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在新中国的命运
──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二)

黄道 铁犁

  编者按:1957年,华东政法学院青年教师黄道同志在《法学》第二 期发表了《略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一文,这是新中国成立后 第一篇发表“无罪推定”原则的文章。从此,无罪推定与新中国的法制 建设和法学研究结下了不解之缘,更与黄道教授的人生旅途纵横交错。
  铁犁(以下简称铁):黄老师,您当时是如何选择了这样一个研 究课题?   黄道(以下简称黄)*1:建国初期,我曾担任过厦门市人民法院 刑庭庭长,1953年到华东政法学院学习。当老师讲授苏维埃刑诉法学 时,由于过去有参与刑事审判实践的经验,在教学过程中,我意识到 确立“无罪推定”观念是非常必要、很有现实意义的。1956年有一个 刑诉法草案下发各个实际部门和高等院校征求意见,里面亦有无罪推 定的规定。   但是,我国研究诉讼法学的同志,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看法不尽 一致。一些人赞成,一些人反对。1956年周恩来总理在中共中央召开 的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会议上,作了《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报告》, 号召知识分子向科学进军,我深受鼓舞,当时三十岁出头,准备围绕 刑诉法学,先写一些单篇论文,然后汇编成一本专著。抱着这种目的, 我于1956年撰写了这篇文章,1957年年初投给了《法学》杂志。   铁:当时编辑部对您的论文是怎样评价的?   黄:潘念之同志担任《法学》主编,重视学术研究。对我的文章 只作了个别文字方面的技术处理,以最快的速度予以发表并给予最优 厚的稿酬。文章问世后,在学术界产生了一定的反响,有领导的鼓励、 读者来信的赞扬和同行的肯定。   铁:是不是“西线无战事”、“莺歌燕舞了”?   黄:那才不会呢!文章发表后的几个月,轰轰烈烈的反右斗争就 开始了,“无罪推定”马上被当时的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的一些同志定 为是资产阶级“反动观点”,认为它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是阶级立 场不稳的表现,因而在全国发动了一场批判运动。华东政法学院也奉 命召开了一系列批斗大会,北京政法学院有位颇有名气的学者还应邀 特意来到上海,当面对我的观点进行批判斗争。高压之下,我曾被迫 写了检讨文章。   铁:看来“右派”的帽子要戴在您头上啦!   胡韵琴*2:当时基层党组织已把老黄定为右派,上报院党委批准。 我当时担任教务党总支秘书,总支领导通知我换一下岗位,由另一位 同志接替我。但过了不久,又要我继续在党总支办公室工作。变来变 去的原因,是组织上一开始准备把老黄定为右派,我作为他的妻子, 不便让我参与、了解此事,所以要调换我,后来上面未批准老黄为右 派,因此我就不需要再调动了。   黄:我之所以未被打成右派,多亏了当时的中央文教组领导陆定 一同志和院党委书记兼院长雷经天同志的关注。反右斗争开始不久, 陆定一同志来到上海视察工作,在一次工作汇报会议上,雷经天同志 将我的事情向陆定一同志报告了,并请示陆定一同志:“无罪推定是 个政治问题,还是学术问题?”陆明确答复:“我认为是个学术问题, 请你们转告文章作者,不要背包袱,要继续大胆地进行学术研究,你 们也应让他继续上讲台。”雷经天同志回到学校后,立即层层传达了 陆定一同志的指示,让人们不要再批斗我了。   铁:这样您就幸免于难了。   黄:虽然没有公开地定我为右派,但不知何时、也不知是何人决 定,在我的档案里塞进了“内定中右,控制使用”的材料,实际上把 我打入了另册。“文革”期间,我因宣扬过“无罪推定”,以把我作 为“漏网右派”被批斗。我历史清楚,过去是地下党员,坚信马列, 我根本没有想到会因一篇学术文章被“内定右派、控制使用”二十年 之久!更让人痛心的是,许多学生毕业之后,在司法机关由于宣传或 主张了无罪推定的观点,被打成“右派”。   铁:您现在怎样看待当年的那篇文章?   黄:现在来看,那篇文章只是从证据学的角度,强调了司法机关 的同志在搜集证据时要注意树立无罪推定的指导思想。根据无罪推定 的原则,一般的论述是可以得出三条诉讼规则:第一,不能以被告人 对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态度不好,就对他作有罪的结论。第二,不 能以被告人的沉默作为他有罪的根据,同时也无权强迫被告人陈述。 第三,不能以被告人的虚伪陈述,作为他有罪的根据,被告人对虚伪 陈述,只要未构成诬陷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我在文章中也提到了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但那时的思想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没有在这方面 展开论述。这不能不说是那篇文章的一个不足之处。   铁:粉碎“四人帮”以后,学术界怎样看待“无罪推定”?   黄:十年“文革”,“有罪推定”泛滥成灾,多少人被扣上“莫 须有”的罪名,屈打成招,搞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上至国家主席, 下至掏粪工人,都难逃“有罪推定”带来的厄运。粉碎“四人帮”后, 人们深切地感到了“无罪推定”的宝贵价值,因此,80年代初,当一 些同仁重新提出“无罪推定”问题后,马上得到了绝大多数同志的赞 同。   铁:但在反资产阶级精神污染和自由化时,不是又有人主张要批 判无罪推定吗?   黄:是的。在反对精神污染和自由化时,中国法学会的个别领导 同志提出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应予批判,学术界个别学 者也著文讨伐。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平息之后,司法行政部门 在烟台召开了一次领导干部会议,据说有的同志就明确地把无罪推定 列为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但当即遭到了一些同志的反驳,著名刑诉 法专家陈光中教授就为无罪推定作了辩护。   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既要坚定,但更要科学!   黄:经过几番较量,历经整整四十年的风风雨雨之后,八届全国 人大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 3月17日通过了新的刑诉法,其中第十二条 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样, 无罪推定就获得了应有的法律地位。   铁:但新刑诉法第十二条似乎还不能说是关于无罪推定的完整规 定。例如,从国际通例来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享有“沉默权 ”,而我国新刑诉法则无此规定。这是为什么?   黄:对这一问题,目前有三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刑诉法 第十二条体现的是“罪从判定”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它体现的 就是“无罪推定”原则;而学术界(陈光中、崔敏等著名学者)则认 定它体现的是一种没有全部到位的“无罪推定”原则。   或许新刑诉法未规定被告享有沉默权,是出于对“坦白从宽,抗 拒从严”刑事政策的考虑,我认为这两者实际上并不矛盾。“坦白从 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不是指罪行的根据而言,而是指犯罪分 子在犯罪后的态度或表现而言的。只有在被告人确实犯有某种罪行的 情况下,我们才能应用这一条政策。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所表现的态度不好,或者沉默,或者故意作虚伪的陈述,这些均 不能作为有罪的根据,只能作为是否有认罪改悔的表现,(可作为抗 拒的表现),可以作为处刑时从严处理的条件。因此,被告享有沉默 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不矛盾的。   铁:看来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应该呼 吁立法者尽快考虑被告人的沉默权问题。   最后,我还有个问题百思不解,那就是一些同志(特别是一些领 导干部)在过去“左”的运动中尝尽了“有罪推定”的苦头,可为什 么他们就是不愿接受无罪推定的观念,动辄将之斥为异端言论呢?   黄:列宁说过,千百万人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我们这个 国家,封建制度的历史很长,保障人权的民主法制观念比较薄弱,有 罪推定的成见由来已久,成为我们这个民族意识中隐藏很深的东西, 是一种民族劣根性的表现,一下子很难去掉。一些领导干部在“文革” 中受尽了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迫害,但在粉碎“四人帮” 后,他们对民主法制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热情。例如,当初不少同志 呼吁恢复华东政法学院,但当时个别市级领导就不大同意,更有个别 人把加强法制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居然说出“华政培养人,还 不都是些右派!”这样的话来!意图抵制恢复华政。还是邓小平同志 高瞻远瞩,做出了恢复所有政法院校的英明决策,还是江泽民同志为 核心的党中央看问题准确、深刻,提出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掌握法制 知识。“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提 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   铁:司法部老部长魏文伯同志在弥留之际,听到有些地方的领导 干部不依法办事,气愤地说道:“要把那些既不懂社会主义法制、又 不讲社会主义民主的人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   黄:“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   注释:*1黄道同志现为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离休干部。      *2胡韵琴,黄道同志的夫人,华东政法学院离休干部。
  说明:* 本文引自《法学》杂志1997年第7期。      **本文由野山闲水打字并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