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全国妇联修改婚姻法建议之三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直接涉及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清
算和分割,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和分割是当前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突
出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有三:一是我国对公民个人所得、自有公司
盈利等方面的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国家难以掌握公民确切的财产,
夫妻的共同财产究竟有多少更难确定,使得个人隐匿、转移财产成为
可能;二是妇女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会也很难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过于简
单,已不适应现阶段公民收入方式变化和复杂的现实,需要充实和完
善。

  全国妇联认为,修改婚姻法夫妻财产关系宜采用法定和约定两种
财产制度。在现阶段,强调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并以适当的约
定财产制作为补充,既符合我国现阶段家庭经济多元化的现实,又符
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城市和农村在传统观念、文化素质、
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现实。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民在夫妻
财产方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尤其是有利于保护农村妇女的财产
权益和提高农村妇女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能力。目前,我国还出现
了丧偶、离异的老年人非婚同居增多的现象。究其原因之一就是为了
避免发生财产纠纷,老年人再婚如果采取约定财产制,就可以解决这
一问题。在夫妻财产关系中,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用,并将约
定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让结婚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作出选择,
对于明确夫妻财产所有权、预防纠纷和诉讼、保护妇女权益都是有利
的。

  与财产制度相配套,修改婚姻法宜对婚前财产登记作出相应规定。
根据辽宁省北宁市关于婚姻登记、婚前财产公证的统计,1999年登记
结婚的4137对,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有1950对,公证占登记的比率为
47%;2000年一季度登记结婚的1004对,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有600
对,公证占登记的比率为60%。北宁市农村1999年登记结婚的3623对,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有1539对,公证占登记的比率为43%;2000年一
季度登记结婚的852对,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有468对,公证占登记的
比率为55%。这说明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人们的观念正在发生变
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愿意接受婚前财产登记的作法。

  修改婚姻法应对明显侵占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规定制
止及相应的惩处措施。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隐匿、转
移财产或伪造债务,致使另一方得不到财产甚至背上债务的情况时有
发生。由于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文化教育状况等原因,承担损害后
果的大多是女方。广东江门市有一个女农民,其夫是某镇领导的儿子,
夫妻俩办了一个加油站,女方参与经营,后来,双方闹离婚,男方靠
关系出具假证明,将加油站原来的个体经营性质变为合伙经营,致使
女方无法分割财产。

  修改婚姻法应增加财产保全和法院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的条款。
在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取证难成为离婚案件财产分
割的突出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做妻子的大多无法掌握丈夫的经济收
入和财产经营状况,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或者即使知道共同财产,也
难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离婚时妻子所得的50%共同财产往往大打折扣,
有的不仅得不到财产,还要背上债务。

  因此修改婚姻法时,关于夫妻财产关系问题建议规定如下:夫妻
财产制度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特有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孳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由
一方继承、受遗赠或受赠的财产。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婚前财产
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载入婚姻登记档案。选择约定夫妻
财产制的,适用下列几种约定: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均归双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
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10年以上归双方所有。选择约定夫妻财产
制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载入婚姻登记档案。选择约
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婚后经夫妻双方协议可以变更或废止。一方要求
变更,另一方不同意的,从原约定。双方协议废止原约定的,适用法
定夫妻财产制。变更或废止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
向结婚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和分割,宜作如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
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在诉讼中请求法院调查
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第65条的
规定调查取证,一方将夫妻财产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的,分
割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帮
助一方实施上述行为或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
条的规定处罚。一方如果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申
请财产保全。

  福联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10月19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10/19/content
_69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