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在中国
  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

  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

  法律援助,让人人都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在1994年初,法律援助对于百分之九十的中国老百姓来说,还是
十分陌生的字眼。 5年时间过去了,这项新兴的制度在中国到底有没
有生命力,从下面的资料中,大家应该不难看出:

  1996年底以前,全国只有四川、广东、北京 3个省级法律援助机
构,到1997年底,全国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已有19个,到1999年10月份,
全国31个省已建立了29个省级法律援助机构。

  1997年12月31日前,全国只有 131个援助机构,而到1999年底已
发展到近1000个。

  据不完全统计,江苏省1996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屈指可数,
1997年全年共办理援助案件3466件,而1999年仅上半年就办理了各类
援助案件4264件,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增
强。

  事实证明,法律援助这株“幼苗”已经在中国扎下了根。这五年
来,法律援助在机构建设方面、与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方面、立法
创制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

  法律援助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项制度,仅仅靠
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不够的。广义的法律援助,除
了律师费用的减免,还应包括法院诉讼费用的减免。在法律援助制度
建立初期,这个设想由于实际情况的制约,并没有得以实现。为了解
决民事法律援助中援助机构与法院的衔接问题,1999年 5月,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部下发了联合通知,对法院减免法律援助案件的诉讼费
和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援助所发生的费用支付作了具体规定,联合通知
从制度上理顺了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之间的衔接,在真正意义上实现
了广义的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的法律地位,随后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为老年人提
供法律援助的条款。但由于这三部法律的针对性,不可能规定法律援
助的一系列具体内容。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司法部曾与
民政部、团中央、妇联、残联、最高法院发出若干联合通知。各地也
纷纷制定有关法律援助的办法、规定、章程、规章。但由于部颁规章
和地方规章的效力性和区域性的限制,不能很好地协调援助机构与其
他部门的关系,阻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
助立法已经提上了日程。

  目前法律援助立法在中国的状况大致是,国家法律援助立法相对
滞后,地方法律援助立法进展较快,已有不少地方将法律援助立法提
交当地人大进行讨论。早在1997年,辽宁的抚顺市、广东的清远市、
中山市就以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了法律援助办法;1998年,佛山、深
圳两市也紧跟其后,这使得各地的法律援助办法、条例的效力从司法
行政系统扩大到政府行政管辖区域。1999年,青岛市、杭州市、武汉
市、哈尔滨市、厦门市五地人大通过了该市的法律援助办法,法律援
助市、区级地方立法首先在这五座城市实现了。

  1999年8月5日,经过多次修改,《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经广东
省人大讨论通过。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律援助法
规。这部法规在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在现阶段要将法律援助立法提到全国
人大讨论还有一定的难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争取在5年内能出台一部中国法律援助办法。
法律援助只有进入法制化的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更快更好
地发展,才能成为贫、弱、残者的真正靠山。

  注:引自检察日报2000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