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期间制定法律64件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5件 本报讯(记者吴坤) “九五”期间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黄金 时期。从1996年3月至今,除宪法修改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99件,其中法律6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 决定35件(包括5件法律解释)。这批重要法律的制定,为到2010年 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 员会副主任乔晓阳介绍,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 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纲要》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 并要求“继续制定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按照这 一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加强立法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做到了立法与改革和发展决策相一致,取得了巨大成就。 “九五”期间最重要的立法成果,是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 次会议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总结近年来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实践经验,对宪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修改,使宪法更加符 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更加富有时代精神。 “九五”期间的立法工作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 民当家作主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为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 国先后制定了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 决定和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为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对村委 会组织法(试行)进行修订,制定了正式的村委会组织法;为促进依 法行政,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为充分发挥 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规范律师活动,对律师条例 进行修订,制定了律师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在“九五”期间得到加强。在规范市场主 体方面,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 法;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对专利法、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改,并制 定了合同法、证券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拍卖法;在加强宏观调 控方面,先后对海关法、个人所得税法、统计法、会计法进行了修改; 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方面,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职业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在促进重点产业振兴和发展方面,制定了种子法、煤炭 法、公路法、建筑法、乡镇企业法;在加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 先后对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节约能源法、气象法、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动物防疫法。 此外,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方面,四年多来制定了国防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香港驻军法、澳门驻军法、人民防空法。在 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先后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 了统一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又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了关于惩治骗 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和枪支管理法。 乔晓阳指出,这一时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针对改 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加大了对原有法律的修改力度。 在此期间制定的64件法律中,有24件是对原有法律的修改,占三分之 一强。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9月21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09/21/content_ 5578.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