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改反革命罪名的风波
──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16)

侯国云 李然
  李然(以下简称李):侯老师,关于更改反革命罪名的争议,在
全国甚至在海外都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听说你是这场争议的主要参与
者,能否清你就这一争议的前因后果向大家作些介绍,并谈谈你对这
一争议的看法和体会?

  侯国云(以下简称候)*1:关于更改反革命罪名的争议,从宏观
角度讲,可以说是由1989年的政治风波引起的。因为在这之前,关于
更改反革命罪名的问题,没有人提出异议,所以在1988年的《刑法修
订草案》中就已经改过来了。但由于当年把这次事件定性为反革命暴
乱,于是,人们对应否更改反革命罪名的问题便产生了怀疑,“有人
断然认为反革命暴乱的定性说明了取消反革命罪之议错了,甚至把更
改反革命罪名的建议说成是资产阶级自臼化思潮在刑法学研究中的突
出表现”,*2一时间(即1989年下半年至1990年上半年).关于更改
反革命罪名的呼声停息了,原来主张更改的同志也保持沉默了,相反,
反对更改反革命罪名的呼声倒开始出现了。

  李:1989年的政治风波之后,你第一个写文章继续主张更改反革
命罪名,思想上有没有顾虑?

  侯:在当时的背景下,继续主张更改反革命罪名,的确有一定的
风险。但我认为,更改反革命罪名的建议,是一个学术问题,我不相
信因为提出这个学术问题便会被打成反革命或者被打成资产阶级自由
化,因为我相信反右和“文化革命”时期那种乱扣帽子、乱抓辫子的
社会环境已经不存在了。因此,写那篇文章时虽有一点顾虑,但很快
就打消了。

  李:你那篇文章发表之后,是否引起了争议?

  侯:那篇文章没有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当时首先是作为年
会论文提交给1989年在上海召开的全国刑法学研讨会的。会上虽然得
到了绝大多数与会者的支持,但没有一家公开发行的期刊敢于发表,
后来,被陕西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内参》和华东政法学院主办的
《法治通讯》两家内部刊物同时发表。其中一家在发表前征求过我的
意见;另一家没有征求我的意见。由于这篇文章没有公开发表,也就
没有引起争议。

  李:当年在刑法学研讨会上海年会上提交的论文中,有没有反对
更改反革命罪名的文章?

  侯:只有一篇,是内蒙一位同志写的,标题是《对反革命罪存废
的再认识》,也没有公开发表。这篇文章虽然主张继续保留反革命罪
名,但完全是从学术角度讲的,而且文章中明确表示不赞成“对学术
见解乱扣无任何说服力的帽子”。因此,这篇文章没有引起人们的任
何反感,也没有引起争议。

  李:期刊上公开发表关于更改反革命罪名的文章是从什么时候开
始的?

  侯:是从1990年春天开始的。最先公开发表的是反对更改反革命
罪名的文章,一篇是在《政法论坛》1990年第2期上发表的,名为
《一个危险的抉择——对刑法上取消反革命罪之我见》;另一篇发表
在南方某刊物上(标题和刊物名称都记不清了)。

  李:刚才你说关于更改反革命罪名的争议,从宏观角度讲是由89
年的政治风波引起的,那么从微观角度讲是由什么引起的呢?

  侯:从微观角度讲,应当说这场争议就是由《一个危险的抉择》
(以下简称《危险》)那篇文章引起的了。

  李:为什么《危险》会引起一场争议呢?

  侯:这是因为《危险》不完全是从学术角度而主要是从政治角度
来评断更改反革命罪名的政治后果的,整篇文章都颇有阶级斗争的火
药味,对不同的学术观点扣了一些政治性帽子,这就不能不引起人们
的争议了。

  李:你能谈谈《危险》一文的主要观点吗?

  侯:由我来概述《危险》一文的观点不合适,你可以自己去看、
去评断。不过,我记得《危险》中有这样一句话:“在当前国际国内
形势下,取消刑法上的反革命罪是一个危险的抉择,它必将极大地削
弱我们同反革命的斗争,从而给人民民主专政带来危害”。*3我想这
句话可以说就是《危险》一文的中心思想了。作这样的判断,是作者
的自由,可以作为一家之育参与学术争鸣,但问题在于,实际上谁也
没有主张取消反革命罪,大家只是主张更改反革命罪名罢了。《危险》
一文说“许多同志提出了取消反革命罪的主张”,这是对多数人的意
见的曲解。若讲《危险》的具体观点的话,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
刑法的锋芒首先应指向反革命分子和反术命罪行,若取消反革命罪,
就模糊了刑法对敌专政的锋芒所向。 (2)反革命罪是一个严格的法
律概念,不能用其他的罪名取代之。 (3)只有保留反革命罪,才能
真正保证一国两制的实现” (4)反革命目的难以认定,不能成为更
改反革命罪名的理由。 (5)要立足于中国国情,不能盲目追随国外。

  李:你认为这些观点能否站得住脚?

  侯:问题不在于观点如何,即使观点本身站不住脚,但只要从学
术角度讲,那也是允许的。那篇文章的问题不在于观点如何,而是在
于他的前提是以一个并不存在的观点(“取消反革命罪”)为靶子,
而且对不同的观点打棍子、扣帽于。读那篇文章,很容易使人想起30
年前那类大批判的文章,好象要把持不同意见的人都置于或推到敌对
的位置上。不仅如此,文章中还多次曲解他人的观点,甚至讥讽挖苦,
不一而足。

  李:你能举几个例子吗?

  侯:比如,认为刑法上取消反革命罪名是“一个危险的抉择”,
会“给人民民主专政带来危害”,“混淆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以
阶级斗争为纲’的原则界限”,“必将极大地削弱我们同反革命的斗
争”,“客观上适应了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需要”,“模糊了刑法对敌
专政的锋芒所向,麻痹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反革命罪的警惕性”,“只
能把我国的刑事立法引人歧途”,“企图以取消反革命罪来解决引渡
问题,只不过是天真的幻想”等等。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文章竟把刑
法学界要求更改反革命罪名的意见和方励之等人在美国发表的什么
“宣言”相提并论,并提出了一个暗设杀机的疑问:“多年来我们根
据和运用我国刑法上明文规定的反革命概念依法判处了成千上万的反
革命罪犯,现在反而说它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了,这意味着什么呢?
我想,每一个严肃思考问题的人,是不难得出正确结论的”。这句话
里明显地暗含着阶级斗争的火药味,要是在大批判那个年代,这句话
足可以让人不寒而栗。

  李:据我所知,这篇又章发表之后,在刑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
响,你能就这方面的情况作些介绍吗?

  侯:可以说在整个法学界(不仅仅是刑法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
不少刑法学家对这筒文章所提出的论点尤其是论辩方式,不仅仅是持
反对态度,而且几乎是一种愤慨和厌恶的态度。大家认为,十一届三
中全会之后,在全党的工作重心早已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
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情况下,仍然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老调来
写此种大批判性的文章,实际上是想把持不同学术意见者置于敌对的
立场上,给予政治上的挞伐。因此,在这篇文章发表不久,与其意见
相左的文章便也开始公开发表了,关于更改反革命罪名的争议便由此
开始了。

  李:那么,公开发表的与《危险》一文观点相左的文章都有哪些
呢?

  侯:这样的文章大概有五六篇,其中有两篇是专门反驳《危险》
的,其他数篇只是从正面阐述更改反革命罪名的必要性。第一篇是梁
华仁和周荣生发表在《政法论坛》1990年第 4期上的《论反革命罪名
的修改》,这篇文章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更改反革命罪名的必要性和重
要性。接着,王勇博上在《政法论坛》1991年第 2期上以《“危险”
何在?——与〈一个危险的抉择〉作者商榷》为题发表文章,对《危
险》一文进行了全面的反驳。再接着,我又在《政法论坛》1991年第
3期上以《一个科学的抉抒——与XXX教授商榷》为题发表文章,也对
《危险》一文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反驳。此外.在其他刊物上也有类
似的文章发表。

  李:你主要是从哪几个方面对《危险》一文进行反驳的?

  侯:我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反驳。第一,针对《危险》一文认
为“‘反革命罪’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的观点,我详细论证了反
革命罪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指出反革命罪虽然由于被规定在法
律中而成为一个法律概念,但它决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从本质
上讲,它仍然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且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我还指出,
“反革命”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且它的内涵和外延具有极大的不
确定性和历史变异性,这是因为,“反革命”是一个在政治斗争中产
生并为政治斗争服务的概念,是一定的政治力量对与其相对立的另一
政治力量的称谓,而且政治力量和政治立场是可以改变的。由于“反
革命”是一个政治概念,那么由它转化过来的“反革命罪”就不可能
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第二,针对《危险》一文认为只有在刑法中
规定反革命罪,“才能真正保证一国两制的实现”的观点,我详细论
证了反革命罪与一国两制的矛盾。指出,在一国两制实现之后,对于
企图颠覆港澳台资本主义制度的行为,无论是否定反革命罪,都将存
在无法解决的矛盾,而且极不利于一国两制的实现。第三,针对《危
险》一文认为反革命目的难以认定不能成为更改反革命罪名的理由,
并认为删除反革命目的就是排除犯罪的主观因素。容易混淆两类不同
性质的矛盾,甚至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的观点,我详细论证了它在论
述上的自相矛盾之处,并指出,犯罪的主观因素主要是指犯罪的故意、
过失,目的只是主观因素中的一部分,因此,删除反革命的犯罪目的
,决不等于排除了犯罪的主观因素。况且,反右、“文化大革命”、
1976年天安门的“四五运动”等一系列事件,都足以证明,刑法中规
定反革命目的,并不是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灵丹妙药。此外,我
还指出,刑法中沿用反革命罪名,不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不
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等等。

  李:王勇博士在《危险何在》一文里是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反驳的?

  侯:他在文章中主要谈了以下三个问题:(1)取消反革命罪罪
名不等于取消反革命罪。针对《危险》一文认为取消反革命罪名就是
取消反革命罪的观点,王勇、博士指出,“取消反革命罪的罪名,并
不是要把现行刑法(实指1979年刑法)‘反革命罪’一章的所有犯罪
一锅端走,更准确他说,是要对反革命罪的形式作一修改,即以危害
国家安全罪的罪名取代反革命罪的章目罪名或类罪名,并对这一章的
内容作一些必要的技术上的调整,以使章目罪名更加准确地反映其章
目下的具体罪名,使形式更贴切于内容;(2)取消反革命罪罪名不
但不会削弱甚至更有利于对敌斗争。针对《危险》一文认为取消反革
命罪名“必将极大地削弱我们同反革命的斗争”,“客观上适应了国
内外敌对势力的需要”的观点,王勇博士指出,取消反革命罪只能是
“更有利于我们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敌人作斗争,并保
障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害。因为取消反革
命罪名,使刑法在用词上和体系结构上更趋科学,将更加便于司法机
关同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作斗争”,而且更适应国际对敌斗争的需要,
也有利于促进‘一国两制’原则的实现;(3)关于刑法打击重点转
移的问题。针对《危险》一文认为把刑法打击重点由反革命罪转移到
经济犯罪是“阶级斗争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的观点,王勇博士指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已宣布,我国的阶级关系已经发生质的变化,
地主阶级和宫农阶级已经消灭,资本家阶级也已不再存在,全党工作
的重心已经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所以,把经济犯罪作为重点来打击,是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建
设的需要的,是与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任务相吻合的”。况且,
我们主张“把经济犯罪作为刑法的打击重点,并不是不要同敌对的反
革命分子作斗争,更不是要放弃阶级斗争和对敌专政,而是要强调打
击经济犯罪在当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引起人们对这个问题的重视;
(4)反革命罪是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针对《危险》一文认为反革
命罪是严格的法律概念的观点,王勇博士指出:“反革命一词在过去
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在目前就不那么严格了”。“在新民主主
义革命和解放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由于革命的打击对象主要就
是反革命的敌人,所以刑事立法上使用反革命一词来代表敌对分子,
是十分恰当和科学的。但是,当革命的政权已经稳固,国家已趋于安
定的时候,再使用‘反革命,一词就显得不很恰当了”。

  李:你觉得王勇博士的这篇论文和你的那篇《一个科学的抉择》,
是否驳倒了《危险》一文中的观点呢?

  侯:我和王勇博士的观点可以说是反映了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
的观点,也得到了绝大多数刑法学家的支持。因为,我们两人在文章
中都是讲事实摆道理,以理服人,没有采用扣帽子、打棍子或者讽刺、
挖苦的手法。至于说是否驳倒了《危险》一文中的观点,如果只是从
纯学术观点考虑,各种观点都可以争鸣或保留,不一定说谁驳倒了谁,
这要由历史和实践去作结论。

  李:据我所知,你和曹子丹教授还在《中国法学》1991年第 2期
上发表了《论将‘反革命罪’易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一文,你
能谈谈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吗?

  侯:这篇文章是应《中国法学》编辑部特约而写的。1991年 1月
中央提出修改反革命罪,并要求尽快进行。为了配合理论上的宣传,
《中国法学》编辑部决定编发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论文章,邀请曹
子丹教授和我作为这篇文章的撰稿人。

  李:你和曹教授在这篇文章中都讲了哪些主要观点?

  侯:这篇文章共讲了以下四个内容: (1)将反革命罪易名为危
害国家安全罪,更能准确反映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2)将反革命
罪易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利于国际司法协助和引渡罪犯; (3)
将反革命罪易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删去反革命目的的规定,有利
于对具体犯罪性质的认定; (4)将反革命罪易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有利于一国两制的实现。

  李:这篇文章是否标志着关于更改反革命罪名的争议的终结?

  侯:我看也可以这么说。因为在这篇文章之后,关于应否更改反
革命罪名的文章,除了《法制日报》上有过一篇短文之外,较大的文
章就不再出现了。但真正权威的结论还是由党中央和立法机关作出的。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的《镜报月刊》在1991年12月号上也刊载
了一篇关于修改反革命罪的文章,标题是《修改反革命罪与一国两制
问题》。内中也曾提到了大陆关于更改反革命罪名的争议,并对《危
险》一文中的一些观点进行了反驳。

  李:你能谈谈对这场争议的感想和评价吗?

  侯: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有不少人对“是否真的有必要更改反
革命罪名”产生了疑问,而正是这场争议又使不少人消除了这种疑问,
因此,我认为这场争议的效果是比较好的,它对于最终将反革命罪更
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
害国家安全罪,在刑事立法上又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的进步。因此,
可以肯定他说,这场争议是很有意义的。

  谈到对这场争议的感想,有一点我倒是颇有感触,这就是关于学
术争论的文风问题。我想,对于任何一个学术问题,都是可以有争论
的。通过争论,使问题更加明确,观点趋向一致,这对学术的发展很
有好处。但在争论的时候应当注意文风问题,不能唯我独左,唯我正
确,借势压人。在我国传统上,“文以载道”可以说是土大夫们的共
同目标。就文如何载道亦即文风而言,先秦诸子可以说是八仙过海,
异彩纷呈。然而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讲道理,讲究以理服人。孔子
在博人以文、约人以札时,也颇注重循循善诱,决不会以势压人。我
以为这是我们先辈留下的最值得承继的遗产之一。前几年,刑法学界
就反革命罪的修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见仁见智,观点上有些差
异,本是学术讨论中的常事。通过平等的、心平气和的讨论和商榷,
许多问题是可以取得共识的,即使不能最终求同,那么存异也是允许
的,因为学术讨论毕竟不是外交谈判,原本就不以达成协议为目的。
但我们读《危险》一文,立即就被笼罩在一种政治斗争的氛围里,仿
佛又回到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那个大批判的年代。我认为,这样的文
风不仅无助于增强论辩的力量,更有伤学术是非与政治是非的界限,
不要随便回到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那个大批判的年代的文风上,乱扣政
治帽子,乱打政治棍子。作为一名学者,更不应当牺牲真理去适应一
时的、不正当的政治需要,这是我们作为学者必须具有的政治操守。
当然,我上面所谈的只是就事论事的总结经验教训而已。在那场政治
风波后形成的政治气候下,一时有所失误,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不
是以一概全,不是以一篇文章去评断一个人。

  *1侯国云同志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顾问,著有《经济往来的法定方式》、《刑法的修改与完善》、《过
失犯罪论》、《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等书。

  *2转引自陕西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内参》,1989年第6期第34
页。

  *3参见《政法论坛》1990年第2期第69页。

  说明:* 本文引自《法学》杂志1998年第9期。
     **本文由野山闲水扫描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