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权益保障:还有长路要走

徐晋
  不久前在北京召开的音乐权益保障国际研讨会显示出了特别的意
义:一方面在中国加入WTO临近的时候,从现状入手,对我国尚待完
善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从而保护音乐产业健康运行;另一方
面借此机会加强与世界国际音乐权益保护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学习先
进经验,引进国际惯例。

  现状

  音乐作品的使用特点是瞬时、大量、广泛。近几年,已有越来越
多的音像权利人认识到,面对无处不在、难以计数的使用者,仅依靠
个体力量解决权利的许可授权和收取使用费的问题是不可能的。

  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席王立平认为,
每一位音乐人加入本国集体管理组织,每个国家的组织之间又相互授
权,这样就使任何一位作者在任何国家都能得到保护。中国音乐著作
权协会现有会员1665人,自1995年加入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
后,已从境外收到使用费400余万元。协会建立了国内最大的音乐著
作权人和音乐作品资料库,从1994年开始,已向会员分配近千万元人
民币。

  表演者权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6年到1999年4年间,我国法院共受理著作
权纠纷案2168件,审结2101件,其中涉及表演者权的诉讼非常少。中
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主席谷建芬认为,这一
问题从表面上看,是表演者对维护表演者权缺乏积极性,其实质是现
有表演权保护机制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权益实现机制,都未能使表
演者从权益保护中得到应有的实惠,真实地享受到保护所带来的利益。
因此,目前有必要检讨一下表演者权的法律规定是否完善、系统,是
否有可操作性。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快速调整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保护
音乐工作者权益等方面的工作已远远落后,某些法律条文概念已成为
制约我国音乐事业向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瓶颈”,改变
这一状况已刻不容缓。

  数字技术:必须解决的新课题

  有资料显示,到目前,我国有大约400家中型音乐网站,小型个
人主页有1000多个。MP3和Napster技术的运用,从根本上破坏了创作、
制作与消费使用各种群体间应有的“许可契约”。今年3月,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音像公司诉某网络公司以MP3格式传播和允许免
费下载音乐录制品的侵权诉讼进行调解,确定网络公司未经授权在网
上传播使用音像公司的录音制品为侵权行为。中国音乐家著作权协会
也已经向所有上载了MP3的网站发出了要求停止使用的通知。

  与会者大多认为中国网络音乐保护的前景在目前水平上将维持相
当长一段时间。《人民音乐》杂志副编审、声纳中国音乐网站首席执
行官金兆钧提出了颇具前瞻性的看法。首先,修改后的《著作权法》
应基于中国国情,并充分考虑世界上关于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原则,
对网络音乐的使用做出新的规定。其次,网络音乐必将成为音乐传播
一个极为重要的领域,并随技术的快速发展而成为重要的音乐消费方
式,因此,当前关于网络音乐保护的关键问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网络
媒体和唱片业能否在经济关系上寻找到互利的契合点。第三,互联网
既是传统意义上媒体的延伸,又具备经济实体的生产能力,能够直接
以自己的产品获利,所以,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最好的途径就是唱片业
界和网络界尽快达成合作,在技术上和商业操作的可行性上进行建设
性的研讨。金兆钧说,网络的超地域性信息传播和定购能力会大大减
少物资流动中的成本,这使双方合作成为可能。

  据悉,中国音像协会即将成立音像权利集体管理委员会,填补音
像领域的这一空白。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11月03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1/03/content_
78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