了婚外恋和婚外性 行为的违法性。这是专家的声音,但对这样一部关涉每个公民利益的 法律我们是否只听从专家的意见就可以了呢?这种理性的、冷冰冰的 声音是否就真的可以为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制定一个完美的计划,并保 障在这个计划内的“幸福”呢?   “立法是一个价值选择过程,在此过程中,专家有专家的视角, 百姓有百姓的想法。对一部关涉每个公民利益的法律。我们不仅要倾 听专家的意见,更为重要的是体察民众的心情。立法不仅要取得社会 主流的认同,还要听听‘坏人’的主意。”
民主的底线
作者:包万超(1999年10月21日第40期)
  我们在谈论民主的时候,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大多数人形成的“公 意”,正是对少数人民主权利的压制。多数人行使无限民主权利必然 导致多数专制或少数人以人民和公意的名义说话行事,多数化的民主 可能最终演变为多数化的暴政。所以民主的底线就是尊重少数的权利 和确立宪法和民主的先定约束。   “纵观人类历史,多数——种族的、宗教的、阶级的,或仅仅数 量的多数——事实上总趋向于迫害少数派,甚至到了灭绝少数的地步, 而这些罪行无不是在民主的旗号下做出的,如纳粹统治下的犹太人, 中国文革时期的‘臭老九’们,少数派在数量上可能只是十个指头中 的一个,但今天谁可以否认对他们的迫害不是整个国家机体和心灵上 的痛楚。”
1999年11月25日中国加“入世”专版
  1999年11月15日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经过艰苦的谈 判,终于正式签署,中国入世的前景日趋明朗,中国“入世”并不仅 仅会给中国经济带来无限的商机和挑战,更重要的是对中国的法律制 度和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上带来的巨大冲击。有鉴于此,《法学》特别 推出了中国“入世”专版,聘请著名法学家,从知识产权、行政法和 反垄断法几个方面谈了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同时强调 了入世以后,我们必须形成的世界意识,此版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的 反响。
2000年3月9日立法法颁布专版
  在立法法颁布前夕,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研究中心召集在京的有关 专家学者对立法法的颁行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探讨,提出了许多中肯的 意见。法学版对此次会议进行了及时的报道,对会议主要内容进行了 编发。其时恰逢“两会”期间,此版的刊出立刻在两会代表中产生了 强烈的反响,其中很多观点为与会代表所接受,而且一些观点最终被 纳入了即将颁行的立法法中。例如立法法第八条将“人身强制”列入 了必须由法律规范的内容中,而在修改之前“人身强制”的内容属国 务院法规规范的内容,此处改动吸收了专家的意见,加强了对人权的 保护。其重要意义在于此次实践使传媒正式参与了立法工作,一改以 往媒体只是法律宣传工具的传统形象。
专业化与法律共同体
作者:强世功(2000年4月30日第66期)
  法律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科学知识。包括律师、法官和法学家在 内的法律人凭借共同的知识、语言、风格、气质和信念组成了一个法 律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有相同的信念和相同的意义评价理念。而这个 共同体所努力捍卫的是法治社会和稳定的理性化社会。   “法律人捍卫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社会,要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 权力不能干涉法律规则的实施,将权力置于法律规则的统治之下,这 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人捍卫的是法治的社会,要实现自己的 利益,必须要求一个稳定的、习惯于讲道理的社会,因此,法律人最 终捍卫的是稳定的理性社会。”
法治,断臂的维纳斯
作者:陇夫(2000年5月14日第68期)
  法治秩序论和人类历史上其他几种对合法性秩序的设计和解释一 样,有着它不可克服的缺陷,它的世俗,它的机械,它的刻板僵化、 冲突漏洞和不确定性等都已暴露无遗。但它仍然是迄今为止人类的构 建秩序的首选,人们可能对它进行革新、改进、甚至“更换”,但永 远不可能使法治变得“完美无缺”。   “法治是人的理性,不论它是个人的理性还是众人的理性,都只 能是一种残缺的理性。法律是人们为了消除罪恶的产物,是为了所谓 以‘恶制恶’。然而人类所创造的任何事物,包括法律在内,即使以 制恶为目的,但仍免不了和人性俱在的恶。”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12月24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2/24/content_ 108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