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光辉

本报记者 李群
  在21世纪的曙光尽染神州大地的时候,回首生机勃勃的我国社会
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过去世纪里的不平凡进程,首先需要提及的便是
几部沉甸甸的共和国根本大法。

              晨曦初上

  宪法的光辉照耀着50年的人民共和国。

  1949年9月29日,全世界都见到了即将翻开历史新篇章的东方大
国的那部《共同纲领》,它被认为“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由中国共产党负责起草”,“经过 7次的反复讨论和修改,计
由先后到达北平的政协代表五六百人分组讨论两次,第三组本身讨论
了三次,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两次;广泛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
然后将草案提交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作了基本通过”,周恩来22日
以共同纲领起草小组组长的身份,向第一届政协全体会议报告了这一
重要文件集思广益的起草背景。

  周恩来说:“大家的目的很明确,正如共同纲领草案和人民政协
组织法所规定的那样,是实行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
和官僚资本主义,建设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
。”

  在通过《共同纲领》两天后,世界最大的广场上发生了激动人心
的一幕——毛泽东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中国
历史开始了一个新纪元,中国宪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旭日东升

  “八千多人都是宪法起草工作的参加者”,“全国人民的大讨论
进行了两个多月,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刘少奇语)提交一
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宪法草案,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

  成立于1953年 1月13日的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的
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
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法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刘少奇语)

  在三次大规模的群众讨论中,当时的传媒记载了如下群众意见
——“我们应当怎样走到社会主义,一条一条地摆出来了”,“宪法
草案标志着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将得到更多的
发展”,宪法是“幸福的保证”,“每条都代表着人民的利益”……

  1954年 9月20日是一个值得记取的日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
主义类型的成文宪法宣告诞生。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中国宪法史上
的一次伟大创举”。

  宪法除序言外,计有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旗国徽首都4章,共106条,条款比《共同纲领》增加了近一倍。规
定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宪法国
家机构一章规定的许多方面仍为现在所沿用,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
会主义国家机构体系。引人注目的是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
将《共同纲领》中的“人民”改称为“公民”,确定“公民在法律上
一律平等”。

  原则性与灵活性高度结合的这部宪法,被认为是一部比较正确、
比较完善的好宪法。

             曲折历程

  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21年后,1975年第二部宪法被通过。众
所周知,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在错误思想指导下产生的,许多具
体规定是对1954年宪法的简化和倒退。宪法学家认为,它在宪法形式
方面也很不完备,如篇幅过于窄小,规范不够明显,有些规定不够严
谨准确,“口号式”、“形象化”的语言也出现了。总之,这是一部
有严重缺陷的社会主义宪法。

  1978年宪法面世于“文革”刚刚结束不久,这是新中国的第三部
成文宪法。它恢复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中的一些合理和积极成分。但
它仍继续保留了1975年宪法的一些错误规定。为克服这部宪法的这些
缺陷,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若干
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
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1980
年 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
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规定。

             阳光普照

  对于中国的编年史而言,1978年绝对是一个值得加上着重号的年
头,这年冬天举行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翻开了中国历史新的一页。

  对1982年宪法的修订理所当然地提上了日程。一位当年参与此项
工作的权威人士披露,从决定全面修改至1982年12月 4日宪法通过,
历经两年又三个月,大体经历三个阶段: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宪法修
改草案阶段,全民讨论阶段,全国人大审议阶段。

  1982年中国诞生的这部沉甸甸的宪法从法律制度上昭示了一个新
时代的来临。它总结了三十年政权建设的经验,对国家机构做了新的
重要规定,扩大基层民主,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由过去的乡级扩大
到县级。取消了实际上存在的国家领导职务终身制。还规定国家保护
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肯定对外开放的基本方针。对公民的自
由和权利做了充分、切实、明确的规定。

  中国对宪法的全面修订引起世界范围的瞩目。舆论普遍认为,这
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
期稳定的宪法,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988年4月12日通过的该宪法修正案,涉及两条,其一是允许私
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二是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
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春天,以改革开放为主旋律的又一个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
它主要包括肯定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历史选择了市场经济,这表明持续了十几年的
改革开放事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又是一年春草绿,去年 3月15日超过三分之二多数的全国人大代
表在人民大会堂又一次通过了一个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主要包括把
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在宪法中予以确认等。正如江泽民
主席指出的,这也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人民将在宪法的保障下,
坚定不移地继续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中国的繁荣
昌盛和人类的进步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宪法是人类文明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发展,必
然产生体现社会主义的新型宪法。新中国50年制宪史从一定意义上讲
是中国民主法制历程从小到大、由简至丰的缩影,也是社会主义宪法
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见证。宪法的光辉将照耀中国
人民义无反顾地迈向新世纪的明天,同时中国人民从事的现代化伟业
也将促使民主法制的步履更加坚实,使宪法的光辉更加灿烂夺目。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0年1月13日。