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十年
  1980年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次规定,合营企业和
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
国法律第一次规定公民、法人如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以行政机关为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
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确立的起点,标志
着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端。此后,在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中都
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内容,行政诉讼的范围在不断扩大。1990年10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
作为一项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起来,为我国行政诉讼
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行
政案件不足1万件,到1991年上升到3.5万余件。此后,人民法院受理
和审结行政案件的数量在大幅度上升。1999年,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
行政案件和各类国家赔偿案件10万余件,比1989年增长10倍。其中,
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8759件,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6788件。10年间,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型不断增加,由原来的主要为公安、土地、
林业等几种增加到50多种类型,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类
一审审结的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率达40%。

  通过案件审理,大量的违法行政行为得以纠正,约束了滥用职权
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行政、完善我国行政诉
讼制度作出了重大贡献。(丛 染)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