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职业法官

赵光武
  我们访问的柏林州法院,建于二十世纪初,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
了。法院大楼外表古朴、威严,内部装修气派、庄重,又不显奢华。
法官工作的办公室,审判庭的设备及装修,处处体现出国家审判机关
应有的庄严,令人心生敬畏。有人说,在德国的建筑中,除了教堂和
议会外,就要数法院气派了,我们感到确实如此。

  在德国,担任职业法官必须以取得法官资格为前提。要取得法官
资格,第一阶段是通过大学法律系学习,规定最短学习期限是三年半,
但实际平均时间为五年。正规教育结束后,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
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就成为见习法官。见习法官要实习两年。在实习
期间,见习法官要从事民事、刑事、检察官办公室、私人律师事务所
及行政机构等几个领域的工作,之后再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只有两
次考试都通过者,才能取得法官资格。

  在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后,就是候补法官了。候补法官向司法部
门提出申请,司法部门经过审查和评估后发给法官任命书。任命后还
有三年的试用期,如果表现令人满意,他就可以获得永久性的任期。
除了联邦法官经选举和任命的混合程序产生外,其他法官一经任命,
便为终身制,直到退休。

  由此可见,在德国要成为一名法官是非常不易的。他们的社会地
位高,薪水也非常高,每一个法官都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职位。我
们问陪同的柏林州法院的法官:“你们这里有没有法官贪赃枉法的?”
这位法官回答道:“四十年来,我们州法院从未发生过此类事情。”
当问及他的月薪时,他说,在德国,这是个人隐私,只能举例说明。
一个正式任命五、六年的法官,月薪为8000马克(相当于人民币
36000元左右)。法官遴选的不易、法官的高薪和高社会地位是保证
德国法官廉洁、公正的重要条件。

  在德国,法官职务的晋升实行一种逐级向上流动制,例如,初级
法院的法官可以申请地区法院的职务空缺,地区法院的法官只可申请
高等地区法院的职务空缺,初级法院的法官不能直接申请高等法院的
职务空缺。在我国,大学毕业生可以直接分配到高级法院甚至最高法
院,这在德国是不可想象的。

  在柏林州法院,我注意到开庭时有一个约五十多岁的妇女担任法
庭记录。而在我国,很少见到像这样年龄的人担任书记员。陪同的法
官告诉我们,在德国,法官和书记员是两个不同的序列,没有获得法
官资格的书记员,无论在法院干多长时间,也只能是书记员。书记员
要成为法官,也必须首先取得法官资格,经过见习、考试、试用等,
才有可能成为法官,绝对不可能由书记员直接转为法官。

  德国的法官是独立的,只遵从法律。这种“独立”一方面反映在
终生任职上的个人独立,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职业独立,即法官不受
任何团体或个人实质性的指挥。每位法官独立办案,依法对自己所承
办的案件负责。一个法院的院长(首席法官)主要是管理人事和负责法
院内部的行政事务。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