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零口供”震动中国司法界
  今年8月初,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经三易其稿、多方
推敲,推出了《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即在
中国司法界引起震动,究其原因,正是因为“零口供”规则之一便是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允许其做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
一直为国内司法界所争论并关注的“沉默权”,首次拂去朦胧的面纱,
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中国的司法规章里。

  什么是“零口供”

  “零口供”这一概念的通俗解释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
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
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这一办案程序一改
以往中国刑事诉讼中先认定有罪,再查找证据加以证明的办案规矩,
即从“宁可信其有”转化为“宁可信其无”。

  这一做法,代表着传统中国司法观念的转变,不再将口供作为司
法机关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重点,而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据悉,“零口供”的提出也经过了长期的酝酿。在办案实践中,
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和对证据的运用能力较低是许多司法人员的切肤
感受。不择手段地取得有罪口供更被一些办案人员视作破案的关键。
1997年,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便开始针对这些问题做尝试性改革,
1998年初,“零口供”的概念正式提出。今年5月,该院“零口供”
的第一稿出台,并得到了辽宁省检察院的重视。

  “零口供”如何办案

  早在1999年,顺城区检察院就曾尝试着用“零口供”原则办案,
证明了其可行性和科学性。

  这是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将邻家一妇女骗至某处强奸。
在讯问中,刘某称并非强奸,而是通奸,他和该妇女早有暧昧关系。
检察官按“零口供”原则,先假设刘所说为实,即通奸事实成立,让
其举证。刘称他与被害人通奸之事,家人早已知晓,且曾为此召开过
家庭会议。刘还说某日曾与被害人看过电影,检察官假设上述是事实,
并着手调查。经查,刘的家人根本不知道通奸之事,而按刘提供的时
间地点,所说影院那几天根本未上映刘所说的影片,从而将刘的无罪
辩解排除,刘在证据面前终于认罪。

  “零口供”与沉默权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的“零口供”规则,引起各方瞩目的其
中一要点便是提出了“沉默权”问题,在司法规章中出现“讯问犯罪
嫌疑人时,允许其沉默”在中国尚属首次。以往,我们在看港台、海
外警匪片时,常会看到这样的镜头: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大喊“你有权
保持沉默……”而在中国,自建国以来沿用几十年的警语都是“坦白
从宽,抗拒从严”,所以,在1999年底,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局第一次
将这句话从派出所审讯时的墙上涂隐去时,还曾引起了轩然大波。

  然而,事实上,在中国“人皆纳罕”的沉默权在世界各国早已被
确立为基本的法律原则,也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重要内容,并
逐渐演变成了具有世界意义的优秀诉讼文化。作为一个人,无论是有
罪之人还是无罪之人,他有面对指证,开口说话或不开口说话的权利。
基于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中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
迫承认犯罪。”即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原则,犯罪嫌
疑人具有陈述自由权,即沉默的权利、拒绝供述的权利、辩解的权利
等。

  而在我国,长期以来,“无罪推定”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大禁
区,“沉默权”更是空白。直到1996年3月,新修订并获全国人大通
过的《刑事诉讼法》终于迈出关键一步,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
则之精髓,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而就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法律界有关人士提出了将“沉默权”写
进刑诉法的观点,从而引起激烈的争论。最后,反对的意见压过了赞
同的意见,沉默权没有被写入新刑诉法。“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
提问,必须如实回答。”这是新刑诉法第93条的规定。这也是中国法
律的现状:尚不承认沉默权。

  但新刑诉法毕竟有了很大的完善与进步。“重证据轻口供”观念
贯穿于其中。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提出的“零口供”规则也恰
与之吻合。

  前景

  几年来,中国法律界对沉默权的争论一直未平息,两方不同的意
见主要是:主张在立法中确立沉默权的学者认为,确立沉默权是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后的大势所趋,其最大的好处是可根治多年来屡禁
不止的刑讯逼供行为。反对者则认为,沉默权一旦确立,会让不法之
徒以沉默对抗正义的审判,使之逍遥法外。这是因为我国刑事侦查手
段和技术还很落后,破案的主要手段还是依靠讯问嫌疑人、录取口供。
如果不顾国情而提倡沉默权,将不利于公安机关破案和法院定罪。

  争论仍在进行,但一切司法的进步都是受到期待与欢迎的。1998
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前述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即认可了其中关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而这
一规定与沉默权的精神是一致的。有关人士认为,在不久的将来,我
国一旦被批准加入该条约,就可能将其确立为法律原则。

  而在不久前于湖北召开的全国刑事技术工作会议,则一再强调将
在资金、技术、设备上向办案一线倾斜,确保办案人员能够准确、及
时地侦查取证。一旦司法实践的水平不断提高,沉默权原则就具备了
在实践中操作的基础,中国法律承认沉默权也就为时不远了。

               本报记者 江雪 周秦  

  注:引自华商报200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