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支跨世纪的法官队伍
——“九五”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综述

本报特约记者 综河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既是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
内容。

  徒法不能自行。为了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在新的
形势下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改
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九五”期间,
人民法院始终把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作为目标,努力建
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
质的法院队伍,作为加强人民法院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并且取得了
十分显著的成效。

  打铁需要自身硬。加强队伍建设,首先要造就过硬的队伍。加强
政治思想教育和公正执法教育,整顿作风,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
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1997年4月,为了有效地解决少数
案件裁判不公、程序违法、久拖不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
院集中开展了执法大检查活动。1998年3月,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
部署,全国法院在执法大检查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了思想、作风、纪
律、组织的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在教育整顿活动中,各级法院以司法
公正为主线,针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突出问题,集中时间和
精力,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广泛接受公开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
见。全体干警紧紧围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一根本性问题,认真开
展了一次触及灵魂深处的宗旨教育、勤政廉政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
职业教育。教育整顿活动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提高了反对司法腐败的重
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了廉洁自律、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据统计,教育整顿期间,地方各
级法院共清退各种超标准、超范围多收费827万元,清退赞助费1103
万余元,拒收财物计3415万余元。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人员,对
202人追究了刑事责任,对1595人给予行政处分,对550人给予党纪处
分,还清退不合格人员4221人。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还直接查处了广
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宜乐受贿案,并以此作为反面教
材,进一步教育广大干警强化公正司法意识,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
好权。

  1999年5月,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
法院深入开展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
风教育,通过“三讲”教育,着重解决了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
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树立正确
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联系法院工作实
际,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坚持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的大讨论,进一步端正了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较好地解决了“为人
民掌好、用好审判权”这一根本性问题,增强了法院领导干部与党中
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建设好
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使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有了可靠的政
治保障和组织保障。

  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制度建设,完善自我监督机制,是搞好队伍
建设的必要措施。“九五”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从完善制度建设入手,
在全方位强化自我监督机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重要措施。如:制
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
院审判纪律处分(试行)》,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职务行为,强化全
国法院系统内部监督制约的基础性制度。建立督导员制度,以落实宪
法和法院组织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
院的审判工作”的规定,保证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最高法院的
重要决策的正确贯彻实施,加强与各高级法院的联系,进一步发挥最
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职能。颁布《关于贯
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一支高
素质法官队伍的若干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人民法
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制定《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强调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
民法院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以及
其他院领导还带头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在法院系统率先示范。
为完善诉讼费管理,制定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要求各
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
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同时严格实行全国统一的专
用票据,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防止了乱收费、搞提成、挪
用诉讼费等问题的发生。公布《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
干规定》,采取根本性措施,坚决防止和杜绝少数审判人员办人情案、
关系案、金钱案。实行领导检讨责任制,坚决查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凡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内发生两起法官贪
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向当地党委和人大
检讨责任的同时,要到最高人民法院检讨责任。去年,已有10位高级
人民法院院长主动或被要求到最高人民法院检讨了责任,按照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全国法院共追究了32名领导干部的责任。这些
规章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有如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使人民法院的队
伍建设与审判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为确保公正司法发挥了十分重要
的保障作用。

  改革、完善法官管理、选任和培训制度,对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具有积极而又重要的意义。“九五”期间,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各级
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审判人员的素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
原则和凡进必考的原则,从源头上严把进人关。实行全国统一的审判
员、助理审判员初任考试制度,实行法官等级评定工作,使法官的任
命和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广泛吸收人才,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行从优秀律师和其他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
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择优选任的做法,并进行了
有益的尝试。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了改革力度,在全
国范围内开展了审判长选任制度,公开选拔高素质的审判人员担任审
判长,不仅充分调动了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进一步促进全体
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九五”期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在摸索中不断发展前进,
在前进中不断改革创新,也取得了喜人的成绩。1997年,最高人民法
院在原来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基
础上成立了国家法官学院。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成立了或正在
积极筹建地方法官学院或培训机构。国家法官学院的成立,标志着人
民法院教育培训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最高
人民法院加大了在职法官的教育培训力度,确立了高级法官由国家法
官学院培训,其他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培训的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对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进行了轮训,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告申和
海事审判人员分别开展了专业培训,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三分之一的县
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庭长进行了轮训。全国法院还进一步完善上岗和晋
升培训制度,对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1000余名法官,依照法
定程序调离了审判工作岗位。据统计,国家法官学院先后举办了高级
法官的岗位培训、任职资格培训及各种专项培训近40期,已有来自全
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高级法官3000余人次接受了培
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190名院长也在国家法官学院接受了培训。各
省、市、自治区地方法官培训机构也积极采取措施,挖掘潜力,开展
岗位培训工作,为人民法院培养了一大批专门人才。此外,最高人民
法院还着手积极培养高水平的专业人才,通过和有关高等院校合作,
培养了硕士、博士研究生590人。从1998年开始,国家增设了在职人
员报考攻读硕士学位,使法院系统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由每年100
名左右增加为500名以上。最高人民法院还与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
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联合举办“双证班”,即高级法官资格培训兼
读法律硕士学位班,拓宽了人民法院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渠
道。

  积极开展“两满意”活动,树立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是人民法院
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全国法院积极开展
“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各级人民
法院和广大法官自觉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努
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树立文明办案、热情服务的良好形
象。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由
人民群众直接投票评选“十大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推动了“两
满意”活动的深入开展。据统计,“九五”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大力
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了队伍
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此外,“九五”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共授予
“全国十大杰出女法官”、“全国法院模范”、“全国青年法官标兵”
荣誉称号及一等功共近300人,全国法院模范集体、集体一等功近300
个,并进行了隆重表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树立了一批先进典型,
在法院系统进一步激发了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五年来,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迈上了一个新
的台阶。人民法官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精神面貌有了新的变化,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认真解决,法院队伍的形象有了明显转
变,法院的社会公信度更具有权威性。通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造
就了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跨世纪的法官队伍。它向人们昭示:新时期
的人民法官队伍,是一支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队伍,是
一支经得起任何考验、特别能战斗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
信赖的队伍。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10月13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0/10/13/00120001013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