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随意聘请书记员问题多

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汪来超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担任着审判记录并办理与审判业务有关的其它
事项,是法院重要的组成人员。长期以来,个别基层法院对书记员管
理缺乏必要的规范,以致出现很多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虽然对书记
员的工作具有明确规定,但对书记员的产生程序、书记员的资格并无
具体规定。目前,一些法院聘请书记员的情况非常普遍,虽然在一定
程度上缓解了法院人员不足的矛盾,但也暴露出很多弊端。

  其一,聘任书记员未经各级财政许可,被聘人员的工资无法由各
级财政解决,也不能从法院的办公办案经费中支出,这样,被聘人员
的工资只能由主审法官强加给诉讼当事人,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也
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其二,聘任书记员无任何审查和聘用手续,只是根据主审法官个
人的主观意志,想聘谁就聘谁。大部分被聘人员往往与主审法官有亲
戚关系,或是其亲朋好友及其子女,且未受过专业训练,素质不高,
与法官配合不协调,影响庭审。同时,庭审笔录质量差,不能全面客
观地反映出诉讼的全过程。

  其三,个别被聘人员违法办案。在目前法院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
下,个别审判人员将一部分案件交由被聘书记员单独调查取证、主持
开庭调解、自审自记,致使当事人拒收判决书、调解书和申请再审的
情况增多,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执法的严肃性。

  其四,聘任书记员随意性大,被聘人员原则性不强,保密观念差,
加之在管理上处于失控状态,合议庭的意见及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很容
易被泄露出去,从而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其五,被聘人员无法官服,着便装开庭影响开庭审判的严肃性和
庭审的整体形象。

  以上情况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