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九) 春扬(以下简称春):郭教授,您作为法学界一位资深的专家, 对我国的法学研究状况了解较为全面,能不能请你就1996年在法学界 发生的“晓南”风波的前因后果向大家介绍一下? 郭道晖(以下简称郭):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1996年3月,我 国一家最有权威性的刊物发表了署名“晓南”的文章,题目是《当前 我国法学研究中的若干问题》,开首就发出了耸人听闻的警示:“当 前法学界有淡化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淡化意识形态的倾向”。 在列举了契约自由、权利本位、人文精神等几个学术观点之后,作者 以最高审判官的口吻指责“这些观点偏离了马克思主义原理,抹杀了 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根本区别,抽象地淡化共同适用的原则,迎合了 西方的口味,是法学西化的一种表现,这种倾向应当引起重视”。然 后作者进一步上纲:“淡化意识形态,实质上就是否定马克思主义”; 主张“法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的观 点,就是要“取消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主张法学要现代 化,就是“把法学的西化当成中国法学的现代化”;主张法有公法和 私法之分的私法优先论,“实质是私有制优先”;主张“权利本位论” 就是鼓吹资本主义的“个人本位论”;……等等,总之就是否定四项 基本原则。并且。作者“晓南”称,上述观点所作政治批判性结论都 是“法学界一些专家学者在京召开了几次座谈会”上,所“认为”所 “指出”的。 真是平地一声惊雷。这期刊物一经发到法学界,特别是不明真相 的地方上某些法学院系和法学科研机关,立刻引这了巨大惊诧:是否 法学界真的出现了大的方向问题,而且已形成一种“倾向”?是否对 法学界的一场“大批判”又“山雨欲来”?有的学校出于对权威杂志 的信任和尊重,也立即采取了习惯动作,或在大会上宣读这篇文章, 要求大家认真“学习”;或指示有关宣传、科研与教学部门认真领会, 注意把关,紧跟精神,有的教师则四处打听该文的“背景”,诸多忖 度,惶惑不安。一些略知底细的在京学者,则或淡然处之,或嗤之以 鼻,但碍于刊物的权威,也不愿多理会,有些学者心怀余悸,为免麻 烦,索性搁笔,不再涉及“晓南”文所批判的观点。一时法学论坛又 归沉寂。 春:这些“帽子”是够吓人的。 郭:还有更可怕的呢。就在“晓南”文发表的同时,东北某省一 个法学会的刊物则连续几期,每期2-3篇刊发参与“晓南座谈会”的 一位知名教授署名或化名的文章,以更加专横的声调乃至人身攻击, 连篇累牍地对法学界一些持新观点的人发动猛攻,升级到称这些人士 是“顽固坚持这种理论的人”,在搞“各种西化阴谋”,直到“揭发” 他们原是1957年受到“打击过重的、贩卖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资产 阶级右派”“又以为时机已到”,跳出来上演一场“闹剧”。这位先 生自封在“捍卫马克思主义”,说什么:“他(这位先生自己)除了 怕对不起人民,怕对不起马克思主义在天亡灵之外,是无所畏惧。” 春:对不起,我打断-下,您说的这位先生是称“怕对不起马克 思主义在天亡灵”吗? 郭:是的,在这位先生笔下,马克思主义竟然已是“亡灵”了! 真是骇人听闻!当然,我们无意断定这位先生是出于本意,存心咒骂 马克思主义已经“死亡”,可能是他整人过热,以致头脑发昏,急不 择言而又语无伦次所产生的笔误。但迄今尚未见到该刊就此发表更正 启事,这至少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极大不尊重。 春:真是“遥相呼应”,“珠连壁合”,满有声势的。对这样激 犯众怒的文章,相信法学界是不会沉默的。 郭:真理不容人们缄默。在“晓南”文发表两周以后,适逢《中 国法学》杂志社召开编委会会议。与会的编委们都是法学各学科的学 术带头人或者著名学者。由于事关法学研究与刊物的导向,与会者严 肃认真地讨论了这篇文章,不约而同地一致批评这篇文章的错误政治 思想导向与不道德的文风。他们指出,这个所谓的“一些专家学者的 座谈会”上的发言,“根本就不代表法学界直正的声音”,“完全是 武断和断章取义”,“把学术是非问题上纲为政治上大是大非问题, 是重去过去搞大批判的错误作法”。 春:我看也是这样。不过我想问一下,“晓南”文中所依据的材 料究竟是不是文中所谓的“与会学者”的观点? 郭:“晓南”文中所依据的材料,据说只是由某个“研究中心” 召集几个学者在座谈会上的片面言论,仅是“一家之言”,不能反映 法学界广大学者的真实意见。就在那次编委会上,有的学者还建议法 学界自行召集真正有代表性学者来讨论法学界的形势,请那家权威杂 志的总编“亲自来听听法学界真正的声音”。有的学者更尖锐地指出: “奇文共欣赏”,这篇“奇文”既不署作者真实姓名,又没有讲是哪 些“专家学者”,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参加了由谁主持召开的 “座谈会”,对所指责的观点又无有根有据的出处,也根少有根有据 的论证,通篇只是武断地堆砌一些帽子,说明作者的“底气就不足”。 同时,对权威刊物登出这种不像样的文章,有损其形象,甚表惋惜。 会后,有的编委即去电话询问该刊总编辑刊发此稿的情况,并将 参加编委会的学者的上述发言情况报送了该刊总编室参酌。各地有些 学者也纷纷去信表示质疑和不满,要求该刊予以澄清,挽回影响。 春:权威杂志的总编室有什么反应呢? 郭:这个我将在后面谈及。还是接着说法学界的反应吧。1996年 6月,上海《法学》刊登了丁以升的《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评当前法学界的一种新动向》一文,对晓南的文章中“令人震惊” 的“看法”,提出了反批评,较详细论证了“契约自由并非自由化” 、“私法优先并非私有制优先”、“权利本位并非否定义务”、“法 律移租并非全盘西化”等观点。1997年《法学》第6期又刊登了陈初 的《1995-1996年中国法理学界的理论是非》长篇论文,对晓南文及 前述那位参与该座谈会的知名教授的几篇论文中所“引导”的观点, 作了较详实的反驳,表示“坚决拒绝所谓当前法学界方向有问题的谬 论”,并建议法学界把近几年来不同观点文章汇编成册,记录下法理 学研究史上这一段不平常的经历。他还作为“优秀第一读者”参加了 权威杂志于1996年12月19日至20日在京举行的“部分优秀第一读者座 谈会”。会上,应该刊总编的主动邀请,他作了半个钟头的发言,严 厉批评了晓南的文章,指出它已造成了不良影响,并认为该刊发表此 类文章,有损声誉。 据悉,该权威刊物总编辑在听到了对晓南文的各种不满反应后, 一再向法学界人士表示:总编事前没有看过这篇文章,是由该期的值 班编辑刊发的,不代表总编室的意见,更不代表中央的意见,完全是 作者个人的看法。随后在一次改刊编辑部全体人员大会上,他严肃批 评了刊发该文的错失,并批评有关责任编辑,对于这样一篇事关法学 界重大问题的文章,为什么不事先作些调查?“法学所就在我们对面, 走几步路就到,为什么不事先征询他们的意见?”以致刊出这样一篇 脱离法学界的实际和脱离广大法学工作者的文章?其后,该刊负责法 学方面的政治理论部副主任(他也声明晓南文不是他经手刊发的)亲 自撰写了另一篇《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发表于该刊 1996年第21期),就“法律移植”、“私法优先”、“权利本位”等 观点,完全作为学术上有争论的问题,对不同观点作了客观的综述, 未作学术是非判断,更末作任何政治上的评断。发表这样的综述文章, 表明该刊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进行学术探讨的,从而实际上否定了晓 南文的政治批判,以挽回影响。 春:真是权威刊物,这种从侧面挽回影响的方式还是挺恰当的。 郭:这种以学术综述方式弥补政治批判失误,是该刊的习惯做法。 过去,在90年代初,该刊亦曾刊发过把“权利本位论”上纲为“为资 产阶级自由化提供了政治理论基础”的文章,引起法学界的质疑与反 对。后来,该刊就发表了一篇有关权利、义务的讨论中各种不同观点 的综述,并声明这是一个可以讨论的学术问题,以示纠正。 春:原来“事出有因”。挽回影响的工作到此结束了吗? 郭:还有,该刊还在其《编辑工作通讯》(1997年第27期)上刊 发了其“优秀第一读者”’陈桢同志在座谈会上批评晓南文的发言 (前面已述)。这可以说是表明了该刊编辑部的态度。 春:终于“峰回路转”,晓南风波应该划上旬号了吧? 郭:可以这样说。这场风波由来势汹汹,到风平浪静,没有溅起 几滴浪花,就哑然而止了。 春:郭教授,您能否谈-下对晓南风波的看法? 郭:时代不同了,如果现今还坚持过去僵化的观念和“大批判” 的手法,是不得人心的,是注定要失败的。晓南之文企图利用几个所 谓“与会学者”的“一家之言”,借助权威刊物以势压人,一开始就 注定其只是一场闹剧的命运,不但“无功而返”,反而弄巧成拙。因 为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真理本身才是权威,依靠权力或外来权威是压 制不住真理的光芒的。由此我想到一首宋词:“昨夜雨疏风骤,…… 却道海棠依旧”。晓南之文只是一个小插曲,法坛之花照常开放。 春:晓南风波虽然结束了,但它给人们带来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您能不能就这方面再谈谈? 郭:如今法学研究呈全面繁荣之势,已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1992 年2月,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象-阵春风,吹绿了神州大地,也催 醒了沉闷的法学论坛。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法学界许多学者闻鸡 起舞,突破禁区,开拓新路,对某些长期以来被弄僵了或被曲解了的 法学原理、作出了一系列新的有益的探索与审视,提出了一些发人思 考,值得进一步深入研讨的新的理论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学结合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和时代特征,正以其新的生命力,迈开步伐 前进。前进的路途可能会遇到象晓南之文这样的风波,但我们一定要 做到: 一、不能迷信权威。不能不问是非曲直,仅以权威刊物是从。经 典作家、伟大人物的言论尚不能说“句句是真理”,更何况一个刊物 的个别言论,真理标准只能是实践。不分是非,“闻风而动”的习惯 是危险的。 二、还是要强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学术问题上既要敢 于大胆探索,敢于创新,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面对无理的非难既 要力排众议,开拓前进;又要缜密周到,切忌哗众取宠,片面偏激. 以致可能为人所乘,不利于学术研究的顺利开展。 三、法学界的同仁们应当加强团结,不要搞无谓的争论,不要以 整人为业,搞内耗。要坚持贯彻“双百方针”,为繁荣法学尽心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