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海浩渺再扬帆
——厦门海事法院成立10年综述

通讯员 张希舟 吴海燕 本报记者 周迎春
  回首遥望十年路,栉风沐雨永向前,这是厦门海事法院成立10年
来精神历程的写照。在他们身后一连串枯燥的数字,生动地记载着中
国第一代海事法官们往昔的足印,截至1999年底,厦门海事法院共受
理各类案件2123件,收案标的金额30亿元,审结2020件,结案标的金
额26.4亿元。

  (一)一个案件一部书

  厦门海事法院是1990年全国首批设立的八个专门海事法院之一。
对于新设立的厦门海事法院来说,面临的困难自不必说,其中最大的
问题,一是当时国内海事立法极不完善,二是既懂法律又通晓航运、
外贸、国际惯例的专门海事审判人才奇缺。知难而进,这是厦门海事
法院从那时就形成的好传统。为了保证审判质量,他们加强队伍建设,
尤其是鼓励队伍依法开展创造性的审判工作,作为立院之本。在省高
院和市委的充分支持下,他们大胆选拔任用了一批法律基础好,尤其
是具备海事法律知识背景的同志,把他们充实到审判工作岗位;紧接
着他们又从厦门海运、外贸等相关单位选调了一批专业人才,从此组
建起中国第一批海事审判队伍。

  针对当时中国海事立法状况,全院提出“一个案件一本书”的口
号,大力弘扬调研的风气,通过多办案,办好案,提高队伍的办案水
平和业务素质。从审判委员会,到业务庭;从院领导、庭长到审判员,
大家认真对待每个案件,争取办一个案件进行一次总结,办一个案件
得到一次提高。

  就在法院成立不久,一天,福州某茶厂的正副厂长一同来到该院,
两人用哭腔诉说,他们委托福州某港务公司运输一批茶叶到青岛,装
箱前,经裸眼检查集装箱完好。哪知货到目的港青岛后,买方称茶叶
已全部霉变,拒付货款。茶厂损失数十万元。虽经多次向承运人港务
公司索赔,屡遭拒绝。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几乎找不到一份完整的
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法律文件,港务公司及其法律顾问则更是深知个中
三昧,他们仅引用部门规章中一条原则性规定,“谁装箱,谁负责”,
就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面对窘境,法官们没有怯步,他们数次去装
船码头察看,上承运船调查,并走访了茶叶质检站、气象台等相关单
位。根据现有的证据,他们初步排除茶叶在装箱前霉变的可能性,推
定事故发生在途中,很可能由于集装箱的密封性不好,装船后遇台风
暴雨,箱体进水,导致茶叶发霉变质。庭上,原被告唇枪舌剑,争辩
激烈,庭后合议庭依法进行调解,法官充分运用法理,对所掌握的证
据进行分析推理。过程中,包括第三人在内的诉讼当事人表示对严密
的推论心服口服,原告终于获赔。案件的审理结束了,但是对案件的
思考还远没有停止。主审法官及时对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在最高人民
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司法》上发表了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
学研究所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上详尽地分析了该案,并称这是对海
事审判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的成功案例。

  通过狠抓个案的总结和提高,厦门海事法院极大地提高了队伍的
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仅1999年他们就为《人民法院案例选》撰写了
数篇专稿,为最高人民法院解决正当贴现问题提供了案例基础。由该
院参与撰稿、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陈安主编的《国际海事法学》由北
大出版社出版以来,已经走进了国内许多著名高校的讲坛。厦门海事
法院在海事审判、航运界赢得了自身的地位。

  (二)一个案件一颗心

  厦门海事法院管辖着整个福建海域的各类海事侵权和海商合同纠
纷,由于海岸线长,及海事案件诉讼标的物通常在海上,当事人取证、
出庭应诉等非常不便等特点,建院之初,院领导就向大家强调,要急
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坎上。“一个案
件一颗心”,干警们要从立案、调查、审理、执行每一个环节,落实
对人民群众的承诺,展示海事审判队伍特有的精神风貌。

  1995年10月6日下午,已近下午时分,厦门某公司的20多位船员
代表和诉讼代理人出现在海事法院,原来这20多名船员经厦门某公司
组织劳务外派,受雇于香港某船东,在其所属的厦门至日本的班轮
“华美”号工作。9月23日凌晨在驶往日本途中,突然遭受转向的台
风袭击,由于风速过大,船体倾斜进水,在施救的过程中6名船员不
幸遇难。在得知遇险的“华美”轮行前已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分
公司保险,并正在理赔的消息后,他们马上赶到该院提供担保,申请
保全船东100万美元的保险金。

  为了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海事庭迅速受理案件,裁定准
许财产保全,当晚庭长萧延金、干警许俊强、林瑞云一行连夜赶往福
州,第二天马上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保全手续。当时保险公司已经做
好理赔境外被申请人的准备,一旦被划走,诉讼之后难以执行,受害
人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保证。由于保全及时,取得了诉讼主动权,
在海事法院干警的大力协调下,船东代理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约,
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这一起影响很大的人身赔偿案件得到顺利解
决。

  海事侵权案件公认调查取证难,但是证据是公正判决,维护当事
人权益的生命线。1996年秋,一艘浙江籍冷藏船在诏安附近海域,与
一艘从事水产养殖的渔船发生碰撞,将其撞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二
三十万元,与被告能接受的条件相去甚远。为取得直接证据,承办人
刘新平、许俊强带着一位潜水员,乘了一个多小时的船,赶到出事海
域,经过仔细的勘查,确定了沉船的位置、船长、吨位等数据,在海
上忙了几个小时。在返回的途中,两人又晕又吐,无力地躺在船上,
令当事人十分感动。事后案件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余万元。

  (三)一个案件一面旗

  海事法院是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催生的,涉外性强是海事审判
的一个重要特点。近年来,涉外、涉港、港台案件占厦门海事法院所
受理的案件的三分之一,当事人涉及美国、俄罗斯、乌克兰、土耳其、
德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航运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妥善处理
好涉外案件,关系到中国的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为此,厦门海事法
院要求全体干警树立“一个案件一面旗”的思想,通过公正审理每一
个案件,赢得国外当事人的信任。

  1996年,远在利比亚的里舌勒船公司委托广州的诉讼代理人,给
厦门海事法院发来一封感谢信,对法院妥善处理一起索赔表示谢意。
数月前,福建省某省属公司购买了一批钢材,承运人就是里舌勒船公
司,该船在福州港锚地停泊准备卸货前,买方认为承运人存在倒签提
单的欺诈行为,遂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扣船,实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案情紧急,法院承办人顾不得双休日,当日便赶往福州。登船后发现,
没有证据表明,承运人有倒签提单的问题,倒是经查大副收据发现,
货物在装船时钢材有锯齿形折痕,与提单的清洁记载明显不符。对于
中国司法人员的登船,船上工作的乌克兰籍船员表示非常不满,特别
是他们因语言不同,对中国的司法文书产生某种程度上不信任。针对
这种情况,法院在原申请人变更申请的依据后再次实行扣船过程中,
义务为船员提供一套非官方译本,并用英文为他们讲解,得到他们的
理解和信任。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船东一直要求进行调解,坚决不
同意卖船。法院了解具体情况后,多方协调,使案件的调解成为可能。
历经近一年的时间,船东取得国内银行贷款,支付了赔款,避免了船
舶的拍卖。次日,厦门海事法院就解除了扣压予以放行,利方船东和
船员对调解前后法院工作人员所给予的努力和公正裁决非常感激,利
方特地要求其代理律师发来谢函。

  1998年初,一起涉外船员工资及其它费用纠纷案件在厦门海事法
院审理,审理中依法对船舶进行扣押,由于船舶挂方便旗,其承运人
下落不明,实际船东拒不出面,加上船舶不适航,船舶已经不具备续
航至目的港的能力,孟加拉国货主同时在该院提起诉讼,要求索赔,
并在厦门港就地卸货,该案受到我国外交部和孟加拉国政府的关注。
此类案件在全国尚无先例。法庭要求货主提供全套正本提单和担保的
情况下允许其在非目的港提货。该案看似简单,其实包含了非常复杂
的法律关系,政策性强,还涉及到海关等其它部门,该院海商庭在庭
长张希舟的带领下,认真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并协同其
它部门,终于理顺关系,货主及时得以在厦门提货,消除了物损的风
险。孟国货主对厦门海事法院的高度热情的服务非常感激,回国前特
地带着孟国的特产到法院表示谢意,被婉言谢绝。因为,厦门海事法
院的全体干警心中始终牢记“一个案件一面旗”的誓言,他们的一言
一行,他们的每一个判决都代表着中国海事法官美好的国际形象。

  注:引自厦门日报2000.7.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