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提案:与舆论监督有关

刘卫东
  八届人大5年期间共有28个议案,1100多名代表呼吁制定
《监督法》。

  1998年“两会”期间,共有11个要求制订《监督法》的议
案。蒋福弟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递交的“加快制订《监督法》”
的议案,被定为“一号议案”。

  1999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张虎生、艾丰向大会提
交了关于“加强舆论监督”的提案。

  2000年,“两会”即将召开,“舆论监督”是否会再次成为
热门话题?

  张虎生、艾丰提案:尽快制订《新闻法》

  每年3月,是中国民主政治生活里一段相当活跃的日子,“两会”
在这段时间内举行,它已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晴雨表”。
新千年伊始的第一次“两会”已经临近,“监督”的话题会再次成为
今年的热点话题吗?

  1999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张虎生、艾丰向大
会提交了关于“加强舆论监督”的提案。提案主要内容是:

  1、希望尽快制订《新闻法》;

  2、在目前出台《新闻法》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否先制订《舆
论监督法》;

  3、在此之前,最高法院可否针对目前众多新闻官司中出现的新
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作出司法解释。

  内容是“立法”,目的是通过立法加强和规范我国的“舆论监督
”。

  这并不是与“舆论监督”有关的第一份提案。据了解,1998
年“两会”期间,广东省代表  志广的议案就是“尽快制订《新闻
法》”。据全国人大办公厅研究室程湘清主任介绍:九届人大一次会
议期间,共有11个要求制订《监督法》的议案。蒋福弟等32名全
国人大代表联名递交的“加快制订《监督法》”议案被定为“一号议
案”。自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中提出“加快我国新闻舆论监
督的立法步伐”后,新闻立法的呼声几乎从未停止过。时至今日,新
闻官司增多、记者屡遭殴打、新闻行业出现不规范现象……都需要新
闻立法的步伐加快。正如社科院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张西明
所说:“舆论监督不是短期的政治行为,不是政治运动,不是政治口
号,它是依法治国的一种机制,在保证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各个领
域依法行事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新闻媒介要监督其它领域的依法
行事,首先要具有一个法律的保障机制。”

  舆论监督:能不能出单体法?

  据悉该次提案的两位提交者、《人民日报》副总编辑张虎生和
《经济日报》总编辑艾丰,是在1999年九届政协二次会议期间,
为尉健行的讲话所振奋,仔细商议后提交上述提案的。当时,政治局
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尉健行到二人所在的“新闻出版组”
座谈,并讲了三点:(1)舆论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一部分;(2)过
去我们新闻界对腐败案件的报道是待纪律检查结束后才报道,只是起
到公布的作用,看来有些案件新闻界一开始就可以介入;(3)新闻
工作者信息灵通、接触广泛、生活在群众之中,容易发现问题,应充
分发挥他们的舆论监督作用。

  九届政协二次会议结束后,张、艾提案被转到了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99年4月16日作了回复,内容如下:“制
订《新闻法》的工作始于1987年,通过十几年来调研、收集资料,
举行座谈会和论证会,已先后修改出了十几稿,目前《新闻法》仍在
继续进行之中。

  “关于先出台单项法律、法规的建议,涉及立法体系的安排和立
法技术问题,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其可行性。另外,有关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早已作出解释。”

  对此回复,两位政协委员一致认为:“在新闻法没有出台前,可
以先制定它的单体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的制订也是这么做
的。”艾丰认为:“制订《舆论监督法》并不是很复杂的事情,立法
主要是划清‘真实和不真实、故意和非故意、有没有后果、被监督的
对象是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这样几条界线,在这些方面做出相应
的法律界定并不困难。”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艾丰认
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需要从加强舆论监督的角度重新加以
研究,它在保证新闻媒介应该享有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评
论权”等方面体现不够。西南政法大学新闻系周萍也认为:当新闻媒
介的正当舆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新闻媒介就无法像其他公民和法人
那样平等地行使诉权,也不能提起反诉。

  舆论监督为什么难?

  从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回复来看,短时期内《舆论监督法》能否出
台尚存疑问。在当前情况下,怎样更好开展舆论监督?开展舆论监督
的难点又在哪里呢?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总制片人梁建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焦点访谈开展舆论监督有其它媒体不可比的优势:领导支持、群众
关心,即使如此仍有很大阻力,甚至‘被监督者’的抵触情绪更大,
因为他们害怕大量的舆论压力和随之而来的行政监督。我们感觉到舆
论监督的最大困难在于片面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他们结成利益同
盟,担心扯出一个人会影响到自己,所以‘说情’之风盛行。”大体
来说,舆论监督难,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阻挠——据《法制日报》1999年4月15
日报道:河南省渑池县法院下文规定:“县外记者……未经宣传部门
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经济日报》还曾报道这
样一件事:河南省泌阳县广播站记者写了一篇关于该县司机酒后驾车
撞人而后逃逸的批评报道,并提供了车牌照,当地公安干警登报对记
者表示感谢。然而这下却惹火了泌阳县委宣传部长,他大动干戈,责
令广播电台台长、副台长等写出书面检查,将记者开除。当地县委副
书记在全县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谈到舆论监督时就公开说:“谁写
泌阳的批评稿,就败坏了泌阳形象,谁就是泌阳的败类。”

  像河南省上述两地这样的领导干部,在全国仍有不少,正如中央
电视台研究处主任王录所说:“舆论监督难搞,是因为它牵扯到各方
面的利益,利益分歧,对此的认识就难统一。”还有一些“领导”和
非法利益维护者,他们不但拒绝记者的正当采访权利,更对记者实施
人身攻击和伤害,《焦点访谈》曾专门对此作过报道。

  2.新闻官司的两面效应——从80年代中期,全国新闻界第一
次涉及侵犯名誉权开始,我国新闻官司分别在1988年和1992
年两次达到高峰,现在是第三阶段。日益增多的新闻官司,一方面说
明我国公民权利的意识觉醒,另一方面也给新闻界带来很大压力,
1988年11月8日《法制日报》刊登文章说:“动不动就上法庭,
这叫舆论监督怎么搞?”1989年1月9日《中国妇女报》也撰文:
“一批评就上法庭,这使中国新闻界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现阶段的新闻官司,比较复杂,诸如假冒伪劣、技术质量问题、
腐败行为大都牵扯各自说不清的利益,甚至同司法腐败结合在一起。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在“刘秋海事件法律论证会”上指出:
“对国家的公务机关,任何一个公民也好,报纸舆论也好,有一个批
评的权利,也有一个监督的权利。如果我们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都以
任何一个公民或者是新闻机构对它的批评,哪怕用语尖锐一些都是侵
权的话,那么这样一个国家的机关就太专权了。”(见《南方周末》
2000·1·14)

  艾丰认为:“新闻官司增多,肯定会冲淡舆论监督的效果,也容
易在内部引起分歧,对记者会形成压力,这样下去舆论监督不可能健
康发展。”

  3.新闻体制的缺陷——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介
绍情况说:“现在有这样一个现象值得考虑:同一个行业或机关办几
份报纸,甚至还有刊物、出版社、音像制作等,无所不包,受其所控,
这些媒体往往会成为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的宣传工具,成为不正当利
益保护、自我吹捧甚至逃避腐败惩罚的庇护所。”

  张西明也认为:“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新闻事业已拥有2000
多家报社、7000多家期刊、3000多家电视台、1000多家
广播电台、60多万新闻从业者这样庞大的规模,但在管理体制上需
要作相应的改革。”

  舆论监督遇到的上述问题,已经反映“规范、统一”的必要性,
这就是立法,法立不起来,就不会有统一的行为准则。

  有人常说:打铁先要自身硬,这对进行舆论监督的人来说是非常
重要的。王录曾告诫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坚持依法,掌握好
‘度’。记者要明确自己的定位,不能当法官,不能先入为主,即使
掌握了证据,去采访时也应作深入了解,充分听取对方意见。”

  此外,多渠道、多种形式的不断推动也有助于新闻的立法。据报
道:珠海市于1999年5月颁布《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
)》,要求“任何批评对象不得要求审稿,被批评单位和个人对舆论
监督的新闻有异议时,可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新
闻舆论监督工作。”

  虽然珠海市这一《办法》还不是地方法规,但张虎生说:“在统
一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各地可以先行制订地方法规,在试行中总结经
验。”艾丰也认为,各界应从各方面关心和支持新闻界,法律界应和
新闻界共同研究这些问题。

  我们已注意到,新年伊始,新闻媒介对舆论监督倾注了更多的热
情。2000年1月10日新华社播发记者来信,对北京目前实行
“停车泊位证明”,是否导致部门乱收费现象更加严重提出质疑;近
期,全国多家媒体关注“广东‘爱家’超市保安人员砍掉一名妇女四
根手指事件”等等,世纪之交“舆论监督”分量明显加重。但有法学
专家认为舆论监督永远都是传媒的自身功能之一,而不具备强制力,
这就是它的社会角色。什么时候大家都能用法治的、理性的心态去看
待舆论监督;全社会都能意识到舆论监督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保证
社会公正的不可缺少的手段,那时,我国舆论监督便真正走上了正轨。

  注:引自南方周末200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