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全国离婚案件情况简析
李 平
婚姻关系的解除对家庭和社会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受到民众的普
遍关注。自1980年婚姻法实行以来,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出现了
数量增加,在民事案件中比重减少,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上升等新
的特点。这些情况对于深入观察和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发展
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离婚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但增幅渐缓。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近二十年来,人民
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成倍增长,居高不下,1999年审理119.9万
件,比1980年的27.2万件翻了两番多,平均每年增长8.1%。
纵观离婚案件发展变化情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
1980年至1990年,主要特点是:案件大量上升,平均每年递增11.6%。
其间出现了1981年和1987年两个高峰期。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1年,
离婚案件增幅高达30%左右,出现了第一个高峰期。到1987年,离婚
案件出现了第二个高峰期,连续三年增幅在15%至20%之间,平均每
年增加10万余件。
第二个阶段是1991年至1999年,主要特点是:离婚案件稳步上升,
平均每年递增4.4%,没有明显大起大落。
近两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略有下降,估计近期不会出
现比较大的变化。
二、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每年减少一个百分点。
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在持续上升的同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
却逐年下降,1999年与1981年比较,减少了17.3个百分点,平均每年
减少近1个百分点。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从二分之一降到三
分之一左右。
八十年代初期,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是50%左右,八十年
代中期到九十年代中期,离婚案件比重在45%上下浮动。1995年以来,
离婚案件所占比重逐年减少,降至40%左右,1999年仅占34.1%,约
占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是建国五十年来的最低点。
民事案件的涉案范围逐步扩大,新类型案件大量起诉到法院,是
出现前述状况的主要原因。随着社会发展,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买卖、借贷、房地产、劳动争议、著作权、名誉
权等案件越来越多,婚姻家庭以外的民事案件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
例如,债务案件与1981年比较,平均每年增长29.7%,比离婚案件平
均增长水平(1981年以来平均每年增长7.1%)高出22.6个百分点,债
务案件在全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由1981年的1.9%增加到1999年的
40.2%。又如,城市居民住房逐步商品化,房地产案件五年平均增长
12.4%;劳动法实施五年来,劳动争议、劳动报酬案件平均增长25%。
这些案件大大超过了离婚案件的增长幅度。
三、协议离婚增幅较大,诉讼离婚仍占多数。
近二十年来,人们对离婚的看法逐步发生变化,相当一部分离婚
当事人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协议离婚数
量呈上升趋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民政统计历史资料》记载,
民政部门调解办理协议离婚的,由1980年18万对(1对即为1件),上升
到1999年47.7万对,平均每年递增5%以上。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八十年代初期,协议离婚的数量比诉讼离婚
略高或大体相当。但1983年以来,诉讼离婚案件数量就一直高于协议
离婚。尤其近几年,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家庭财产相对丰
富起来。有些家庭除了生活用品以外,还有大量现金及股票、字画等,
有的还持有股份和生产资料等。离婚时因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
难,不易分割,由此争执不下,到法院打官司,希望得到公正裁判。
还有的为妥善解决离婚中的房屋居住权、子女抚育权等棘手问题,而
选择法院解决离婚纠纷。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并且准予离婚的案件
比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要多三分之一。
四、我国离婚率在国际上处于低水平。
民政部公布的我国离婚率指标,是用某一年全国离婚人数与该年
全国总人口的比较而得出的比率。这是目前比较常用的计算方法,联
合国统计年鉴发布的离婚率就是采用这种计算方法。通过对总人口离
婚率的比较,可以反映在一定时期全国婚姻关系的变化程度和趋势。
目前,我国总人口离婚率明显增加,1980年为千分之0.7,1998
年为千分之1.91,基本上每年以近0.1个千分点攀升,但在国际上仍
处于低水平,尤其与发达国家相比低得更多。例如,1989年我国总人
口离婚率是千分之1.3。根据《联合国人口年鉴》1990年记载:1989
年千人离婚率日本是2.56;英国是5.72;加拿大是6.10;美国高达
9.4。又如,1998年我国总人口离婚率是千分之1.91,而据报刊不完
整资料反映,日本是3.88;英国是5.94;美国仍然是离婚率最高的国
家,达到8.88。
由于受城乡差别、民族区域和文化程度等因素影响,我国各地区
离婚率水平不平衡。1998年,黑龙江省、上海市离婚率较高,分别是
千分之4.05和4.03,超过日本;河北、山西等18个省、市、自治区大
体在1.5左右,低于全国水平;比较低的是江西和广西,均为1.15,
海南为0.85。
由此说明,我国的离婚率水平呈上升趋势,但中国人看重婚姻稳
定、家庭和睦的传统美德仍是主流,离婚率在国际上一直处于低水平。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是稳定的。
五、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发展和变化。
近几年,由于法院增加适用简易程序,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缩短,
八十年代久拖不决的现象明显减少。如果离婚诉讼当事人对财产纠纷
及抚育子女等问题没有争议,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
法院都能在短期内审结。1999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89万件案件,占
审结离婚案件的74%,其中绝大多数是在一个月内审结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不予离婚的仍占相当比例,约占40%左
右。在不准予离婚的案件中,经过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调解后不离婚
的占10%,作出判决不准离婚的占9%,撤回离婚诉讼请求的占20%,
驳回起诉和其他处理的占1%。审判人员审理离婚案件要反复做大量
工作,调解不离婚和撤诉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和好或有和好希望的。
这充分反映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
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法律规定,在维护当事人尤其
是妇女及无过错一方合法权益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增
加。1999年有5.5万件,比1992年的2.7万件增加一倍,平均每年递增
10.8%,上升幅度较高。这一现象反映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大量违
法婚姻的存在是造成家庭不稳定、离婚案件增加的原因之一。近几年
来,在广东等地出现的“包二奶”现象,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导致家庭破裂,对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消极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很
多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面
了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情况并作深入的分析,对修订我国婚姻
法,改革民事审判工作,都能起到一些重要参考和指导作用。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处干部)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10月03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0/10/03/00320001003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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