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 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正在审议中的《关于完善人民陪 审员制度的决定》如果顺利出台,将使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重新成 为“必修课”——
让公民分享审判权

本报记者 侯召迅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叫阎宝岐,身为市中医医院
医生的他曾多次参加医疗事故案件的审理。由于他多年从事医务工作,
专业知识丰富,使此类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许多专业问题顺利解决,大
大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时间,既减轻了审判员的负担,也提高了审判质
量。北京市在总结该市实行了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时,对这些“不
穿制服的法官”赞誉有加,称他们:首先是审判员——他们充分发挥
专业知识和经验,弥补审判员之不足,维护司法公正;也是监督员
——对审判活动进行直接、有效的群众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还是宣传员——他们以亲身经历,以案说法,扩大了法制宣传效果。

  说起人民陪审员,恐怕早已是妇孺皆知,但不少人认为它只不过
是一个“摆设”,是一个“民主象征”,起不到什么作用。实际情况
如何呢?它在我国历史上又是怎样发展起来的呢?

  百年陪审史 一条曲折路

  其实早在本世纪初,当时的清政府就曾试图采用由英美法系国家
传入的陪审制度,近代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订法律,1906年编纂
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便有了陪审团制度的规定,并具体规定了
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相关制度。可是该法因阻力重重
未能执行。后来,武汉国民政府倒是首先采用了这一制度。从1925年
省港大罢工委员会“特别法庭”吸收陪审员参加审判,到1927年上海
工人武装起义制定的《政纲草案》中规定“法院实行陪审制度”,到
1931年苏维埃红色政权颁布《裁判条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
作,到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制度在我国生根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了。

  建国以后,随着1954年宪法的颁行,陪审制度成为司法活动的一
项基本原则。这部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
陪审员制度……”文革结束后,陪审制度和其他司法制度一样得以恢
复。但从1982年宪法出台至今,却不再规定陪审原则。1989年颁布的
行政诉讼法、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
也仅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
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虽然如此,陪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作为公民参与司法活动最基本的方式,仍被法律所认可。

  但是,由于立法上的“淡化”,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的施行在很
多地方往往流于形式,使陪审员陪而不审,成了“陪衬员”。有专家
曾对此问题作深入研究后指出:缺乏具体制度,陪审员的产生、管理
和责任追究等都无据可依;二是陪审员产生方式混乱,很多地方的法
院是例行公事,随便“找人充数”;一些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将此
视为“额外负担”,陪审员业务素质不高;陪审员待遇太低。最高人
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就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向全国人
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名存实亡,
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

  陪审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

  尽管如此,一些地方如北京、上海、山东等地还是进行了积极的
探索。

  北京市各级法院目前通过人大任免的新一届人民陪审员有1203名,
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4%。该市海淀区法院148名陪审员在1994
至1998年间共出庭9202人次,参与办结各类案件5872件,占同期该院
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总数的70%。上海市于1992建立共青团陪审员制度,
214名共青团陪审员仅在1996年至1998年里就参与审判少年刑事案件
500余起,对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少年功莫大焉。山东省妇联近年
来建立妇女特邀陪审员制度,目前这支队伍已发展到1500多人,她们
的参与促进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妇女权益。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撰文认为,由于陪审员的社会职
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活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
情,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减少失误。律
师界一些人士认为,完善的人民陪审制度使公众分享审判权、抑制司
法腐败成为可能。

  肖扬指出,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并享
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是对审判工作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监督,
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民主,都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让公民分享审判权

  “尽快制定‘人民陪审员法’!”这是今年全国人代会上陈素芝
等32名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代表们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系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意
义将日趋重要。

  此番起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早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其
“五年改革纲要”,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突破口。这个决定草案的
主要精神有:

  其一,将人民陪审员制度重新确定为审判活动的一个原则。草案
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和涉及人身权利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审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
专业性较强的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案件;前两款规定以
外,当事人申请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也就是说,将有大部分的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这一规定与以往不同的是,在普遍见诸有关法律的“由审判员组
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一语中,删去了
“或者”及其前面的内容。这个“或者”删与不删大不一样:以前审
理案件,完全可以不请人民陪审员参加,而如果这个决定被实施,那
么大部分的第一审案件将要有人民陪审员出庭。

  其二,首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产生方式。

  其三,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有:
审阅案件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开庭审理案件,参加评议案件。
人民陪审员可以就下列情形直接向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纠正意
见:审判程序违法的;审判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接
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审判人员徇私枉法或者有其他
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样,人民陪审员如果有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或
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错误判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也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其四,具体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职务待遇。此举旨在消除人民陪
审员的后顾之忧。

  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将使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有机会分享神圣而庄严的审判权,也将进一
步促进司法民主和公正。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10月28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0/28/content
_75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