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启示录
——写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周年之际

本报记者 王伟
           了不起的历史跨越

  国家兴、民族兴、法制必兴。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出台。1990年10月1日,这部法律正
式实施,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
标志,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说,在中国开展行政审判是一个了不起的历
史跨越。

  河南省是最早开展行政审判的省份之一,早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
颁布之前,河南就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开展行政审判的5个试点省
份之一。

  10年来,该省法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10万余件,约占全国的六
分之一。据该省高院统计,在已审结的行政案件中,原告的胜诉率为
46.82%;被告的胜诉率为49.69%;作其他处理的占3.49%。近几年
来,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局面日益活跃,诉讼到法院的行政案件类型也
逐年增多,由起初的土地、公安、工商等20余类,发展到目前的包括
教育、财政、农民负担等50余类,几乎涉及到了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
不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尤其注意受理新类型案件和影响大、社会
各界比较关注的大案要案,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扩展;不少法院将政府
部门长期未能解决的老大难案件引入诉讼轨道,并依据法律予以妥善
处理,较好地解决了行政争议,消除了矛盾,服务了经济建设和社会
稳定。10年来,全省法院不断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注意从行政审
判工作的特点出发,配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受过法律专业教
育,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的法官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目前,全省从事行
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已达800余人。在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的同时,
全省法院还大力推进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使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较好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有力地支持和促
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维护了依法
行政的权威。

  行政诉讼法的作用之一就是划定行政职权范围,阻止行政机关越
权行事,为公民提供司法救济。从政治的角度讲,它一方面给我国的
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确保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
另一方面,它通过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
的繁荣与发展。青年学者陈端洪对行政诉讼法的法律功能、文化功能、
民主制度功能曾有独到的分析。他认为行政诉讼中公民人格与政府法
律人格的对峙,可以排除百姓的怨气与苦楚,消除行政系统的病毒,
使行政系统更有效地运转,使百姓安居乐业,社会太平。

          “民告官”离你有多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过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已经经历过行政诉
讼的原告群体中,农民占60.1%,其次分别是工人、商人和干部。而
在这些群体中的农民和工人中,尚有近一半的人在诉讼前对行政诉讼
制度一无所知,他们大都是在往来奔波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过程中撞上
了行政诉讼这一救济途径的。这表明,行政诉讼制度尚未深入民众的
生活,行政诉讼法的普及程度仍然有待提高。这对一部已经颁布实施
十年的法律不得不说是一份缺憾。

  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一些宣传活动在某些地方受到来自行政机
关的阻力,使得宣传不能广泛进行。有些官员认为,这种宣传是挑动
百姓告政府,是故意制造不安定因素,给行政机关找麻烦;有的还认
为行政诉讼会使行政机关丧失威信等等。这些无疑妨碍了行政诉讼法
的宣传力度,影响了民众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了解。加之中国几千年的
封建历史,“民不与官斗”成了中国老百姓信奉的千古信条。这一切
都使得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不彻底。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虽然确立较晚,但作为对地位处于弱势的相
对人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她的立法精神和运作原则并不比西方国家
落后,甚至有些原则更具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在行政诉讼中,人
民法院主要是对被告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要证
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必须由自己来承担举证责任等等。合法性审查原
则,是一种绝对意义上的只对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说
无论原告的行为是否正确,只要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错误,人民法
院都应当裁定被告撤销其行政行为。由于原告在诉讼中对抗的是政府
机关,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因此,对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原告不承
担举证责任,这有别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行政诉讼
中,原、被告之间是一种真正意义上平等的法律人格的对峙。

  任何一个国家,其民主法制建设都要经历一个或长或短的历史进
程,处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每一个人,都应该有一份崇尚法律文明的
使命,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够掌握并运用好行政诉讼法,并积极主动
地去普及这部法律,让更多的人学会并运用这部法律,那么,加快我
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将不再是一句空话。

          法律要真正运作起来

  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把法律区分为书本上的法律和
实际运作中的法律,他强调只有实际运作中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开辟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代,
有着伟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然而行政诉讼法运作10年来,
其光景并不尽如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目前在我国,个人和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意识障碍。
从个人的角度讲,一方面个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个自治主体,是国
家权利的源泉,而在习惯的支配下将自己的主观自由归顺于权力;另
一方面是公民一旦进入诉讼,缺乏根本的安全保障。一方面,诉讼过
程中被告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公民的诉讼权利难以全面实现,另一
方面个别被告事后报复、变相加重处罚,使得原告赢了行政诉讼,却
落个更惨的结局,这就难免人们会把与政府进行诉讼比喻成是拿鸡蛋
碰石头,“民不与官斗”似乎才是颠扑不破的习惯法。

  从政府的角度讲,政府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种法律人格,仍遵从
神话思维,从自身求得合法性,因而守法意识淡薄;没有牢固树立人
道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民主宪政的基本理念,在这种心理驱
使下,个人如何可能与政府对峙呢?其次,是人民法院司法的依附性。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这是宪
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然而我国目前司法体制的现状是法院
的人、财、物,都要受制于其他机构,这从客观上造成人民法院的审
判工作很难超脱于当地党、政部门之外。

  再次,目前我国地方性立法的混乱,也给行政审判带来了迷茫和
困惑。由于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在某些条款上存在着与国家法律规范的
矛盾甚至对立和冲突,往往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处于两难
境地,显得无所适从。

  我们不难看出要想真正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加强法制宣
传和教育,破除个人和政府的意识障碍固然重要,但其根本的出路还
在于我国司法体制乃至国家政治制度整体的改革;在于尽快提高法官
自身素质,确立法官独立的品格,树立法治的权威性;在于国家立法
的统一化,在于宪法的法律化,在于民权保障制度的真正确立。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9月28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0/09/28/002200009280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