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审议 先睹为快

钟吕
立法规范药品价格 药品广告要“降温”
  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新举措:如医疗机 构今后应按照患者的要求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应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采购价格和向患者出售的价格。药品 生产、经营企业以明示方式给购买其药品的医疗机构以折扣的,企业 和医疗机构必须如实入账;医疗机构公布的药品采购价格,必须是扣 除折扣后的实际价格;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照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 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定价;已制定的药品价格应当按照质 价相符的原则及时调整,消除虚高价格,制止暴利。   草案还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 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药品广告管理增加的新规定包括: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 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药品广告不得含有 不科学的表示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 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医疗广告不得有涉及 药品的宣传。
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文法院、检察院要有人懂
  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合 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为国 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建 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 外贸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 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   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支持,除间接融资方式外还应包括股票、 债券等直接融资,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银行对民族自治地方有经营 前景的企业,也应给予扶持。
驰名商标将受保护 恶意注册难以得逞
  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针对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现象日益增多 的实际情况,草案增加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 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 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还涉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 护,商标构成要素,禁止以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作为注册商标,优先 权,司法审查,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临时措施等内容。
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 公检法和安全机关司法
  在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中,法律委员会建议 将原草案规定的“司法机关”明确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草案内容主要是防范、 惩处互联网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标题“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 全”涵盖的范围较宽,建议将草案标题中的“网络”修改为“互联网” ,使标题和内容一致起来。互联网的安全,包括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 信息安全,标题中的“信息安全”也可以删去。
著作权靠拢知识产权 网络著作将受法律保护
  再次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修改总的考虑有三个方面, 一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原议案过程中形成的修改稿为基础,充 分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原议案的审议意见,意见一致的, 不再改动;二是按照我国对外承诺,对现行著作权法中不符合世界贸 易组织规则主要是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三是根据信 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情况,增加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税收征收行为将受规范 提前征税、延缓征税犯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补充增加了相关规定,加大对税收 征管部门的监督力度,规范税收征收行为,保障税收征收活动依法进 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应明确禁止提前征收“过头税”、寅吃卯 粮,应该征的税不及时征收、随意延缓征税等行为。对违法提前征收 “过头税”和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延缓征税的行为,应当明确规定要追 究法律责任。对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措施的批准权,应当严肃执行,防止随意扩大,需要明确规定这项权 力不能授予省以下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
引渡案件参照国际做法 只涉军事犯罪将不引渡
  正在审议中的引渡法草案,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以及联合国引渡示 范条约的规定,增加规定,引渡请示所指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而 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原草案修改为:引渡案件的法律审查,由外交 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示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将引渡 请求书及相关文件、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请求 引渡人的其他犯罪,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诉讼的, 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分别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
当军官要有军校文凭 现役军官服役制度将改革
  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在军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了 “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和“现代军事”知识 的内容;同时,增加规定军官应当“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 规定优秀士兵和普通中专毕业生经军队院校学习毕业,才可提拔为军 官;把“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列为军官来源的一个主要 渠道;并规定了“由文职干部改任”和“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 员和其他人员”两个渠道,使军官来源更加明确和规范。草案还明确 了实行军官考核等次评定制度,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 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条例的修改还涉及条例名称,军官地位,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 最高年限,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最高年限,军官平时任职和服现 役的最高年龄,军官的交流和回避,军官的待遇,军官的退役安置等。
9月7日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国防教育将有法可依
  国防教育法草案规定,每年的9月7日(1901年9月7日辛丑条约签 订日)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鉴于小学、初中开展的少年军校活动和高中、大学开展的军训活 动经实践证明是对青少年进行国防教育的有效形式,受到学生、家长、 学校和社会的普遍认同;国防大学开设有地方领导干部参加的国防进 修班,重点学习和研究国防建设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受到地方领导 干部的欢迎。为使这些做法长期坚持下去,使之制度化、法律化,草 案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草案将社会国防教育专列一章,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开展国防教育以及有关军事 机关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的形式和要求,分别作了规定。 同时由于大众传播媒体和社会文化场所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具有重要的 作用和广泛的影响,草案也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0年12月24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7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