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岂能超越
——基层政府越权行政现象透视

本报记者 李建平
  最近,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法院审结一批备受社会关注的牧民
状告苏木(蒙古语,意为“乡”)政府滥罚款的行政案件,依法撤销
了苏木政府对多名牧民越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涉案退还罚款额达
3.4万余元。

  今年夏天,科右中旗代钦塔拉苏木人民政府在开展牧业统计核查
中发现,多名牧民有瞒报牧畜头数的现象。其中,牧民韩某、赵某分
别瞒报羊100只和200只。苏木政府遂以妨碍牧业统计工作为由,分别
对韩、赵二人给予罚款7950元和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他有瞒
报行为的农牧民也以同样理由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处罚。交纳罚款后
韩、赵二人不服,以苏木政府处罚没有依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法院判令政府撤销处罚决定,退回罚款,赔偿损失。

  科右中旗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认定,统计法规定的行政主体是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计职能部门,苏木政府属越权行政。故依法判决
撤销苏木政府对韩、赵二人罚款的行政行为,返还不当罚款。

  虽然案情简单,罚款也已如数退还,但反映出的越权行政现象却
令人深思和担忧。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近年来,一些行政主体特
别是基层乡镇政府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时有发生,一
些基层政府为收费征税、执行上级或自己出台的文件,动辄采用强力,
违法对农民罚款、没收财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个别地方甚至发生
了农牧民因违法行政行为被逼自杀的惨剧,教训是深刻的。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个别乡镇领导好大喜功,官僚
主义严重,法制观念淡薄,为追求所谓的“政绩”,就不切实际地盲
目发号施令,甚至置法律于不顾,违法动用国家强制手段,越权强行
行政;二是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个别决策欠妥,强令基层政府完成
某些不切实际的工作指标,使得下级政府被迫滥用或超越职权来强行
完成任务,以使本地在全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中排一个好名次而不
致受到批评、处分;三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不够,包括人大
监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内的对行政权的
监督体系不可谓不健全,但具体运作过程中却存在着不可否认的监督
不力之处,如责任追究偏轻、复议维持率偏高、行政诉讼中干扰太多
等,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为有效防止滥用或超越职权违法行政现象的发生,必须进一步加
大普法教育的力度,要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列
为重点对象,将行政法律法规列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将普法教育
的成果作为衡量各级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要加大对违
法行政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政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并严肃追究违法行政责任人的党纪政纪乃至刑事责任,追究对违法
行政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上级机关的相关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编后小议

          “真经”不容念歪

  编罢这篇文章感慨良多。

  行政诉讼法颁布已逾十年,“民可以告官,官不避出庭”,这早
已不是什么新闻。让农牧民告赢一次乡政府并不难,难的是包括“苏
木”在内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如何从类似的案件中吸取教训,真正确
保权力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

  在依法治国方略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依法行政,无疑是对各级
政府及其部门最基本的要求之一,但关键是要落到实处。无论是做决
策,定指标,下任务,都不允许动辄超越权限罚款、没收甚至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如果口口声声法治观念,却满脑子的人治思想,已即将
迈入新世纪的门槛,认识还是那样陈旧,那么,依法治国的“真经”,
实在有被这些人念歪之虞。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06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0/12/06/001200012060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