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扣押检查邮件所引起的风波
──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0)

王俊民 傅雪峰
  王俊民(以下简称王):自建国以来至80年代,如沈阳“九·二
一”扣押邮件风波涉及具体诉讼程序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
注,在法学界展开大讨论还是首次。

  傅雪峰(以下简称傅):沈阳“九·二一”扣押邮件事件,到底
是怎么回事?

  王:1988年9月21日沈阳铁路公安分局为缉查涉嫌非法贩运香烟
案,在沈阳邮政局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扣押,并公开拆包检查从广
东省55个市、县转经北京运抵沈阳火车站的一大批邮件。整个事件历
时一个月零五天。从地方到中央,从内地到港澳地区,包括《人民日
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人民铁道报》、《人民公
安报》、《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及《法学》在内的十几家报
刊,法学专业刊物以及辽宁省、沈阳市的电台、电视台或用整版篇幅
或在黄金时间纷纷作了报道和评论,发表的看法不尽一致,甚至截然
相反。一时间,该事件轰动辽东半岛,波及京沪,震惊全国。而事件
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的的大讨论,更延续半年之久。

  傅:扣押邮件作为刑事诉讼中收集物证、书证的一种侦查方法,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文规定,为何沈阳“九·二一”扣押邮件
事件能成为震惊全国的“风波”?

  王:1988年9月21日零时,沈铁公安分局接到举报,称沈阳火车
站的搬运工人在卸货时发现邮袋中有香烟。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后,发
现这批货在品名一栏写的是“杂志和邮件”,而部分袋中却装有香烟。
于是认为伪造品名,涉嫌犯罪,便决定将这批邮件全部扣押,并通知
了沈阳邮政支局。沈阳邮政局接到通知后,认为沈铁公安分局不应中
途扣押邮件,即使发现有倒卖香烟的行为,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先办理手
续,再会同烟草专卖局共同查处,否则,沈铁公安分局无权扣押,检
查邮件。但公安机关认为,为查清案情,只能立即扣押并开包检查。
不能将这批邮件交邮政局办理交换手续后再行扣留,根据是:刑诉法
第79条明文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
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
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随即开出了一张《扣押邮件、电报通知
书》,载明“为侦查贩烟案,请你局检交扣押被告人XXX(没有注明
被告姓名,报道者注)下列邮件、电报……。”

  傅:也就是说,沈铁分局在既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又没有具
体的邮件名称的情况下,扣押了邮件。

  王:对的。沈铁分局《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在“收发件姓
(化)名”栏内填了两辆火车的车号和6张货票,以表示扣押两辆车上
的全部邮件。对此,邮局认为,这张通知书一无扣押邮件必须明确的
被告人,二无须扣押的具体邮件名称,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扣押,显
然是一张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法的文书。

  傅:沈阳邮政局当时认为沈铁公安分局《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违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沈阳邮政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先办理手续,再会同烟草专卖
局共同查处。否则,沈铁公安分局无权直接扣押,检查邮件。

  傅:沈铁分局态度如何?

  王:沈铁分局为查清案情,认为只能立即扣押并开包检查。不能
将这批邮件交邮政局办理交接手续后再行扣留,坚持不管是夹带香烟
还是没夹带香烟的邮包。全部扣押,并要求邮政局协助他们共同开包
检查。邮政局予以拒绝,同时着重声明:沈铁公安分局的做法是违法
的,要对由此产主的后果负全部责任。沈铁公安分局并未理会邮政局
的忠告,擅自抽样开包检查,发现5袋内确有香烟。9月23日,《沈阳
日报》在第一版上,以《发现利用邮包倒运高档香烟》为题,首次报
道此事,用醒目字体指出:“铁路公安部门要求拆包检查,市邮政局
作为收货单位不让检查。”这篇报道直接了当地指明邮局作为收货单
位有参与“官倒”的可能,在当时查处“官倒”的一片呼声中,将邮
政局推上“被告席”。

  傅:沈阳邮政局对此如何反映?

  王:沈阳邮政局迫于舆论的压力,召开了一次新闻发布会,再次
重申:沈铁公安分局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
由权利,也违反了刑诉法中有关扣押邮件的规定;新闻媒体的报道是
不负责任的,已经损害了邮政信誉,扰乱了邮政的正常工作秩序。为
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9月26日,当时的沈阳市政府任殿喜副市
长主持召开了一次协调会,也邀请有关的新闻单位参加,提出4条处
理意见:1.沈铁公安分局将扣押的邮件按正常手续交市邮政局;2.
沈铁公安分局将发现的线索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3.烟包由市烟草
专卖局处理,违法的,依法打击,合法邮寄的,投交收件人;4.由
市烟草专卖局牵头组成专案调查组,负责查清事实。

  傅:对这个行政部门协调意见,双方态度怎样?

  王:沈阳邮政局表示接受,沈铁公安分局非但不同意,而且在当
天晚上,采取了行动,开创了我国邮政史上的一项记录:以沈铁公安
分局为主,集中了包括辽宁省烟草专卖局、沈阳市工商局、沈阳铁路
运输检察院等单位在内的60余人对邮件实施突击大检查,连续奋战了
20多个小时,开拆了860多个邮袋,占全部被扣邮袋半数以上(实际
数约1509)。《辽宁日报》、《沈阳日报》以《联合拆包检查真相已
经大白》等大字标题,报道此次行动,并刊登出多张公安人员及非公
安人员开拆邮袋的现场照片,当地的电视台也在新闻节目中播发开拆
邮袋的现场情况。9月30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沈阳铁路公
安分局最近查获一起倒运高档香烟和其他违禁品的特大案件”,此事
至此被宣告为特大案件,引起全国关注。香港《星岛晚报》转载了广
播内容。10月14日,《人民公安报》头版发表题为《沈阳铁路公安冲
破种种阻力,查破一起利用邮包倒运高档香烟特大案件》的报道。10
月25日,沈铁公安分局等单位以联合调查组的名义召开案情发布会,
公布战果,结案请功。

  傅:如果这起事件到此结束,充其量也不过算是一起司法机关不
按程序规章办事,最后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的事件。事件的进展
似乎不仅如此。

  王:不仅没有结束,事件的高潮伴随着《人民日报》、《经济日
报》对此事的报道而来。1988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以《邮袋里
的污垢》为题发表文章,指责辽宁省邮电管理局某副局长在省电视台
发表了“颠倒是非的讲话”,公安机关查处这起案件,是在“条件十
分困难,冒着很大危险,排除来自邮政系统的干扰和刁难的情况下进
行的”。文章为了论证沈铁公安分局行为的合法性,特别指出了烟贩
子扬言集资帮助邮政局打官司这一事实。同版还刊发了措辞激烈的
《编者按》。同一天的《经济日报》也发表了长篇评论,支持沈铁公
安分局的做法,并透露国务院领导已经对此案作了批示。面对如此强
劲的声讨和压力,沈阳邮政局表现出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在各种场合
坚持表示:在这次事件中,分歧的焦点不是要不要查处违法分子,而
是要不要按照法律程序办案。邮政局的观点是:第一,治理整顿也必
须依法进行,不能执法违法。沈铁公安分局扣押、开拆邮件是违反法
律程序的,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邮政部门的做
法是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和邮政业务法律规定的,拒绝与沈铁
公安机关共同拆查邮件是尊重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的表现。

  傅: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扣押、检查邮件的程序、人员和地点都
有明确的规定。除了履行批准手续外,强调必须由邮政机关指派专人
检交邮件。但当时有的新闻机构,如《中国青年报》刊发文章称,存
在法律困惑。真的存在法律困惑吗?

  王:根据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
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由此可见,对邮件通信进行扣押检查有两种情况,一是因国家安全需
要;二是因追查刑事犯罪需要。从该事件情看,应属追查刑事犯罪需
要,应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

  在事件讨论中,沈阳铁路公安分局方面强调的是当时的刑事诉讼
法第79条、第84条,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
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
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
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而沈阳邮
政局方面强调提出的是刑事诉讼法第86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
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
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邮件,作为一种特定
物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有别于其他物品的特别扣押程序,这是
明确、清楚的。扣押邮件与扣押一般物品,程序要求主要有以下不同:
有权决定扣押的主体不同,扣押前提条件不同,扣押方法不同等,目
的在于保障我国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宪法权利。

  在该事件中,对沈阳铁路公安分局与邮政局两家而言,双方都言
之有法,持之有据。在因办理刑事诉讼需要扣押检查邮件问题上,不
存在无法可依,也不存在法律困惑。若是对法条的理解存在差异,就
不是立法不明确问题。至于两家产生争议时,应当怎么办?在当时是
以行政手段进行协调,可“调”而不“协”,随着我国行政诉讼立法
与司法的建立、健全、完善,也是可以解决的。沈阳“九·二一”事
件引发大讨论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看待、解决在司法诉
讼活动中,使用合法的方法、通过合法的程序、达到合法的目的三者
关系,是为达到合法目的,可不计方法、不履程序的“白猫、黑猫,
抓住老鼠就是好猫”,还是方法、程序、目的三者并重,通过程序公
正、实现实体公正。

  傅:沈阳“九·二一”事件发生后,法学界的反响如何?

  王:沈阳“九·二一”件发生后,引起全国各地法学界、司法界
学者、专家及司法工作者极大关注。当时在全国享有盛名的刊物《民
主与法制》便连续在1988年12月、1989年3月、6月号登载有关此事的
长篇报道、研讨文章、学者、专家座谈纪要。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
研究会副总干事黄道研究员、华东政法学院朱华荣教授、叶松亭教授、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吕继贵研究员、上海市第一律
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张中、上海市第三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杨志鳌等纷
纷发表讲话,武汉大学刑法博士生熊选国、周红梅撰文《法治:路在
何方——“9.21”事件反思》,《法学》月刊也刊发文章,参与讨论。

  傅:关于沈阳”九·二一”事件的争论,由于不久之后另一场风
波的到来没有更多地进行下去,实际上争论的结论如何,似乎已经没
有意义。关键在于对该事件能引起争议,能引起社会关注及大讨论活
动本身,表明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过程,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
已涉及从实体标准向程序要求的转化。

  王:长期以来,诉讼程序法一直被认为是实现实体法的保障,程
序法的作用就是辅助实体法的实施。无论在诉讼法学界还是司法实际
部门.对诉讼程序法的作用评论普遍为:在一般意义上,程序法就是
操作法,没有实际操作,实体法还只是停留在纸上的东西。程序法是
实施实体法的工具,“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
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马克思对审判程序与
实体法关系的比喻已成为评价诉讼程序法功能的经典之说。诉讼程序
的工具功能、保障功能、形式功能在我国的诉讼学理论及司法实际中
具有十分突出的认识。对于诉讼程序法是否具有影响实体法立法的相
对独立功能及约束、限制实体法实施的作用,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没
有为人们认识及接受。由此导致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重实体、轻程
序的观念及司法实践问题十分严重。

  傅:由此看来,1988年 9月21日发生在沈阳的扣押邮件事件及事
后发生的波及全国的大讨论风波,其意义已超出该事件本身。

  王:进人90年代以后,在司法系统,尤其是在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法学界展开的另一场有关审判方式改革大讨论,涉及的关键问题
也是如何看待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90
年代初开始、90年代中形成高潮的审判方式改革大讨论及立法变革、
司法实践,是沈阳“九·二一”扣押邮件事件大讨论的延续。

  傅:从如此意义上,可以认为发生在80年代未的沈阳“九·二一”
扣押邮件事件及引发的争论,是建国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界提出司法观
念转型问题的重大事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说明:* 本文引自《法学》杂志1999年第1期。
     **本文由野山闲水扫描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