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判十五年

   ——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



           本报记者 张国香



  从1985年中国专利法实施到现在短短15年的时间里,我国专利制

度从无到有,并已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您如何评价我国的专利法?



  我国的专利法是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和世界上多数国家相

比,我国实行专利制度起步晚但发展快。由于这部法律借鉴了国外百

余年专利制度的成功经验,其起点是比较高的。从实施的情况看,这

部法也是很成功的。



  我国知识产权各个单项法律中,专利法相对于商标法、著作权法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原技术合同法而言,在保护技术创新、促进科技

进步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最明显、最直接的。因为,专利法保护的对

象是科学技术各个领域的前沿技术成果。在人类二十世纪的最后十年,

特别是冷战结束后,各国在新的经济竞争中,都十分重视技术创新、

高新技术的实施及产业化方面的作用。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

告中重申了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思想,提出了“实现技术发展的

跨越”,“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先进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加快实现高技术产业化”等重大措施。实际上,专利法保护的就是

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从一项发明创造的产生到权利的获得、权利的归

属、权利的实施与转化,无一不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内。一个社会、

一个国家,只有创新,才能发展。而在所有的创新中,技术创新是最

根本的,人类社会的任何发展都是由技术创新引起的。在未来知识经

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求发展,无疑更加突出了专利法的地位。我国

专利法实施才15年,已面临第二次修改。可以说,技术发展越快,技

术创新水平越高,专利法修改将越频繁。



  由于专利法是一部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相应地给专利审

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我国专利审判的现状怎样?



  我国的专利司法与专利立法几乎是同步的。1984年3月12日全国

人大审议通过专利法的同时,由原中国专利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

对专利法官的培训工作也就开始了。我就是从参加1985年3月中国专

利局举办的培训班开始,从事专利方面的工作的。为创建一支专利审

判队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对法官的专利知识培训极其重

视,多次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聘请国外法官讲课、召开专利研

讨会,充分调动法官学习专利法的积极性。经过多次培训,比较系统

地了解专利法的法官全国就有千余人,为搞好专利审判工作打下了厚

实的基础。



  十多年来,全国法院审理了大量专利纠纷案件。据不完全统计,

仅从1992年至去年年底,全国法院受理各类一审专利案件就达7272件,

审结6739件,分别占同期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25%和24%,受理和审

结案件量仅次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有许多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反

响,成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典型案例。如香港美艺(珠记)金

属制品厂诉专利复审委员会“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无效案,被写进

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并受到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鲍格胥的高度赞扬;陶义诉北京地铁地基公司

“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属案,被写进1994年6月中国政府

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中,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经过十多年的审判实践,我国造就出一批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水平

较高的法官,得到社会公认。中国专利审判在国际上处于什么地位?



  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已经从昔日单方面听国外同行讲课、向

外国同行学习并在实践中艰苦探索,发展到现在在国际舞台上,中国

审判专利纠纷案件的法官也能经常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在许多国

际会议上,与国外专利同行一起研究讨论专利保护中的各类问题。典

型的例子是1995年的世界专利法官大会上,中国专利法官第一次应邀

出席,同三十多个国家的法官共同讨论专利审判的难点。在这次研讨

会上我发现,大凡在我国专利审判中遇到的问题,也正是国外同行遇

到的难题,如专利侵权判定问题,侵权赔偿问题,科学公正的技术鉴

定问题等。会上中国法官可以平等地把我们审判中成功的东西与国外

同行一起研讨、交换意见。去年1月,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

产权署署长谢肃方先生应邀赴英、法、德三国宣讲中国大陆和香港知

识产权保护状况。在德国欧洲专利局国际会议厅,当欧洲专利局副局

长得知我是一名中国法官来德国作讲演,表示吃惊。他说,以前中国

法官都是来德国学习的,而你是来作讲演的,我感到很高兴。这说明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已达到了很高水平。这样的例子还很多。我认为,

在短短15年里,人民法院审判专利案件的司法水平从起步到接近国际

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已享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得到国外同行的公

认。



  在专利司法实践中,广大知识产权法官通过审判工作在立法及法

律的完善方面作出了哪些贡献?



  我国专利法仅有69条,内容比较宏观。这一方面给法官审理案件

具体操作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也给司法留下比较大的空间。在这种状

况下,专利审判对专利法的完善起着很大作用。例如在专利法实施之

初,人们对专利权归属问题关注不够,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章中只

涉及到了专利申请权。我记得这个问题就是在1988年8月全国第一次

工业产权研讨会上由一篇法官论文《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及其管辖》

才引起重视,并在有关文件及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的。又如,关于职

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问题,专利法规定很笼统,也是在“钻孔

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属一案中,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了一系列界

限。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专利审判中个案审判的作用是不

可低估的。例如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适

用,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等都是通过判决补充了法律的规定,使其更

具可操作性。这可以说是十多年来,专利司法对专利制度的最大贡献。



  众所周知,专利纠纷涉及的技术问题非常复杂,在专利审判中,

法官遇到的最大难题是什么?



  审判专利纠纷案件最难的是专利侵权案件,最大的难题就是对专

利侵权的判定。前些年,专利案件的特点是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

设计专利的多,专利多是小发明、小创造,如磁化杯、矿泉壶等,技

术难度还不算大。最近几年因侵犯重大发明创造专利的纠纷越来越多,

如重大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变电设备、计算机系统、重大工程施工方法、

化学制品等重大发明的纠纷。这些被诉侵权的专利发明技术十分复杂,

判定是否构成侵权难度很大。如果判定不当,定性错误,就会发生错

案,造成不良的影响。专利法是法律法,同时又是技术法,对一项发

明创造是否给予专利权,要看技术本身的创新含量。在专利侵权诉讼

中,经常遇到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从技术上作出认定的问题,我们的法

官大多是学法律的,不懂技术,如果对争议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搞不

懂,就无法作出侵权判定。这是各国法官都会遇到的难题。对此,美

国通过陪审团制度来解决难题,日本通过由技术专家向法官进行技术

说明来解决,也有的国家是通过专家证人出庭的方式来解决。在我国

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没有现成的制度可借鉴。这是中国法官审判

专利纠纷案件中最感困惑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断摸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解决办法。1996年3

月,北京法院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上述难题的三条

途径:一是聘请技术专家作人民陪审员,针对案件中遇到的专业技术

问题请对口专家,一案一请。这与我国过去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

不同的;二是聘请一批技术专家作咨询顾问,针对案件中遇到的具体

技术问题,召开专家咨询会,由技术专家在技术问题上作出说明,供

法官参考,从而达到客观公正的目的;三是由市高级法院指定一些民

间性的组织作为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其他

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四年多来,北京市法院聘请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

协会专家委员对十几件专利案件所作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庭审质证

均被采用。实践证明,通过鉴定的办法解决专利审判中的技术问题,

不仅可以弥补法官不懂技术的缺陷,而且更容易使当事人服气。通过

以上三种途径,基本解决了法官不懂技术的难题,为法官在专利审判

中公正司法打下了基础。



  据了解,当前专利审判的难度,不仅表现在实体处理上,而且表

现在程序方面。在程序方面遇到的主要困难是什么?



  专利诉讼在程序方面确实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规范,但是当前

最大的问题是怎样解决好专利侵权诉讼中止问题。即当专利权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反诉专

利权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要不要中止诉讼程序,

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后,再行恢复诉讼。这个问题在实

践中争论很大。反诉专利权无效是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对专利

侵权实施监督的一个途径。但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无效案件时间

较长,一般要2—3年,如果是发明专利还要经过北京市中、高级法院,

时间会更长。因此,一个侵权案件从中止到恢复诉讼一般要经过三年

左右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获得保护的专利技术会因为侵权行

为的存在而失去市场,失去竞争力,成为落后的技术。而如果法院不

中止诉讼,又可能造成对被告的不公平,保护了落后的或不该保护的

技术。对此问题,最高法院曾发布过几个司法解释,但仍不能解决在

实践中遇到的全部问题。这次专利法修改据说准备对这一问题作出相

应修改,但还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就需要法官提高对现有法律及司

法解释规定的认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在决定是否中止时,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公平的裁定。



  我国即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加入WTO后专利审判最重要的

任务是什么?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保护专利权。要依法保护好专利权,对人民法

院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养一大批热爱专利审判工作,业务素质高,

熟悉专利法、懂得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惯例的法官。据悉,由于岗位交

流、工作安排、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国有专利案件审判

权的法院中,许多经过专门培训的法官已不再做专利审判工作了。这

对专利审判工作十分不利。中国加入WTO以后,人民法院在专利审判、

知识产权审判方面将面临更繁重的任务,我们必须培养一支相对稳定、

高水平的专业法官队伍。这些法官要真正精通我国相关法律,熟知国

际公约、国际惯例。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在审判中充分运用现有理论,

结合我国及国外成功的经验,依照法律,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

利益。通过专利审判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发展,使专利审判工

作真正为经济建设服务。所以,面临入世,迅速培养一支高水平的法

官队伍,是未来我国专利审判的主要任务。



  编 后:



  今年4月1日至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举办了“中国专利15

年成就展”。该成就展充分显示了中国专利制度在改革开放中诞生和

发展的过程,显示了专利制度在鼓励发明创造,引进外国先进技术,

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江泽民、胡锦涛、李

岚清等中央领导同志参观了成就展,并对中国专利事业取得的辉煌成

就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应当说,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在切实保护当事人的专利权,促进专利制度的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

的作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程永顺是我国从

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之一,审理了大量有影响的知识产权

案件。近几年,他致力于专利审判的研究工作,发表了许多文章,并

有《专利诉讼》、《专利侵权判定》(合著)、《工业产权难点热点研

究》、《专利行政案件判例集》等多部专著出版,被知识产权界称为

“学者型法官”。现将记者对程永顺法官的采访在此发表,帮助读者

更好地了解我国专利审判工作的现状,以及形势的发展对专利审判工

作提出的新要求。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