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偷天陷阱”
——对计算机及网络上的职务犯罪的调查

本报记者 郭清君 通讯员 吴旭明
  目前,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实施的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
逐渐增多。计算机及网络上的职务犯罪如同一只只“隐形黑手”,在
高科技的掩护下频频得手,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记者从检察
机关的一份典型案件调查中,发现此类犯罪有如下特点及趋势:

  一是主体的相对集中性和多样化。通过对所调查的13起典型案例
中的18名犯罪嫌疑人状况的分析,记者发现,从身份来看,这类犯罪
的主体多为金融、证券业的“白领阶层”,占78%,并且绝大多数为
单位内部的计算机操作管理人员;从年龄和文化程度看,多为具有一
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大、中专文化程度的年轻人(案发时最大年龄为34
岁),这类人员占83%。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随着计算机技术
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利用计
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职务犯罪。如从主体身份看,懂得计算机操作的
财务人员已占22%,管理人员占17%,逐渐呈现出多样化趋势。

  二是手段的技术性和专业化。实施这类职务犯罪,需要对电脑技
术具备较高专业知识并擅长于实用操作技术,一些犯罪分子甚至利用
专业知识编写一套便于实施犯罪的运行程序作案。记者手头就有一个
案例,某电信局电脑维护员吕某自编程序修改了单位电话计费程序,
大肆进行贪污活动。据了解,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主要有:修改运行
程序或数据库,私增存款进行贪污;篡改电脑程序,虚增客户利息进
行截留侵吞;修改电脑计费程序进行贪污;利用电脑转账、抹账,将
储户存款转入自己账户进行贪污;修改电脑交易委托系统客户指令,
挪用客户资金进行炒股牟利;修改程序,透支公司股票账户供个人炒
股等等。同时,随着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
子的作案手段日益翻新。

  三是对象的特定性和复杂化。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实施职务犯罪的
主要形式为贪污和挪用公款,其对象是特定的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
计算机系统中代表一定资金的数据,是信息化时代的一种新的财产形
式,改动这些电脑数据就会导致以电子货币形式存在的资金所有权的
转移。但是,特定的电子货币在具体的案件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
银行存款及利息、股票、债券、公司资金、信用卡资金、电脑计费等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上述种种形式的电子货币都曾成为电脑和网络
职务犯罪的对象,特别是证券公司股票和银行存款及利息最为常见,
占77%。而且,这些特定表现形式的电子货币与电脑系统、网络技术、
信用卡、合同书、财务凭证等各种载体相联系,导致犯罪对象更趋复
杂化。

  四是作案的隐蔽性和查处困难化。由于计算机系统具有智能性、
技术性,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这类
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

  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扩大化。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运用领域越
广泛,普及程度越高,电脑和网络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也就越大。如所
调查案件的个案涉案金额,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就由原来的几万元迅
速上升到现在的上千万元,平均案值高达223万元,令人触目惊心。
此外,这类犯罪在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同时,还非法侵入、破坏
计算机系统,危害国家经济运行秩序,妨害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国
家安全,其危害性远非一般职务犯罪所能比拟。

  诱发这类职务犯罪的因素除一般职务犯罪所常有的制度不全、管
理不严、监督不力等原因外,还与有关单位及管理人员对电脑及网络
职务犯罪的认识滞后,致使对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进行的职务犯罪
反应迟钝有关。如黄石市某单位在检察机关告知其单位内部有人利用
电脑作案时竟难以置信,在办案人员的多次解释下才半信半疑地配合
侦查。

  另外,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技术的局限性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现状来看,新的安全防范和保密技术常在很短
的时间内就被犯罪分子攻破,再加上一些单位制度管理、人员管理松
散,安全保护措施没有适时更新,更增加了电脑和网络犯罪的空间。
同时,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如网络的开放性、超时空性,
在方便人们应用的同时,也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特别是计算机
本身无法对操作者实施的行为和目的进行是非判断,容易被犯罪分子
所利用,成为高效的作案工具。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