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律师落户军师旅
——总政治部司法局负责人谈首次编制军队律师工作

连丹波
              新闻背景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江泽民主席关于依法治军、加强军队法制建
设的指示,根据部队的普遍要求,从军队建设的实际出发,中央军委、
总部最近作出决定,在集团军的军、师、旅三级部队政治机关正式编
制军队律师。

  在军队编制律师,在我军历史上尚属首次,这是我军建设和改革
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加强新时期军队建设、深入推进依法治军的一件
大事。这一举措,受到广大官兵的热烈欢迎,在军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在当前作出这一决定是出于什么考虑?有哪些重大意义?军队律
师的职责是什么?其组织领导与管理体制是怎样的?目前军队律师的
配置情况如何?军队律师与地方律师有什么区别?带着这些问题,记
者采访了总政治部司法局负责人,请他们就这一改革之举作了详细介
绍。

           编制军队律师的由来

  在集团军军、师、旅政治机关编制军队律师,在我军历史上尚属
首次。总政司法局负责同志告诉记者说,这一决策主要是着眼于新的
历史条件下部队全面建设的需要,是经过广泛调查论证和长时间酝酿
并借鉴国外军队建设的有益经验后慎重作出的。建设一支军队律师队
伍,也可以说是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其根本目的
在于促进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和战斗力的提
高。在目前我军精减调整的大背景下,把“军队律师”正式列编,表
明了中央军委贯彻江主席依法治军的坚定决心。

  资料表明,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军队都编有律师,有的已经有
上百年的历史。他们的军队律师多数编制为现役军官,少数是文职人
员。军队律师在军队编制员额中所占比例也较高,如美国陆、海、空
三军和海军陆战队中的军队律师约占编制员额的5.8‰,俄罗斯、英
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军队律师占该国军队编制员额的比例分别为
1.7‰、0.3‰、0.5‰和0.75‰,澳大利亚甚至高达10‰。与我们邻
近的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军队也都编有律师,如印度、韩国、
印尼、泰国、新加坡等国的军队律师组织编制都比较健全,并设有专
门的领导机构。

  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
定书(第一议定书)》规定,各缔约国负有在军队编设法律服务机构
和军队律师的义务。我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毫无疑问,正式编制
军队律师,既履行了我国的国际义务,也有利于树立我军文明之师的
良好形象。

  据了解,在此之前,我国军队里也有律师,但没有正式编制。从
八十年代中央决定开展“一五”普法时起,军队里就开始有了“军内
律师”。此后,就一直在研究和酝酿设置军队律师的问题。1992年,
中央军委确定,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由政治机关归口管理,同时决定在
总政治部设立司法行政工作机构,各大单位政治机关也都明确了司法
行政和法律服务的主管部门。1991年和1995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
军政治工作条例》,都将军队律师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各级
政治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之中。1996年5月,我国公布的第一部律师法
确立了军队律师的法律地位,将军队律师纳入国家律师体制。

  此外,自1993年以来,我军一方面从地方政法院校选拔优秀毕业
生充实到军队的律师队伍,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军队人员参加全国律师
资格考试。目前,我军有律师1700多人,多数属兼职,少数由本单位
自行调剂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这就为建立军队律师队伍打下了较
好的基础。

  去年的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形成了《关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思想政治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强调要
进一步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和军队法律服务工作,这次部队正式编制军
队律师,就是加强新时期军队思想政治建设而采取的一个有力举措。
因此,可以说国家和军队的法制建设已经为军队律师的设置作好了充
分的准备,军队律师的设置可以说是一件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事。

          编制军队律师意义重大

  编制军队律师在全军上下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受到了广大官兵的
普遍欢迎,地方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也对此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总
政司法局的同志们在谈到这一点时也都显得有些兴奋。他们说,正式
编制军队律师有着深远的意义。

  首先,编制军队律师适应了大力推进依法治军的需要,是从部队
长远建设着想、为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着想的改革之举,它标志着军队
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这一举措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通过发挥律师
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各级首长、机关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部队提供
法律服务,促进各项军事法规的落实,保障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实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增强,部
队、官兵及其家庭遇到的涉法问题日益增多,也呈现出复杂化、多样
化的特点,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好或处理不及时,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官兵思想稳定乃至部队安全稳定。调查表明,官兵的涉法问题每
年都以一定比例上升,涉及的问题包括国家军事利益遭受不法侵害、
伤病残人员安置、官兵及亲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及各种经济纠纷等方
方面面。因此,编制军队律师同时也适应了解决部队和官兵不断增多
的涉法问题的需要。

  编制军队律师同时也适应了打赢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的需要。现
代战争是以军事实力为主,辅之以政治、经济、外交和法律等方面斗
争的全面较量。战争法和武装冲突法等国际法对现代战争的调整和规
范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世界各国越来越注重将法律手段与军事手
段相互配合,通过开展法律斗争,为军事行动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争取国际舆论支持,维护本国的国际声誉和国家利益。

  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
展进步,基层广大官兵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部队创造性
地开展群众性的法律服务工作已有1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
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形成了以军以上单位法律顾问处和师以下单位法
律咨询站(组)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体系。因此,适时将军队律师列入编
制,必将更加有力地促进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深入发展。

  此外,我国的政法工作体制主要包括公(安全)、检、法、司等
系统,它们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长期以
来,军队只设有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保卫部门,一直没有编制军
队律师,不能不说这是一个缺憾。这次将军队律师纳入编制,对于进
一步改善政法干部队伍结构、完善军队政法工作体制,使之与国家整
体司法体制相一致,意义重大,它将有利于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更
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军队律师肩负五大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军队律师的主要职责是: (1)担任部队首长和
机关的法律顾问,为本级党委、首长和机关管理部队依法决策提供法
律咨询意见,协助首长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向首
长和机关反映部队建设中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从
法律上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2)通过各项专业法律
服务和法律帮助,与国家和军队执法机关一道,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部
队和官兵遇到的重大涉法问题,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
的合法权益; (3)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开展各项律
师业务活动,做好经常性法律咨询工作,增强官兵的法制观念和法律
意识; (4)按照党委、机关的要求,指导所属部队的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培训法律服务骨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5)
完成首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军队律师的这五大职责是由军队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任务决定的,
是根据国家法律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的,它要求军队律师在履行职责
的同时,还必须协助各级领导认真做好涉法官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军队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军队律师在履
行职务时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那么,军队
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区别是什么呢?

  从性质上来说,军队律师具有国家公职律师性质,实行任命制。
它与社会律师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军队律师是现役军人,在部队首长、
政治机关和法律顾问处的领导下开展律师工作,为部队和官兵提供法
律服务。军队律师一般不办理地方案件,但对涉及国家军事利益、涉
及军队或军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地方案件,也可以由军队律师进行
代理。

  目前,军队律师主要从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中任命。军队律师应
当具备政治干部的基本素质和以下任职条件:熟悉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军事法规规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较深
厚的法律知识基础;热爱军队律师工作,有全心全意为部队和官兵服
务的思想;已取得国家律师资格;具有处理部队和官兵涉法问题的实
际能力;熟悉部队工作,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历。

  在组织领导和管理体制上,军队律师属于部队政治机关序列,受
所在单位首长和政治机关的领导,并在本单位律师工作机构的组织领
导下履行职责,业务上受上级政法机关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另外,社会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通常是有偿的,而军队律师则
是实行无偿服务和法律援助,一般不搞有偿服务。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