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促进审判工作发展
最高法院去年司法解释成就卓然

记者 张守增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最高法院有关部门了解到,1999年最高法
院共依法作出19件司法解释并发布和参与会签了一批带有司法解释性
质的司法行政文件,有力保障了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了相应审
判实践的发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999年,最高法院继续重视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刑事、民经、行
政等各种司法解释都有新的进展。以研究室为例,去年共发布司法解
释20件,其中刑事类8件,民经类12件。另有已完成起草工作,现已
提交审委会待讨论司法解释共35件,其中刑事类21件,民经类14件。
这些司法解释虽然由最高法院作出,但它是最高法院推究立法本意,
集纳全国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的结果,是全国法院干警心血的结晶,具
有较高的质量及理论和实践价值。如以司法解释的名义作出的《关于
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已签署
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促进了内地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协助,积累了在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之间加强司
法互助的经验,深受法律界人士好评。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制定发布了一批具有重大
影响的司法解释。如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取缔邪
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法院研究室起草了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邪教组织的范围、对刑法第
三百条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
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明确了处理这类犯罪政策的界限,
即重点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
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对被蒙弊、胁迫参加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
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则不作为犯罪处理。《解释》发布后,各级法院
以此为指导妥善审理了一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案件,李昌、
王治文等一批“法轮功”骨干分子被依法严惩,推动了反“法轮功”
斗争的深入进行。有关人士指出,50年代我国曾有邪教组织50多个,
后被依法取缔,近年来,邪教组织又有死灰复燃之势。他们在各地搞
煽动破坏活动,愚弄群众,抗拒法律实施,危害极大。我国依靠法律
的力量迅速遏止这股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的逆流,既符合国际的
通行做法,也为各国的反邪教斗争提供了一个良好范例。

  值得一提的是,为贯彻执行合同法,最高法院起草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合同法总则中的
有关条文,尤其是一些新规定的法律制度如合同的请求权、合同的代
位权等作了进一步阐释,有效地解决了新旧合同法在法律适用上的衔
接。此外,《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
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也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律总有其语焉不详难以操作之处。依法对法律适用作出司法解
释是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最高
法院的神圣职责。它同时也是最高法院指导全国各级法院正确地把握
立法本意,规范审判活动,确保裁判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2000年最
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必将迎来新的辉煌。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