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骚扰问题的调查报告
调查单位:《深圳周刊》
精确新闻调查中心
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
调查时间:二○○○年三月
调查范围:深圳市福田、罗湖、南山、盐田、龙岗、宝安六区
调查样本:600人,其中女性330人(占55%),男性270人(占45%)

           对性骚扰的司法解释

  关于性骚扰,学术界有一种定义是这样的:性骚扰是指一方利用
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对不情愿的另一方施加的性需索,最常见的是雇主
对雇员的性要求,教师对学生的性要求,治疗师对治疗者的性要求等。

  这种关于性骚扰的定义其实是不够准确的,是狭义的。这是因为
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远远超出这种不平等地位之间的关系,同等地位
的人,例如同事、朋友、同学之间的性骚扰也常有发生。事实上,还
有更多的性骚扰是来自于陌生人或精神异常者。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
除了强加的性要求外,更多的还是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
和性挑逗,其对象不仅是异性之间,还包括同性。西方一些社会学研
究者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
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都可构成性骚扰。

  尽管在理论上至今未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定义,但社会对性骚
扰的认识和关注已经超过以往的任何一个时期。如最近发生在日本的
一起性骚扰申诉案,就是因为一名参选议员用手触摸了其助手的腰部
而引起。

  性骚扰一词(SexualHarassment)1974年首次在美国出现。在我
国大陆范围内,所有的法律条文中目前都没有“性骚扰”这个词,有
关两性之间性侵犯定罪的法律表述只有“流氓罪”、“强奸罪”等等。
在香港,直至1995年,前立法局才通过了一个《性别歧视条例》,把
“性骚扰”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该条例直到1996年“平等机会委员
会”成立后才生效。

  根据香港前立法局《性别歧视条例》,“性骚扰”的定义为:一
方向另一方作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
体接触、性贿赂、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
涉及身体接触的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性骚扰亦指带有性
别歧视的偏见和言论。例如,不断尝试约会对方,并作出猥亵姿势或
不恰当的触摸。

  这与欧美一些国家对性骚扰的界定基本一致。

          深圳人如何判定性骚扰

  在本次调查中,在对性骚扰的具体行为和判断依据方面,被调查
者对各种性骚扰的阐述按持肯定观点的人数比例大小排列如表一。

  从表一的调查可以看出,被调查者对不同形式性骚扰持不同的认
同观点。而在实际生活中,性骚扰的形式更加复杂。1998年,《北京
青年报》曾刊登一篇题为《数字化性骚扰》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是用
随机抽样的方式,在北京、上海、长沙和西安四城市对169名女性和
40名男性,实际遭遇性骚扰的情况进行的详细调查。我们将这组数据
同《深圳周刊》调查结果进行比较,如表二。

  从表二的对比数据来看,深圳人遭受性骚扰的人数比例似乎低于
其他四个城市的调查,但在其他四城市调查样本的性别比例中女性占
到80.9%,男性仅占19.1%,而深圳调查的样本女性和男性的比例分别
是55%和45%。由于女性遭性骚扰的程度要高出男性一半以上,因此其
他四城市调查的数据几乎是女性遭性骚扰的比例,这从原来的问卷设
计上也可以看出。这两组对比数据显示,深圳女性遭受性骚扰的情况
比其他城市更为严重。国外的一些调查显示,以下几种女性更容易成
为性骚扰的对象:

  1、离婚、分居和独居的女性;

  2、年轻的女性或刚刚踏入社会没有任何社会经验的女性;

  3、签订不合法就业合同的女性;

  4、从事非传统职业的女性,例如秘书、公关小姐、美容小姐和
歌星等;

  5、走入异乡的外地女性。

  由此可见,由于深圳的女性大部分来自外地,在深圳的人际关系
不像在原地那么稳固可靠,而且深圳的女性相对年龄较轻,未婚独居
者较多,一部分在私营和外资企业的临时员工没有健全的就业手续,
因此就有可能受到更多的性骚扰。。

          不少深圳女性曾被性骚扰

  相对来说,性骚扰的对象以女性为多,这和两性的社会地位和角
色不同有关。

  历来男性大多在社会上扮演着“强者”的角色,而女性则多以
“弱者”的面目出现。因此,在“性骚扰”的认识和判断标准上也有
所不同。例如,对于异姓之间的性挑逗,更多的女性认为属于性骚扰,
而男性可能会认为是“艳遇”。

  其次,在对待性骚扰的态度上,两性之间也是有所不同的,男性
可能更倾向于“保持隐私”,因为他们觉得说自己被性骚扰不但不会
引起同情,反而会引起他人的嘲笑,这当然与男性的“强者”角色不
符。同样,一部分女性也不愿将被骚扰的经历告诉别人。一方面,目
前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对性骚扰者的谴责和处罚尚未有统一的判断和
法理依据;另一方面,部分女性宁肯把它当作是自己的个人隐私,而
不愿招致更多的非议。

  从表三可以看出,32%的深圳人表示曾遭到各种性骚扰,其中女
性的比例是43%,占女性总数的四成多,而男性则相对要少,仅为18%。
为了将深圳的性骚扰现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充分的比较,我们也
来看看其他国家和地区“性骚扰”的情况:

  1993年4月6日《参考消息》报道:日本政府调查,20-30岁的日
本女性中至少有2/5的人受到过上司或同事的性骚扰;

  1993年美国新闻署报告:一份由国际劳工组织的调查显示,工业
化国家中有15-30%的女性雇员称自己常受到性骚扰;

  1993年瑞典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说:在以往的13年中,有59%的
女性承认受到不同程度的性骚扰;

  1984年,我国台湾地区“保护妇女活动委员会”曾向台北的800
名妇女进行问卷调查,有超过七成的女性表示曾遭性骚扰;

  在德国,据调查有72%的妇女在工作中经历过性骚扰。

  虽然在深圳曾遭性骚扰的女性人数的比例同一些西方国家相比较
低,但仍有种种迹象表明,深圳人特别是深圳女性遭性骚扰的情况正
日趋严重。造成这种情势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是工业化和经济成分多
元化的产生,使得人际关系特别是劳资关系出现了从未有过的多元性
和复杂性。一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下级的关系更多地体现出雇佣
和被雇佣的经济利益关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容易引发以经济利益为
威胁和诱惑前提的性骚扰。当然,即使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也存
在利用职务之便对下级进行性骚扰的现象。其次,性观念的“解放”,
也成了性骚扰者的托辞。例如,上司拍拍异性下属肩膀,究竟是善意
的表示还是有意的侵犯,不同人都有不同的理解。另外,一些公共娱
乐场所,例如迪厅和酒吧,因为出入人员复杂,那里的服务人员更容
易成为性骚扰的对象。

         秘书和服务员最易遭性骚扰

  关于性骚扰,有一个比较有趣的话题,那就是什么样的职业最容
易遭到性骚扰。

  有76%和65.2%的被调查者几乎不约而同地认为娱乐场所的服务员
和从事秘书职业的人最容易遭到性骚扰。认为其他职业最容易遭到性
骚扰的还有:工厂女工(28.6%)、演艺界人士(27.3%)、文员
(25.2%)、空中小姐(24.4%)、推销员(22.3%)、寻呼小姐
(17.9%)。

  娱乐场所服务员主要指舞厅、夜总会和迪厅等场所的服务人员,
这些职业基本上以女性为主。由于娱乐场所客人成分较为复杂,因此
她们较容易成为一些不怀好意的异性客人的骚扰对象。

  秘书是协助上司处理日常工作的助手。由于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
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与上司的关系比较密切,因而也往往面临着另
外一些尴尬。特别是一些私营和外资企业的秘书大都是女性,她们往
往面临着来自异性上司的种种性骚扰,因为这些企业的雇佣关系完全
建立在经济利益的基础上,某些上司往往会以经济上的诱惑和解雇的
威胁来达到对秘书施以性骚扰的目的,而一些秘书也往往成为“办公
室性骚扰”的受害者。

  工厂女工面临的性骚扰基本来自异性的同事和厂方的管理者,特
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女工同样面临着因经济地位不平等而造成的性骚
扰。

  演艺界人士,例如演员、歌手往往面临着导演、制片人和“穴头”
的性骚扰,另外也有来自观众和歌迷的性骚扰。

  文员面临性骚扰的危机可能小于秘书,但很多时候仍然有可能被
异性上司或同事施以性骚扰。对空中小姐的性骚扰,在国外是一个常
常引人注意的话题,一些男性客人经常会对一些空中小姐动手动脚或
提出非分的要求。

  推销员面临的性骚扰危机主要来自于那些别有用心的买主。有人
以性的要求作为接受某种商品的代价,其实也确实有一些推销员以牺
牲色相作为推销大额产品的手段。

  寻呼小姐也经常面对一些客户恶意的性骚扰,一些无聊的人往往
深更半夜用电话纠缠寻呼台的小姐,大谈色情话题。

  可以看出,最易遭性骚扰的人往往是一些在经济关系、服务关系、
雇佣关系或需求关系中处于被动的人。

  调查表明,陌生人是最主要的性骚扰者,有37.2%的深圳人表示
曾受到过来自陌生人的性骚扰。除此之外,朋友、一般熟人、同事和
同学也是较主要的性骚扰来源,分别有15.5%、13.5%、12.8%和10.1%
的被调查对象表示曾遭受这几类人的性骚扰。另外还有12%和8.5%的
调查对象表示受到过精神异常者和上司的性骚扰。公共娱乐场所、偏
僻角落和公共汽车车厢、车站被认为是最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场所。除
此之外,办公室、电梯、宾馆、公园和公共浴室也被认为是发生性骚
扰的主要场所。而48.5%和33%的被调查者认为私营、个体企业和外资
合资公司是最容易发生办公室性骚扰的单位,而认为容易在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发生办公室性骚扰的人只有7.1%、7.3%和2.9%,
这个结果和其他城市调查情况较为一致。

         美国人和深圳人看性骚扰

  以下一组数字分别来自美国《时代》周刊和《深圳周刊》,用同
一组命题作出的调查(表四),第一列为被调查者判断是否属于性骚
扰的命题,后两列是两地调查中被调查对象对命题判断为属于性骚扰
的人数比例,《时代》周刊的调查对象为美国读者。

  通过上述的对比数据,可以看到,在所有的命题判断中,深圳人
的肯定判断人数比例都不同程度地低于美国人,由此可见,不同国家
的人由于文化和习俗的不同,表现出对性骚扰的不同认知标准。相对
来讲,深圳人对性骚扰的判断标准更倾向于“是否直接的性的内容”,
而美国人则以“是否有性的倾向”作为判断的标准,这两个标准有交
互的层面,也有交叉的层面。例如对“要求女性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
行为”与“对女性直接提到性或者某种性挑逗行为”两个命题,两地
的调查差别并不明显,但对“强迫女性与自己共进晚餐的行为”的命
题,深圳人更多地认为它并不具有“直接的性的内容”;而大部分美
国人则认为它具有“明显的性倾向和性的暗示”。对其他的几个命题,
也存在着这种判断标准上的差异。

           怎样面对性骚扰

  调查显示,深圳人对性骚扰现象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有86.6%的
被调查者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其中有6.8%的被
调查对象认为“性骚扰的情况十分严重,已经对社会风气构成威胁”。

  公众对惩治性骚扰行为的要求十分强烈。有54.9%的被调查者认
为必须从立法上予以重视性骚扰现象,对性骚扰者严惩不贷;有
21.2%的被调查者认为“性骚扰是一种愈演愈烈的不好现象,但也不必
恐慌”。由此可见,大部分的人都对性骚扰现象持有强烈的反对态度。

  当受到办公室的上司、同事或其他朋友、同学性骚扰时,37.4%
的人表示会“打个哈哈,引开话题,保护自我”;还有41.4%的人表
示“十分气愤,并表明态度,制止性骚扰”;而表示“愤而反击并不
惜以被解雇或遭报复为行动代价”者只有9.2%;另有8.7%和3.4%的人
表示“尽管十分气愤,但由于受制于他人或碍于情面,只好逆来顺受”
和“无所谓”。

  由此可见,当面临性骚扰时,有相当一部分人能够采取较明确的
回应态度,也有较大一部分人能巧妙应付,但也有近一成的人进行非
常强烈的反击。

  当遭到来自上司、同事或其他朋友、同学性骚扰时,谁会是被骚
扰者倾诉的对象呢?调查显示,朋友或配偶是最主要的倾诉对象,分
别占到被调查者的31.7%和20.2%,另外有15.0%的被调查者表示会告
诉其他家人,有9.7%和3.3%的人会向公安机关报告或告诉较高层次的
领导或上司。除此之外,仍然有20.1%的被调查者表示宁愿不作声张。

  那么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对付性骚扰呢?究竟应该向什么人
倾诉或反映呢?

  香港特区平等机会委员会在其宣传资料上是这样建议的:

  1.表明态度,制止性骚扰者的骚扰,并且马上举报;

  2.记录每次被骚扰的时间、地点和情节,或马上告诉你信任的人,
免得对簿公堂时拿不出证据;

  3.寻找一个支持者或者辅导员,因为他们能够给予你情绪上的支
持,提供有关机构正式投诉程序;

  4.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

  5.法律诉讼。

  在国内,假如遭到性骚扰时,女性的投诉机构有妇联;学生投诉
机构有团委和教育管理机构;另外一些单位还有纪委、工会等机构,
这也是可以选择的机构;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隐瞒
不报方式有可能会让性骚扰者的行为变本加厉。

  注:引自2000-04-22深圳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