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重从快”的来历
──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三)

杨时 李然

编者按:1980年下半年,时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杨时同志以一 名上海法学会会员的身份在一次学术研讨会上,作了从重从快打击刑事 犯罪分子究竟应“依两法(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还 是“依形势需要进行”的发言,这是法学界首次探讨“严打”问题。一 场风波由此而起。
  李然(以下简称李):杨老师,请问您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从 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进行”问题的?   杨时(以下简称杨):我今年已八十有一了,记忆力衰退了。如 果我没记错的话,那是在1980年上半年,一位中央政法工作方面的领 导来上海视察政法工作,在一次座谈会上,他提出了要根据形势需要, 迅速开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他只提 “根据形势需要”而未提“依照现行两法(即刚刚生效实施的《刑法》 和《刑事诉讼法》)”来进行“从重从快”。不过,他当时说过,这 只是他个人的看法。   李:您参加这次座谈会了吗?   杨:没有,我当时在北京中央党校学习。1980年下半年学习结束 后,我回到上海,获悉了那位领导的讲话精神,也知道许多同志对他 提出的“要根据形势需要开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观点议 论纷纷。一些同志的疑虑是:1979年我国制定了“两法”(《刑法》 和《刑事诉讼法》),1980年开始实施,好不容易有了法,全国人民 都在关注它们的实施,可现在却离开“两法”要求,沿用过去法治不 正常时期的提法“根据形势需要”,这究竟是前进,还是停滞?是推 进法治,还是阻碍法治?   李:虽然如此,但政法战线的同志历来服从领导的观念比较强,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总是积极贯彻领导的意图的。与此同时,报纸上也 零零碎碎出现了根据形势需要开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 报道和提法。思想上的混乱,必然带来工作上、执法上的混乱。由于 片面地强调“根据形势需要”,结果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产生了一些不 正常的现象?   杨:一是某些地方在“从重从快打击”活动中,公、检、法联合 办公,检察院提前介入,忽视了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二是一些地方把一般盗窃诈骗作为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惯犯 判处了,往往一判就是“满贯”。对具有刑法规定的“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的案件,也加重判处 了。有的在已重的基础上一再加重;有的为了“从快”,不顾法律程 序,今天将检察院起诉副本送达被告人,明天就开庭审判,似乎越快 越好。   三是对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重视不够。强调惩罚,忽视教育。 一些地方主张用“治乱世,用重典”来对待青少年犯罪。   四是法院的独立审判问题不被重视了。有的同志认为某个案件量 刑轻了,就说法院“跟不上形势”,指责法院“思想右倾”,个别领 导甚至利用职权指令法院对某案件定什么罪、判什么刑。每当刑事案 件上升,治安情况不好,法院受到的指责就更多,似乎都是法院工作 不力造成的。   李:面对这些问题,您是如何想的?   杨:究竟是“依形势需要”还是“依照两法”开展“从重从快”, 我自己也在苦苦思索。作为一名高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负责人,不 能草率地把自己对领导讲话的疑虑告诉在第一线工作的同志,怎么办 呢?就在这时,我接到了上海法学会举办学术讨论会的通知,我想, 何不把自己的疑虑在学术研讨会上提出来,让学术界的学者、专家讨 论一下。1978年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讨论不就是施行在学 术界开始的吗?   李:您决定在法学会的学术讨论会上谈出自己的疑虑,大概与您 的文化修养也很有关系。听说您既是一位老革命,又是一位文化人。   杨:谈不上,谈不上。不过比起其他人,我这一生在学校学习培 训的机会多,与文化人接触多,30年代中期我高中毕业后,就到了延 安。先在陕北公学担任俱乐部主任,后又到鲁迅艺术学院音乐系和中 央党校学习。解放前夕又到马列学院(即后来的中央高级党校)第一 期学习 3年。长期的学习生活使我养成了善于思考问题的习惯,也养 成了向老师、学者请教的习惯。   李:您在法学的讨论上,向学者们请教了哪些问题?   杨: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问题,请大家探讨。   第一、“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否脱离 了形势需要?究竟是应该依法办案,还是根据“形势需要”办案?我 认为,所谓形势,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也是制定党的方针政策的客观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工作重 点转移以后,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成为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国内总 形势,要完成这一总任务、适应这一总形势,就必须靠不断加强社会 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刚刚生效实施的《刑法》和《刑事 诉讼法》就是根据这个总形势制定的,它们不是脱离形势的,相反, 是新形势的产物。至于社会治安这一具体形势问题,已经包含在《刑 法》之内了。《刑法》之所以把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破 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的量刑幅度,定为从几年到死刑这么大的幅度, 就是考虑了打倒“四人帮”以后的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它同维护社 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四化建设顺利进行是 相适应的,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再去另外强调什么“形势需要”,否则 就会引起思想混乱。   审理案件的准绳是法律,还是形势?   当然,在审判工作中,要注意一个时期的打击重点,要注意具体 形势,避免脱离实际,孤立办案。但是,从宽从严应当在刑法规定的 刑期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 范围,法就不存在了。   第二,办案要根据“形势需要”的观点,在刑法理论上和刑事立 法上都是没有根据的。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刑法》第10条 已有明确规定。一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是区别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标准。危害程度重 的是犯罪,危害程度轻的、或情节显著轻微的、或尚未达到依法需要 处罚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这就是法律规定的正确认定犯罪的 标准。否则,就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刑法》也有不少从重处罚的规定,如对主犯、累犯、教 唆犯等应从重处罚,对那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应从重处罚。但这些从重处罚的条 件是以行为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犯罪行为产生的实际 后果确定的,它与“形势需要”无关。   以上就是我当时发言的主要内容。   李:现在,您对过去17年的发言内容怎样看?   杨:我认为,基本观点是正确的,17年来的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 但我的发言也是有缺点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的发言当 时带有情绪性。第二,把公、检、法三家的矛盾也在会上兜出来了。 我当时直言不讳地说道,对某些法院在“从重从快”打击活动中的违 法现象,某些领导人从不提出批评指正,有关部门也极少提出抗诉和 意见,究其原因无非是大家都存在怕右不怕“左”、宁“左”勿右的 思想,上下左右,彼此彼此,当然就没有人会对不依法从重从快问题 提出异议了。   李:与会的同志听了您的发言,有何评价?   杨:没有什么不同意见。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徐盼秋同志,刑诉法 专家黄道教授等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大家都认为不应该脱离“两法” 而根据什么形势需要开展“从重从快”打击活动。“根据形势需要” 是过去不重视法制年代的习惯做法,现在制定一系列法律就是为了纠 正它。   李:那后来的风波从何引发呢?   杨:也不知道是谁,把我的发言整理成专门材料,上报到中央。 中央有关部门又把它作为反面教材下发全国各地的政法机关,并在编 者按中,指出我的观点是错误的。这就在全国引起了一番争议,有的 同志甚至提出要对我进行严历的批评(也包含要处分的意思)。但最 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一直是支持我的。一位副院长说,杨时同志的中心 意思是要求依法办案,这没什么错嘛!1981年 2月,我到北京旁听对 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审判,见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 华同志,他对我说“你的意见是正确的,但今后要注意提意见的方式 ”。   李:最近,我阅读了《江华司法文集》,从中可以看出他确实是 支持您的意见的。这里不妨引出几段:   1、 关于依法办案还是依“形势需要”办案问题。江华同志在1980 年10月北京市高院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出:“还有一 个问题叫做审判工作‘紧跟阶级斗争形势’的问题。过去,政治运动 一个接一个,审判工作经常处于为运动服务的状态,‘形势需要’竟 成了定罪量刑的一个主要根据,只强调紧跟形势,不强调依法办案。 事实证明,运动中办的案子里冤案错案多,这个教训至今还没有引起 一些同志的重视。人民法院办案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我们不能为了‘形势需要’而任意改变案件的性质和罪名。 我们审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1   2、 关于司法界怕右不怕“左”的问题。江华同志指出:“当前, 司法干部怕右不怕‘左’的思想是实施‘两法’的一个思想障碍。长 期以来,只反右,不反‘左’,没有右也反右,本来已经‘左’了还 要反右,使许多司法干部由于被指责为‘右倾’而挨整。值得注意的 是,极左的思想影响存在,随便指责人民法院右倾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错误的做法造成了很深的后遗症,使不少司法干部怕右不怕‘左’ ,怕犯右的错误,而不怕违法。……从领导上说,不要因为审判工作 出现个别差错或者有不同的意见,就指责人民法院右了。……我们法 院干部,不管什么地方吹来什么风,都要坚持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依 法办事。在审判案件上,无论是处理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还是处理与 兄弟部门之间的关系,我们都要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2   3、 关于正确理解“从重从快”要求问题。1980年6月2日江华同 志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干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去年中 共中央有关文件中提到的对几种现行犯要从重打击,要及时判决。这 是中央的方针。……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但 是应当明确,从重必须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之内从重处刑;及时或 者从快是在刑事诉讼规定的时限之内尽快审结案件。从重不是离开法 定的量刑幅度愈重愈好,不能违反刑法。从快不是离开法定审限越快 越好,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从重从快都要依法,不是依那一个人的 意见,谁要重就重,要轻就轻,要多快就多快,那是不行的。形势需 要与依法办案要统一起来。……最近有的地方处理现行刑事案件,不 区分具体情况,量刑时一律‘满贯’,判处法定的最高刑,这就违背 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有的地方判处个别案子,为了从重处罚,竟然改 变犯罪性质,把伤害致死改成故意杀人,把盗窃改成抢劫,这是不对 的。”*3   杨:江华同志讲得比我深刻。凡是过去在司法部门工作过的同志 都会对江华同志上面的讲话感慨良多。我1951年在公安部一局工作, 1955年调往上海市公安局,1957年筹建航运公安局,1964年任市高院 副院长,对司法界的情况是熟悉的。深知许多同志惯于以“群众运动” 的方式开展审判工作,许多同志怕跟不上形势,宁‘左’勿右。   李:由于象江华和您这样一批坚持依法办案的同志的努力,人们 才逐步摆正了“从重从快”和依法审判的关系,纠正了那种根据形势 需要以运动的方式开展从重从快打击活动的错误做法,中央有关文件 的提法统一改为“依法从重从快”,即在原来“从重从快”四个字前 面加了“依法”两个字。   杨:我个人的作用微不足道。最终还是邓小平同志对这场风波作 了结论。1983年邓小平同志在同公安部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明确指出: “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在小平同志的思想指引下,后来的 “严打”决定不再以中共中央文件下达,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83年9月2日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使“严打”斗争纳入了法治轨道。   李:外界传说您因在法学会上的发言,而被一些领导同志认为是 犯了错误,后来便“靠边站”了,情况是这样吗?   杨:我当时确实受到了市高院主要负责同志的批评。但我仍在高 院工作,是正常离休,不存在“靠边站”问题,现在还担任高院咨询 委员会的委员。其实,当初在上海发表根据形势需要开展从重从快打 击意见的那位中央领导同志后来也不再提“根据形势需要”了,也强 调要“作法从重从快打击”,这在他的文集中都有反映。共产党人从 来都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   李:通过这次对您的采访,我们更清楚了“依法从重从快”提法 的来龙去脉。其实这也是司法界的一次拨乱反正。   杨:你们还年轻,要多学习理论,列宁的《论共产主义运动中的 “左派”幼稚病》一书尤其值得一读。   李:谢谢您接受我的采访。   注释:   *1《江华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51页。   *2《江华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49—150页。   *3《江华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24—125页。
  说明:*本文引自《法学》杂志1997年第8期。      **本文由野山闲水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