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近百名女性犯罪调查报告
  女性,一个美好的称谓,使人联想起美丽、善良、平和、多情……
给人以温暖的感觉。“妇女能顶半边天”,随着我国妇女政治、经济
地位的不断提高,广大女性逐渐摆脱了家庭的束缚,越来越广泛地参
与到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繁
荣,物质、精神生活的丰富多彩,少数女性面对着纷繁复杂的社会环
境和光怪陆离的社会现象,失去了正确把握自身的能力,为了满足对
金钱和物质的贪欲,为了形形色色的享受和刺激,不惜铤而走险,迈
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女性犯罪现象日增、犯罪手段类型趋广、社会
危害程度渐强,已成为当前不容回避的社会热点问题。作为本文调查
对象的我市89件女性的犯罪案件(共有98名女性被告人),是在泉州
市、县(区、市)两级法院1998年至今审结的女性犯罪案件中任意抽
取的。这些案件来自泉州市中级法院和全市10个基层法院,对全市整
个女性犯罪情况而言,应该说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本文针对98名女性
的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当前女性犯罪现象的特点、原因及其防范
措施。

  一、犯罪类型多样化。近年来,随着女性涉足的社会领域愈来愈
广泛,女性犯罪也随之延伸到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98名女性所触犯
的罪名,多达28种,集中表现为六大类:侵财、黄丑、假币、毒品、
暴力、拐卖。其中侵财案件主要包括盗窃、诈骗、职务侵占、敲诈勒
索;黄丑案件主要包括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及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暴力案件主要是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抢劫、绑架。

  二、犯罪主体年轻化。98名被告人中,50岁以上的仅3人;年龄
在30岁以下的共45人,占46%;30至4 0岁的共31人。占30.5%;两项
合计共占76.5%。其中年龄最小的仅17岁,如南安籍的陈××,年仅
17岁,因与他人合伙盗窃人民币1.2万元,被南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6个月,缓刑1年。

  三、外籍女性侵犯财产案多。随着泉州经济的发展繁荣,外地女
性前来寻工、就业的日益增多。一些外来女性由于缺乏专业技能,且
受自身文化水平所限,以致找不到工作或无固定工作。一旦身上的钱
花光,便会产生犯罪的邪念,把周围的同伴或老乡作为犯罪对象进行
侵害。泉州市两级法院审结的女性犯罪统计表明,98名被告人中,属
外来人口的共40人,占4 0.8%,这40人主要来自四川、重庆、江西、
湖北等地,有的是外来打工的,有的是当“三陪”小姐的,也有的是
因家庭贫困嫁到泉州山区的。如被告人钟方红(江西人)、匡四华(湖
南人)与另一男性被告人朱平波于1996年3月31日到安溪虎邱镇安湖酒
家,见该店老板抽屉里有钱,即生邪念,3人经共谋后,决定采用色
情引诱、秘密窃取的方法作案。当晚由匡四华陪该酒家老板林××睡,
待林××入睡后,匡四华打开林××的房门,朱平波、钟方红到林的
睡房,取出林的锁匙,打开写字台抽屉,窃走林的现金人民币1.07万
元及密码箱、衣服等物。侵犯财产的案件主要集中于盗窃与诈骗。一
些女性以“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作为发财致富的诀窍,对
“外财”的贪婪欲望恶性膨胀。据统计,89个涉及女性被告人的案件
中,盗窃、诈骗、贪污、偷税等以侵财为目的案件61个,占68.5%。如
犯罪嫌疑人龚××自1995年至1997年间,以他人委托借款为由,采用
高利息为诱饵,以借为名行骗,骗取杨××等人约人民币17万余元,
全部用于享乐挥霍。

  四、非暴力犯罪增多。女性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大多采用秘密窃
取、麻醉抢劫、诈骗、毒杀等非暴力手段。从审结的统计数字表明,
女性非暴力犯罪呈上升之势。如被告人韩春花盗窃一案就是一个典型
案例。1997年春节间,被告人韩春花被陈××雇佣到家中当保姆。
1998年春节前夕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韩春花乘陈××一家人不注意,
从陈××的手提包内窃出4张面值1000元的港币(折合人民币4280元)
藏于身上。次日,韩春花辞去保姆工作,即于当日在泉州市区中山路
花桥亭附近将所盗的4000元港币向外汇黑市小贩庄××兑换成人民币
2600元。又如被告人蔡碧兰诈骗一案,1978年出生的蔡碧兰(福建省
龙海市人)自1998年7月28日起,在泉州市区公共场所,大量张贴虚
假招聘广告,以高薪诚聘男女公关为诱饵,以传呼机为联系工具,而
后以面试合格者须缴纳服装费、押金、培训费等为由,让被害人到被
告人蔡碧兰在银行开户的储蓄账号上交钱,共诈骗14人人民币8800元。

  五、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98名被告人中,除1人文化程度为中
专外,其余均为初中以下(包括初中)文化程度。其中文化程度为小学
的共35人,占35.7%;有32人是文盲,占32.7%;两项合计共占68.4%。

  六、与他人结伙共同犯罪的案件多。女性由于生理、心理素质及
自身体力条件等因素,为了在精神上相互慰藉、依赖,减少恐惧心理,
寻求强势暴力作为后盾,往往倾向结伙作案、共同犯罪。这一点在涉
及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她们在作案前招集同性
的朋友、老乡或男友为伴,借势壮胆,相互配合、掩护,以实施犯罪
行为。89个案件中,女性被告人与其他女性或男性结伙作案的共43件,
占48.3%。其中3人以上结伙作案的团伙犯罪案件共18件,占20.2 %,
共同犯罪人数最多的一起有8人。如石狮法院审理的陈爱琴、王月娥、
王红纱、施美淑等4名被告人与吴金锭等4名男性被告人共同组织卖淫、
骗取出境证件案。由此可见,结伙型的共同犯罪,对社会具有较大危
害性。再如祝×、郑××盗窃一案,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女性共同犯罪
案件。祝、郑二人均为“三陪女”,祝因嫉妒另一女伴季××较会
“挣钱”,即产生了歹念,于是招集郑××做伴,经事先预谋偷看季
××的存款密码,并盗走其放于钱包内的储蓄卡,两人于1999年7月1
日上午,在两处自动取款机上作案,将季××的存款2.6万元取走后
潜逃。

  通过分析这98名女性被告人,造成女性犯罪的原因主要有:

  一、犯罪主体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如上所述,98名被告
人中,文化程度为小学和文盲的占68.4%。这些人因文化素质低,学
法、懂法的机会相对较少,因而法制观念淡薄、心胸狭隘,为一点小
事即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如南安籍的被告人王
春英(文盲),于1998年5月24日上午9时许,挑一担烟丝途经村里一小
路时,与村民陈宝治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遇,因琐事发生纠纷,王即
持扁担朝陈的手、头、背等处乱打,致陈重伤。

  二、部分因经济拮据、生活困难,为生活所迫而走上犯罪道路。
98名被告人中,有88名为农民及无业人员,其中有40名是外来打工或
嫁到泉州偏远山区的,这些人大多生活在社会的最低层,生活较为困
苦,有的人为生活所迫而走上犯罪道路。如安溪籍的被告人廖爱琴,
因其子入学缺钱,不得已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承包林地上
的原木木材27平方米,被安溪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2年。

  三、少数因心术不正,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违法犯罪。这些人有的
已有正当职业,通过勤奋劳动完全可以维持生活,走上勤劳致富的道
路,但她们为牟取额外的非法利益,不惜违法犯罪,最终落入法网。
如石狮籍的被告人洪培霞,与其丈夫许健康在石狮市石蚶路经营餐馆
期间,为招揽生意在餐馆三楼梯间设床铺一张,多次容留暗娼李群玉、
张晓然等人及嫖客蔡忠义、蔡健康等人,在该场所多次进行卖淫嫖娼
活动,每次抽取10元或20元。洪被石狮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
刑9年,罚金2万元。

  当前女性犯罪有上升之势,是新时期犯罪现象中的新动向。如何
做好对女性犯罪的预防和整治?通过对98名女性被告人的分析,应注
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防止和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女性法制观念与自律意识,提高女
性的自身免疫力。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司法联络员的调解、宣
传作用,建立、健全社会防范机制,防范女性犯罪于未然。要使女性
树立起自尊、自强、自爱、自立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解决问题。妥善地处理婚姻、家庭矛盾,努力做到知法、守法、用法。

  二、健全机制,加大打击犯罪力度,重点对女性犯罪予以从严惩
处,不留后患。对那些好逸恶劳或追求奢侈享受、妄图牟取非法利益
的女性犯罪分子,要坚决地依法严惩不贷,通过打击给予教育和震慑,
使那些在犯罪边缘上的女性能悬崖勒马,也使有犯罪苗头和迹象的女
性有所畏惧而望而却步,从而达到警醒和预防之效果。同时,应加强
对侵害女性权益的行为的制裁处理,及时调处婚姻、家庭矛盾,防止
“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健全监督机制、净化社会环境。

  应加强对宾馆、饭店、舞厅、KTV、发廊等重点场所的监控,随
时掌握与发现女性犯罪的苗头与行踪。要加强对外来女性的管理,实
行跟踪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妇联、工会组织的作用,对外来女性开
展多形式、多方位的教育与服务,从而达到遏制与减少女性犯罪。

  四、建立社会保障机制,为女性就业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禁止
对女性就业予以歧视性待遇,保证女性在就业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
权利,使女性就业、生活有保障。

  王鹏强 高上 权捷之

  注:引自泉州晚报200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