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彩票之争
——福建省上杭县福利彩票兑奖纠纷案始末
  买一张,撕一张,中奖的渴望与无奈的失望,这是在每次福利彩
票发行现场都可以捕捉到的镜头。然而,在福建省上杭县,一张彩票
却掀起了一场官司。

  1999年6月25日,上杭开始举办1000万元中国福利彩票发行活动,
其中特等奖10名,各奖“龙马”牌双排汽车外加8万元现金。彩票每
张2元,分为“新天地之一”和“十二生肖”两种票型,属于“十二
生肖”票型的特等奖彩票只有两张,票面撕开后有鼠的图案与“鼠
甲”二字。

  彩票募捐委员会邀请了著名演员郭达、蔡明亲临现场助兴,使得
摸奖活动更为轰动。当日上午,四面八方涌来的人群把上杭县城江滨
路围得水泄不通,焦急的中奖欲望也在夏日骄阳的烤晒下沸腾起来。

  “有人中特等奖了”,上午11时许,摸奖现场传出了这条爆炸性
新闻。

  传闻中奖的是曾林英与黄加瑾母子俩,来自上杭县稔田镇石牌村,
一起来摸奖的还有同村的罗顺琴等人。

  此时,母子俩碰上了在现场摸奖的曾兴纪,曾是黄加瑾的堂舅。
曾当时建议他们,兑奖台下很乱,到台上比较安全。

  随后,母子俩上台兑奖。在场的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辨认后,也认
为他们中了特等奖。得知彩票是年仅12岁的黄加瑾买的,台上工作人
员便给黄加瑾披上红花,并叫他手举上写着8万元的奖牌在兑奖台上
来回走动,现场的宣传广播员作了有声有色的广播。

  但是,工作人员告诉曾林英,必须带身份证来才可兑奖,并将彩
票还给了曾林英。

  曾林英是个地道的农家妇女,连简单的普通话都说不清楚。她一
个女人家当时没了主张,经罗顺琴、曾兴纪等人的建议,她赶紧给在
龙岩市区做木匠活的丈夫黄鼎玉打传呼,叫他赶紧带身份证回来兑奖。

  曾林英下台去打电话的时候,将彩票装进了一个小布袋,交给黄
加瑾保管。

  下午3时,黄鼎玉到达上杭,与妻儿见了面。随后,三人来到公
证席处兑奖。在此之前,黄鼎玉还没有看过这张据称中了特等奖的彩
票。

  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这时民政局兑奖组组长温富盛看完彩票
后,对公证人员肖杭琴说,暂时不要登记,这张彩票票面上“鼠甲”
的“甲”字字迹模糊。据肖杭琴说,她当时看时也觉得票上的“甲”
字模糊,心里想,这字是电脑打印的,怎么会这么模糊。

  此时,黄鼎玉也拿过彩票来看,也觉得“有问题”。这是他第一
次看到这张彩票。

  但据罗顺琴说,在黄鼎玉兑奖时我也跟在后面,我看了那彩票,
也觉得票面模糊,但我肯定这不是原来那张彩票。

  彩票很快被交到了民政局局长李桂文手里。事后,李局长说,当
时看了彩票,发现票面“甲”字模糊,想通过查验彩票的保安区来鉴
别真票与假票,但当时未找到《彩票符号构成表》,因此无法知道保
安区在彩票上的确切位置。随后对黄鼎玉说,这“十二生肖”的特等
奖彩票只有两张,过3天后彩票卖完,如果没有新的中奖者,那特等
奖就是你的。之后应黄的要求,李在彩票上签了名,并将彩票交还黄
鼎玉。

  当天下午,黄鼎玉一家人就在摸奖现场待着,看看有没有其他人
中特等奖。直到4时左右,他们都没有看到别人中特等奖,便悻悻然
回家了。

  彩票的保安区在哪里,是鉴别真假彩票的关键。而兑奖组工作人
员在举办摸奖活动的第一天对此一无所知,应该是工作上的一种失误。
到了次日上午,民政局从有关部门获悉了《彩票符号构成表》,将彩
票剪开,再揭开表层找出保安区,若有一组暗码为“AA”,才可以判
定特等奖的奖票是真的。除暗码为“AA”外,是否中奖还要看生肖图
案、朝向及其文字,即特等奖彩票上的鼠头朝左,并有“鼠甲”字样。

  当黄鼎玉拿着彩票再次找兑奖组讨说法时,李桂文局长要他把彩
票拿来,剪开保安区,发现里头的暗码是“AF”,而不是“AA”;该
张彩票上鼠头朝右,而特等奖彩票上的鼠头却是朝左。至此,黄鼎玉
手上的这张彩票性质已很清楚,系假票,不能兑奖。经仔细辨认,可
看出票面上“甲”字系由“丁”字改造而成。黄鼎玉还被告知,两个
特等奖已于25日下午和26日上午分别被他人兑取。

  但是,黄鼎玉满脑子的疑团并没有解开:如果当初买来的彩票就
是现在手里这张彩票,辨别其真伪并不难,为什么民政局要给我的孩
子戴红花、举奖牌,并大肆广播宣传我儿子中了特等奖? 

  事后,民政局方面的说法是,关于鼠头朝向,当场看票的工作人
员都没有注意,而只注意看其中“鼠甲”两个字。

  不过,黄鼎玉怀疑彩票在台上的工作人员手中被“调包”,他决
心与民政局打场官司,讨个公道。

  黄鼎玉与曾林英夫妇作为原告其子黄加瑾的法定代理人,以一纸
诉状将上杭县民政局告上了被告席。案件先于7月30日由上杭县法院
立案,后因增加了上杭县政府为新的被告,上杭法院审查后认为,依
照有关法规,状告县级政府的案子,应由地市级法院审理,遂将案件
移送至龙岩市中级法院。9月9日,龙岩中院对此案予以立案。

  原告方黄鼎玉平生第一次打官司,他舍近求远地聘请了在福州当
律师的同村老乡作为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原告方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
令:被告宣布原告中特等奖的承诺有效,被告按“兑奖方案”规定向
原告支付特等奖奖品——8万元现金和一辆双排座“龙马”车,被告
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误工补贴、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万元,诉讼费由
被告承担。

  此案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很清楚。

  一是原告现手中持有要求兑奖的彩票,是否原来上台兑奖时民政
局工作人员认为是中特等奖的那张彩票? 

  原告方认为,从原告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来看,其不可能伪造出足
以使这么多人尤其是经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的误认。况且,从时间
上看,原告于6月25日11时左右购买彩票并当场撕开兑奖区马上进行
兑奖,其根本无时间、条件去伪造中奖图案。因此,原告购得“鼠甲”
票的真实性完全可靠。至于原告上台后将中奖彩票交给被告的工作人
员确认后,最后竟收回一张中奖图案符号模糊的彩票,其中的变故不
得而知。

  二是民政局工作人员叫原告戴红花、举奖牌并予以宣传,是否构
成了对原告中特等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承诺?

  原告方认为,原告只负责彩票从购得之时至交给台上被告确认中
奖宣布之时的瑕疵担保责任,彩票一旦交给被告并且由被告确认宣布
原告中奖之后,其瑕疵担保责任就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宣布原告中奖
之后在法律上就有妥善保管好中奖彩票的义务。因被告疏忽或者故意
造成中奖彩票毁损、灭失或者被更换,其责任完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杭县民政局辩称,原告持有的彩票既未经承兑单位书面确
认,亦未得到公证员的有效书面公证;原告持有的是不符合中奖符号
的彩票,民政局不能兑奖;被告工作人员声称原告中特等奖并予以某
种程度的宣传,不是兑奖必经程序,亦不构成所谓的兑奖承诺。从整
个彩票发行情况看,原告也不是特等奖奖品的享有者,因为这次发行
的“十二生肖”彩票共设两个特等奖,该两个特等奖已按规定的兑奖
程序被他人领取。

  民政局还辩称,原告的精神损失应建立在原告所持彩票真实而民
政局不予兑奖的基础上,而原告持有的彩票被伪造、涂改过,不是真
实的特等奖彩票。既然原告不持有特等奖的彩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被告上杭县政府则辩称其不应作为被告,对发行过程中产生的纠
纷不负责任。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龙岩中院经审理认为,上杭县政府实际参与了此次彩票的发行活
动,否认其为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现手中持有的彩票不是特等
奖彩票,同时又不能证明其现持有的彩票并非原来上台兑奖时交给民
政局兑奖组工作人员的那张,其中特等奖的依据不足。原告持彩票要
求兑奖未经公证部门公证这一特定程序,双方并未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民政局不承担兑奖义务,原告诉称民政局工作人员声称原告中
特等奖为有效承诺缺乏法律依据。

  不过,龙岩中院认为,民政局工作人员将原告当成特等奖的中奖
者而给原告戴红花、举奖牌,并用广播进行宣传报道,给原告造成一
定的精神损害。遂于1999年11月11日一审判决被告上杭县民政局赔偿
原告黄加瑾精神损失费5000元及车旅费、误工费96.5元,上杭县政府
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称“一审判决没有查明关键情节”,称“曾林英下台去给
黄鼎玉打传呼然后再返回领奖台这段时间里,台上发生了严重的事件”
。所谓的“严重事件”就是黄鼎玉一家所怀疑的“调包”事件。

  据黄加瑾回忆,在当日下午黄鼎玉持身份证来兑奖之前,民政局
一个“嘴角有黑痣的人”曾把他的彩票拿去看过,并将彩票换了。证
人黄国生证实,领奖台上有一位工作人员把黄加瑾的彩票拿去和另外
一张彩票对比,后来把其中一张彩票还给了黄加瑾。

  但这位民政局工作人员否认了这种做法的可能性。他说,在黄鼎
玉下午3时来兑奖之前已经有个蛟洋人中了特等奖,并在发现黄的彩
票票面模糊时把蛟洋人的彩票拿来对比,而蛟洋人的彩票已写明公证
员、中奖人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根本不可能调换。他在一、二审开
庭时均就此作了证人证言。

  那么,第一张“十二生肖”型特等奖彩票是何时产生的?

  据民政局李局长说,有个蛟洋人在25日下午4时许中了特等奖。

  上杭县公证处的肖杭琴说,当天公证处3位同志轮流值班,她从上
午12时30分到下午4时期间没有人中特等奖。下午4时接班的公证处干
部证实是在4时许对一个特等奖作了公证。当天的公证登记簿也证实
了这一点,证实是上杭县蛟洋乡丘坊村的丘启州中了第一个“十二生
肖”型彩票特等奖。丘启州证实此事。由此看来,民政局那位工作人
员的说法站不住脚。

  鉴于案情复杂,2000年3月24日,福建高院向上杭县公安局发出司
法建议书,建议上杭县公安局对黄加瑾持有的彩票是否被调包进行立
案侦查。

  5月31日,上杭县公安局作出结论,认定此次发行的“十二生肖”
福利彩票已全部售出,在这些福利彩票中只设有两个特等奖。两个特
等奖均已产生,中奖者丘启州、林卫庭两人的兑奖过程经司法公证,
且奖品、奖金去向清楚。丘启州、林卫庭及其亲朋均未发现与民政局
工作人员温富盛有任何关系。所以,黄加瑾的彩票不可能被温富盛调
包。

  7月28日,福建高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并委托龙岩中院宣判。
判决书认为,上诉人提出彩票被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温富盛调包,证据
不足,不能认定。按照兑奖方案,兑奖的条件是购买彩票者持真实的
彩票及身份证明,且彩票上的图案与兑奖图案一致。现上诉人持有的
要求兑奖的彩票被证实是假票,其要求民政局兑奖不符合兑奖条件,
对其兑奖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因兑奖请求不予支持,其请求民政局赔
偿因要求兑奖支出的车旅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没有依据,同样
不能支持。鉴于一审判决民政局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费及车旅费、误
工费,民政局没有提出上诉,故对该项判决可予维持。另外,鉴于上
诉人在二审期间表示不要求县政府承担民事责任,一审作出的县政府
对民政局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费、车旅费和误工费承担连带责任的判
决应予撤销。

  福建高院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黄加瑾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
关于上杭县民政局应赔偿黄加瑾车旅费56元、误工费40.5元、精神损
失费5000元的判决,撤销原审关于上杭县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