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制建设步入新时期
——访广州市海事法院院长金正佳

本报记者 王玫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海事审判发展迅速,受到各国法
律界、航运界和贸易界的关注。据统计,自1984年至1999年底,我国
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事海商案件3万余件,其中涉外案件约5000件,案
件的当事人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事诉讼目前已在司法领域占有
重要的地位。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开始施行,它标志着中国的海事审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为
此,记者近日采访了广州市海事法院院长金正佳。

  记者:请您谈谈制定特别程序法的意义。

  金正佳:我国是一个海洋和航运大国,船舶总吨位居世界第五。
目前,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巴拿马、新加坡等主要海运国
家为适应对外贸易和航运的需要,在制定了民事诉讼法之后,大都制
定了不同形式的海事诉讼特别法或专门程序法。随着香港、澳门的回
归,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的海上运输事业和海洋
的开发和利用事业都将会有进一步的发展,各种类型的海上经济活动
也会更加兴旺。制定一部符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需要,又与国际海事
处理规范相适应的海事诉讼程序法,对于促进海运和对外经贸事业的
发展,改革开放,维护国家利益,体现我国的海洋大国地位,都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特别程序法?其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金正佳:一、制定特别程序法是保障海商法实施的需要。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特点,科学地吸收了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最新国际海事立法原则,是一
部先进的法律,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赞誉。认真贯彻实施海商法,必
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程序性法律。海商法借鉴国际惯例和最新国际海
事立法内容,规定了诸如船舶优先权制度、船舶抵押权制度、海事赔
偿责任限制制度、共同海损制度、船舶优先权催告制度、船舶碰撞过
失责任原则、海难救助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等。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实
施这些先进的海事法律制度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范。应当尽快制定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相配套,使海事法院实施海
商法在程序方面有法可依。

  二、制定特别程序法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要求。

  我国加入的一些有关海事方面的国际公约大多是实体性内容的规
定,有关的程序性问题需要缔约国国内法予以规定。如我国参加的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对设立油污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规定。要保证公约的实施,国内法制定相配套的
程序性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有关程序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
要求缔约国有明确的海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扣押船舶是海事诉讼中
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急需制定有关扣押船舶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三、制定特别程序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必要补充。

  海事诉讼属民事诉讼的范畴,海事案件主要涉及船舶、运输、海
洋开发利用或相关领域中的民商事纠纷。海事审判实践表明,民事诉
讼法不能完全满足海事诉讼的需要,有些规定还制约了海事审判特殊
程序的适用。

  为了解决海事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制定了
《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强制拍卖
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关于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的具体规
定》等司法解释性文件。这些专门用于海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在民
事诉讼法对海事诉讼程序没有规范的情况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
是,随着海事审判实践的迅速发展,新的程序问题层出不穷,而最高
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审判的程序性规定,已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
。从立法规范化的角度看,有关海事诉讼的程序性规范,应当以法律
的形式确立,这样才能体现海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规范化和严肃性。

  记者:特别程序法具有哪些特点?

  金正佳:一、特别程序法是民诉法的特别法。

  海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仍然遵循民诉法的基本原则。特别
程序法是对民诉法的补充。民诉法已有规定的,特别程序法不作规定。
从执行法律的角度讲,民诉法是普通法,特别程序法是特别法。特别
程序法第二条体现了特别法优先的原则,该法作为特殊的民事诉讼规
范,是对民诉法的必要补充和发展。

  二、特别程序法充分体现了海事诉讼的特点。

  海事案件具有专业技术性强、涉外因素复杂、相关因素繁多等特
点。特别程序法的各章节就是在考虑海事诉讼特点的基础上所作的特
别规定,如在确定管辖时,在传统的民事诉讼管辖联系点外,增加了
一些有海事特点的联系点,如船籍港、转运港、交船港、还船港、船
员登船港和离船港、船舶扣押地等,大大方便了海事诉讼。在海事审
判程序中针对船舶碰撞事故的证据易失性和航海记录易被伪造的特点,
规定了证据交换和保密制度:考虑到海损事故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关
联性及共同海损理算的技术性,对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作了特别规定,
对同一海损事故引起的相关案件,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科学地吸收了国际海事诉讼立法的优秀成果。

  在国际海事法制的统一化进程中,我国海事立法非常注重与国际
接轨,以开放的姿态,认真考查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和其他国家的优秀
立法成果。如海诉法对扣押船舶的规定基本上是参照1999年扣船公约
的内容,海事强制令是借鉴了普通法系中禁令(injunction)的内涵,
拓展了我国法律的救济手段。对于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和海事
证据保全,法院均要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能主动作出,强化了
当事人主义,体现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9月20日。
http://www.rmfyb.com.cn/html/2000/09/20/003200009200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