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一片蓝天下
——我国残疾人法律保护工作综述

本报记者 张守增
  我国有6000多万残疾人。帮助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充分实现其公
民权利,使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
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是文明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在“依法治国”
成为国家和人民的共同信念的今天,法律无疑已成为保证社会履行这
一职责的最坚强的后盾。

           法规对残疾人的关怀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
是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1990年12月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从
此迈上了法制的轨道。此后,围绕这一基本法律,为使残疾人的各项
权益落到实处,各相关法规及行政规章相继出台。

  1994年8月,国务院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将残疾人受教育
权细化为对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
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的若干明确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共同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
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残疾人劳动就业
的方针、政策与途径,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
的指导性文件。

  1996年2月、11月,司法部与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合法权
益保障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残疾人法律援
助工作的通知》,对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提出了具体要求。

  1989年,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了《方便残疾人使
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近几年又对其进行修订并制定了
6条补充规定,促进了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残疾人
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有的已着手对前者进行修订,29个省、区、市
制定了将无障碍设施纳入工程建设审批验收程序的规定。另据1999年
的统计资料表明,全国共有2414个县(市、区)、28693个乡镇(街道)、
348510个村(居)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分别占县(市、区)、乡镇
(街道)、村(居)总数的84%、59%、33%。这些规定结合当地实际,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免除义务工、农业税和“三提五统”,优先
提供生产、生活、救济、医疗等服务,给残疾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
益,真正将残疾人保障法落到了实处。

  中国残联发展部相自成副主任表示,下阶段中国残联将重点推动
县、乡、村扶残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切实将责任落实到村、到户、到
人。

          执法检查让法律走出虚空

  有法不依近于无法。

  全国人大内司委将执法检查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组织
中央有关部门对云南等13个省、区、市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
进行了检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赴湖南、四川等多个省、
区、市进行残疾人特殊教育专项检查。而各有关部委也都根据各自的
职责,开展了相关业务领域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很多地方已将执法检查制度化。这有力地促进了有关法律规定从
“纸上之法”到“现实之法”的转化。

          法律服务和援助方兴未艾

  全国已有2642个律师所接受各级残联的指定或委托,另有法律援
助中心、部分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建立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公证
处、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各类机构将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援助列
入工作范围。

  一些省、市、县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所等为主体,以指定或委
托的法律机构为骨干,以志愿者服务机构为补充,形成了残疾人法律
服务和援助网络,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
助。

  江苏无锡、江西会昌等地,各法院纷纷成立了残疾人案件合议庭
和巡回法庭,为残疾人就地就近参与诉讼提供方便。最高法院还推动
了有关规定,对困难残疾人的诉讼费予以缓、减、免交的优待,这使
得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的关键环节——审判程序中得到了充
分尊重和有力保障。

          依法维权,依然任重道远

  种种成绩的取得的确令人欣悦。但客观地说,残疾事业法制建设
刚刚步入依法治理的轨道,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种种因素的制约,
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许多残疾人自我维权意识不高,
过分依赖政府和残联的现象大量存在。而部分公众缺乏对残疾人权益
的尊重也强化了残疾人的自卑感,弱化了其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

  不少县、乡未能制定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有些已制定的没有结合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修订;个别地方虽有相关规定,但不进行
执法检查,使之成为一纸空文。

  由于财力有限,还有大量的残疾人的康复面临缺医少药的窘境。

  残疾人受教育难的状况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从全国来看,适龄
盲童的入学率仅为40%,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仅占734%,离全
部适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这就意味着大量
的残疾儿童将失去以提高文化素质增强竞争能力来改变自己命运的机
会,而国家也将永远背上救助他们的包袱。

  在偏远农村地区,还有600余万残疾人未能解决温饱问题,当地
的帮扶力量又严重不足。而且在扶贫工作发展的过程中,残疾人因其
自身的弱势沉淀在贫困人口中的比例还有进一步扩大之势。对一些一
户多残、重疾家庭来说,脱贫自救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他们的幸福只
能寄托在社会全力帮助上。这就需要尽快构筑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
度。

  由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有些部门工作方式简单,执法之
后将“尾巴”留给残联。在北京市,“撤路进店”和“拆违”活动使
一些靠在路边摆摊维持生计的残疾人失去了衣食来源,而他们以前也
都是有关部门批准“照顾”而取得上述资格的。北京市残联政策研究
室主任崔国军和副主任袁慧民表示,他们将尽力“说服”这大约160
余户残疾居民服从大局,并准备近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以期提
出一个有效解决办法。但他们对这些残疾人的生活出路仍然满怀忧虑。
他们希望今后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都能做到“先修渠后放水”。

  江泽民总书记“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对残疾人这个社会脆
弱群体给予帮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同样灿烂的阳光抚育着
我们同样美丽的生命,只要每位公民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与8万名
默默奉献的残疾人工作者一道关心爱护残疾人,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
权益,我国就一定能实现联合国“平等、参与、共享”的人本主义助
残目标。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