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为什么这样难

本报记者 何保胜
  在1992年9月12日在京召开的“舆论监督与改革开放”研
讨会就提出,在目前改革开放深入进行的形势下,不能把批评报道称
作“反面报道”,不能把舆论监督混同于“揭露阴暗面”。进一步加
强舆论监督是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督机制的健全,
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舆论监督的正常发挥,也
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是第一次为批评
报道在观念上进行“平反”,但是,这并不能保证在实践中能一帆风
顺。

          舆论监督陷入官司泥沼

  几年前,徐州女作家袁成兰写杂文批评其顶头上司文化局长在梅
花奖评选中的舞弊行为,被局长告上法庭,案经两审,袁都败诉,经
过不懈申诉,方才由上级法院再审翻案,撤销原判。袁成兰说:“我
为一篇933字的杂文,打了1154天官司,受了27796小时
的煎熬,今天赢了官司,只能算是惨胜。”袁胜诉后,连发个消息都
很困难,文化局长照样易地为官。请问到底谁胜谁败?

  现在,随着舆论监督的力度加强,因舆论监督被以“侵犯名誉权”
告上法庭的记者和媒体也越来越多,而现行维护名誉权的诸多条文中,
尚无专门维护舆论监督权的法律。这使记者、媒体因舆论监督而引发
官司时,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据不完全统计,从1987年《民法通
则》颁布实施以来,新闻媒介因侵权而被推上法庭的案例至少有
1000起以上,特别是最近几年更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工人日报》
被深圳汽车贸易总公司总经理刘兴中告上法庭,诉讼历时4年,直至
成为中国第一例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新闻官司,但最后工人日报仍以
败诉告终;《南方周末》在对北海一起交通事故(即著名的“刘秋海
案”)进行报道后,被卷入互有连带关系的7场诉讼中……

  1993年4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公民起诉北京法制
报社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北京法制报社及作者胜诉的
一审判决。至此,一桩由一篇不足300字的新闻报道而引起的新闻
官司,在历时一年多后才有了一个公正的说法。

  这起案件发人深思,报社与作者的官司虽然胜了,但是却让人高
兴不起来,在这场诉讼中,报社为打官司付出的代价不可谓不大。被
告的报社虽然胜了,却不能要求原告赔偿他们在诉讼中的损失,这种
胜诉,像袁成兰一样,也是“惨胜”。作者为这篇只有4元钱稿费的
“豆腐块”,3年不得安宁,那么,原告在诉讼中对被告的一些失实
的、不负责任的指责言词,是不是也是一种名誉权的侵害?新闻单位
与记者当了被告就得陪着打官司,原告方败诉,新闻单位与记者的损
失怎么办?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新闻媒体与记者的合法权益,
假如那些被舆论所监督的人都据此为例来兴讼,报社与记者便会成天
不得安宁。

            有益的判例

  让人欣慰的是,在四川有一个因为新闻引发的官司,最后的判决
结果给舆论监督壮了一下“胆”。1999年3月5日,《四川法制
报》在“舆论与监督”栏目刊登了题为“安岳有人非法购买选票当选
乡长”的群众来信。该报在刊发此信的同时加了编后:“请安岳县委
组织部、安岳县人大常委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并给本报一个公
开的书面回复。”

  不久,安岳县人大常委会、县委组织部给《四川法制报》回函称,
经调查,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此次选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该报于4月
8日在“回音壁”栏登载了该回函,题为“所谓破坏选举之事实并不
存在”。

  然而,被来信称指买选票的三名当事人却认为,《四川法制报》
登载未经核实的捏造事实,已使其名誉受到影响,思想、精神受到沉
重打击,遂起诉该报社,要求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报上公
开赔礼道歉,并索赔70万元。

  这已不是一起普通的新闻官司,而是涉及到该报探索的新闻改革
——“公开调查”方式是否在法律上立得住脚?在新闻采访尚无《新
闻法》可依的今天,以民主方式开展的报纸批评、舆论监督到底能走
多远?

  结果,安岳县法院判《四川法制报》一审败诉!该报社向资阳地
区中院提起上诉。

  9月2日,资阳地区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要求报社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等,《四川法制报》
胜诉。

  担任二审审判长的段大明及审判员杨江涛解释了改判的原因:法
律既保护公民个人的名誉权,也要保护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权。当这
两种都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同一事件中发生冲突时,就必然有一个法
律向哪一边倾斜的问题。该案中,由于报道的是公益性题材,是涉及
政治、法律的事件,因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法律保护向新闻
监督权倾斜。

  “安岳新闻侵权官司”的最终胜诉,在《新闻法》尚未颁布之前,
《四川法制报》创立的公开调查方式走上了合法化途径,是我国新闻
改革道路上的一次革命性突破。它为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提供
了一个有益的判例。

  今年4月2日,山东又传来记者告赢政府的官司:历时3年的山
东电视台记者孙震博诉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名誉权一案,以孙
震博胜诉告终。

  1989年,山东电视台播出了记者孙震博采访题为《“李鬼”
杀了“李逵”》的专题报道,主要内容为海阳精细化工厂和海阳海丰
精细化工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农药使另一家公司在生
产上面临困境。播出后,海阳精细化工厂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
讼。海阳市政府办公室还将长达12页的书面材料寄给山东省电视台
和孙本人,同时抄报给省委宣传部等部门。材料认为孙在采访中明显
带有倾向性,并对孙的职业道德提出质疑。

  法院审理认为,孙震博站在全面、客观、公正的立场对海阳农药
事件进行了采访报道评论,报道内容基本属实,在采访中不存在违背
职业道德的行为。海阳市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孙的采访歪曲事实真相并
违背职业道德,其材料中的内容侵犯了孙震博的名誉权,应予赔偿,
遂于近日一审判决海阳市政府赔偿孙震博精神损失费1万元,赔偿其
他损失6588.1元。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发表他对名
誉侵权案审理的看法时说,判定新闻媒体和出版物是否侵害名誉权的
主要标准是看报道是否真实和是否有借机诽谤诋毁的内容。如果媒体
报道“严重失实”或“主要内容失实”或有诽谤内容就会构成侵权。
他认为,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与维护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权同样重要。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
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唐德华的讲话为舆论监督提供了一道“护身符”,至少在目前舆
论监督无相关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对于一些恶意的诉讼可以抵挡一阵
了。

         “偷拍”“偷录”是否合法

  近年来,“偷拍”、“偷录”这类隐性采访成为新闻机构进行批
评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手段之一。而这一方法从一开始就引起了新闻工
作者的困惑和思考,新闻实践也提出了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

  “偷拍”、“偷录”这种隐性采访手段曾惹起一桩官司。199
9年四、五月间,成都一家电视台在报道简阳市法院执行庭的一起经
济合同纠纷案时,将简阳市法院在此案中的收费和执行情况予以曝光。
事后简阳市法院认为:“该电视台记者到法院采访时采取了一系列不
法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了偷拍镜头、编造事实、无中生
有的手段,严重丑化和损毁了简阳市法院的形象,要求上级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日前,简阳市人民法院正式向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了诉状,要起诉成都这家电视台。

  在这起纠纷中,最引人关注的一个焦点就是:记者暗访偷拍是否
合法?

  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杨立新说,隐性采访
是一种手段,起码应该是不违法的。它是法律所没有特别禁止的,就
是可以做的,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他指出,在隐性采访引发的法律
纠纷中,记者可以用几个重要的抗辩事由来保护自己,如公众的知情
权、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一定限制、新闻性
等。

  杨立新的话或许可以为成都的这家电视台的官司找到胜诉的依据。
但需要提出疑问的是:高法或高检的有关负责人的讲话是否与司法解
释具有同等效力?在今后类似的官司中是否可以援引作为判案的依据?

         谁来保护被“修理”的记者

  新闻媒介与记者除了官司不断之外,就是干脆采取围攻殴打、以
暴力方式阻碍新闻记者进行采访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中国记协自
1998年8月成立维权委员会以来,已受理172件次投诉。

  1997年,《福州晚报》记者顾伟因采访当地的赌博机毒害群
众,并连续发表报道予以曝光,而遭恐吓威胁,乃至被不法之徒打黑
枪“警告”。

  1999年4月13日,山东电视台记者王蓉蓉、吕福军因为一
个案件去采访章丘市一公司总经理于某时,被于突然一把抓过摄像机
摔至地下成了三截儿,紧接着谩骂殴打两位记者。被打记者王蓉蓉左
眼视力从1.5下降到0.3,几乎看不清东西。吕福军多处软组织
受伤,但打记者的主要凶手却一直逍遥法外。

  1999年9月4日,重庆晨报、重庆电视台、重庆电视二台和
重庆市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的记者在采访时,公然遭到重庆中安
实业有限公司保安人员的无理阻挠和粗暴干涉,并发展成为追打、扣
押新闻记者,抢夺电视台摄像设备、抢走录像带的严重事件。

  今年1月4日,在无锡召开的中国记协维权工作会议上,中国记
协副主席栗国安透露,近年来,全国各地新闻记者采访被打事件大幅
度上升,被打记者的“档次”也越来越高。

  目前,还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记者的哪些权利要受到保护,只
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记者的权益,但随着新闻事业
的日益发展,这是远远不够的。

  注:引自新闻周刊200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