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全国离婚案件情况简析

李 平
  婚姻关系的解除对家庭和社会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受到民众的普

遍关注。自1980年婚姻法实行以来,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出现了

数量增加,在民事案件中比重减少,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上升等新

的特点。这些情况对于深入观察和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发展

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离婚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但增幅渐缓。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近二十年来,人民

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成倍增长,居高不下,1999年审理119.9万

件,比1980年的27.2万件翻了两番多,平均每年增长8.1%。



  纵观离婚案件发展变化情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

1980年至1990年,主要特点是:案件大量上升,平均每年递增11.6%。

其间出现了1981年和1987年两个高峰期。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1年,

离婚案件增幅高达30%左右,出现了第一个高峰期。到1987年,离婚

案件出现了第二个高峰期,连续三年增幅在15%至20%之间,平均每

年增加10万余件。



  第二个阶段是1991年至1999年,主要特点是:离婚案件稳步上升,

平均每年递增4.4%,没有明显大起大落。



  近两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略有下降,估计近期不会出

现比较大的变化。



  二、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每年减少一个百分点。



  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在持续上升的同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

却逐年下降,1999年与1981年比较,减少了17.3个百分点,平均每年

减少近1个百分点。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从二分之一降到三

分之一左右。



  八十年代初期,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是50%左右,八十年

代中期到九十年代中期,离婚案件比重在45%上下浮动。1995年以来,

离婚案件所占比重逐年减少,降至40%左右,1999年仅占34.1%,约

占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是建国五十年来的最低点。



  民事案件的涉案范围逐步扩大,新类型案件大量起诉到法院,是

出现前述状况的主要原因。随着社会发展,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买卖、借贷、房地产、劳动争议、著作权、名誉

权等案件越来越多,婚姻家庭以外的民事案件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

例如,债务案件与1981年比较,平均每年增长29.7%,比离婚案件平

均增长水平(1981年以来平均每年增长7.1%)高出22.6个百分点,债

务案件在全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由1981年的1.9%增加到1999年的

40.2%。又如,城市居民住房逐步商品化,房地产案件五年平均增长

12.4%;劳动法实施五年来,劳动争议、劳动报酬案件平均增长25%。

这些案件大大超过了离婚案件的增长幅度。



  三、协议离婚增幅较大,诉讼离婚仍占多数。



  近二十年来,人们对离婚的看法逐步发生变化,相当一部分离婚

当事人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协议离婚数

量呈上升趋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民政统计历史资料》记载,

民政部门调解办理协议离婚的,由1980年18万对(1对即为1件),上升

到1999年47.7万对,平均每年递增5%以上。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八十年代初期,协议离婚的数量比诉讼离婚

略高或大体相当。但1983年以来,诉讼离婚案件数量就一直高于协议

离婚。尤其近几年,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家庭财产相对丰

富起来。有些家庭除了生活用品以外,还有大量现金及股票、字画等,

有的还持有股份和生产资料等。离婚时因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

难,不易分割,由此争执不下,到法院打官司,希望得到公正裁判。

还有的为妥善解决离婚中的房屋居住权、子女抚育权等棘手问题,而

选择法院解决离婚纠纷。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并且准予离婚的案件

比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要多三分之一。



  四、我国离婚率在国际上处于低水平。



  民政部公布的我国离婚率指标,是用某一年全国离婚人数与该年

全国总人口的比较而得出的比率。这是目前比较常用的计算方法,联

合国统计年鉴发布的离婚率就是采用这种计算方法。通过对总人口离

婚率的比较,可以反映在一定时期全国婚姻关系的变化程度和趋势。



  目前,我国总人口离婚率明显增加,1980年为千分之0.7,1998

年为千分之1.91,基本上每年以近0.1个千分点攀升,但在国际上仍

处于低水平,尤其与发达国家相比低得更多。例如,1989年我国总人

口离婚率是千分之1.3。根据《联合国人口年鉴》1990年记载:1989

年千人离婚率日本是2.56;英国是5.72;加拿大是6.10;美国高达

9.4。又如,1998年我国总人口离婚率是千分之1.91,而据报刊不完

整资料反映,日本是3.88;英国是5.94;美国仍然是离婚率最高的国

家,达到8.88。



  由于受城乡差别、民族区域和文化程度等因素影响,我国各地区

离婚率水平不平衡。1998年,黑龙江省、上海市离婚率较高,分别是

千分之4.05和4.03,超过日本;河北、山西等18个省、市、自治区大

体在1.5左右,低于全国水平;比较低的是江西和广西,均为1.15,

海南为0.85。



  由此说明,我国的离婚率水平呈上升趋势,但中国人看重婚姻稳

定、家庭和睦的传统美德仍是主流,离婚率在国际上一直处于低水平。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是稳定的。



  五、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发展和变化。



  近几年,由于法院增加适用简易程序,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缩短,

八十年代久拖不决的现象明显减少。如果离婚诉讼当事人对财产纠纷

及抚育子女等问题没有争议,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

法院都能在短期内审结。1999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89万件案件,占

审结离婚案件的74%,其中绝大多数是在一个月内审结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不予离婚的仍占相当比例,约占40%左

右。在不准予离婚的案件中,经过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调解后不离婚

的占10%,作出判决不准离婚的占9%,撤回离婚诉讼请求的占20%,

驳回起诉和其他处理的占1%。审判人员审理离婚案件要反复做大量

工作,调解不离婚和撤诉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和好或有和好希望的。

这充分反映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

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法律规定,在维护当事人尤其

是妇女及无过错一方合法权益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增

加。1999年有5.5万件,比1992年的2.7万件增加一倍,平均每年递增

10.8%,上升幅度较高。这一现象反映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大量违

法婚姻的存在是造成家庭不稳定、离婚案件增加的原因之一。近几年

来,在广东等地出现的“包二奶”现象,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导致家庭破裂,对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消极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很

多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面

了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情况并作深入的分析,对修订我国婚姻

法,改革民事审判工作,都能起到一些重要参考和指导作用。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处干部)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10月03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0/10/03/003200010030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